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标准的几点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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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标准的几点探讨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应税所得额征收的税种,它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合理的扣除标准应该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它的收入作用及调节作用也日渐凸显。虽然如此,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文章将从我国个税中存在的问题入手粗浅地探讨几点完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生计费问题;完善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开征的一种税。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

2、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 1980 年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以来,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1994 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 72.7 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 1.4% ;2010 年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入 为 4837.17 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 6.6%。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由 1994 年到 2010 年增加了近 66 倍,对税收总额的贡献也增加了 5.2 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个人所得税在

3、其调节分配等职能以及税收征管体制2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2011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 级由 5%降低到 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方面所做出的一大贡献。本次改革获得实惠较大的群体是月收入在 2000 元至 3500 元之间的群体,这部分退出个税纳税的人数大约有 6000 多万,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约 8400 万锐减至约 2400 万。从这个数字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众多的中低收入群体

4、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尽管如此,关于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仍然存在争议,特别在 2012 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在于大家对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设定标准存在分歧。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群体主要集中在城镇地区,因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探讨仅针对城镇居民。 一、影响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设定的因素 生计费用的设定必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基数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人民的收入水平及消费水平必然较高,个人为维持既定的生活水平必然花费更多的开支,从而生计费用额应当适当提高。 (二)国

5、家财政的需要和承担能力 3生计费用额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能通过个人所得税筹集到多少财政收入,当国家需要大量的财政开支时必然会考虑降低生计费用额以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当国家拥有大量财政资金导致预算盈余时,也能够承担生计费用额适当提高所造成的财政收入的减少。 (三)社会公平的需求 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能够发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生计费用额的设计理所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公平需求。生计费用额太高使得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无法达到生计费用额,将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发挥调节高收入群体的作用;生计费用额过低则使得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

6、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将使得部分低收入群体也承担个人所得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弱化。(四)个人所得的性质不同决定生计费用额的不同 伴随不同性质的所得将会产生不同所得的生计费用额,无论是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还是综合所得税制,都应当对不同所得的生计费用额区别对待,以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政策目标。 (五)纳税人的知识水平及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 两者直接决定了复杂税制的可行性,纳税人知识水平越高,纳税意识越强,区别不同情况的生计费用额就越能获得纳税人的理解,从而税法的可执行性就越高;同样税务部门征管水平越高,税务稽查能力越强,税务部门就越能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材料与其真实情况的符合度进行4

7、强有力的监控,对各种违法的偷税漏税行为就越能实施有效的查处和管理,从而为复杂的生计费用额提供硬件支持。 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了我国生计费用额,同时也对生计费用额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参考依据。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存在的问题 (一)费用扣除范围过窄,没有考虑纳税者实际情况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生计费用额实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过于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家庭、个人的不同负担情况,如老人的赡养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没有考虑纳税者本身的实际情况,生计费用额范围过窄,很难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生计费用额没有充分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 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

8、数(CPI) ,自 1978 年以来,除个别年份外一直处于上升过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考虑的是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而言即便是物价的小幅上涨也会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应依据 CPI 变化二至三年调整一次。 (三)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不合理 在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为了保证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受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个人所得税费用额的确定应考虑不同区域生活成本差异。根据 2010 年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消费情况(表 2)可知,平均每月人均消费性支出东部地区最高,为 1331.05 元,东北地区次之,为 1006.27 元

9、,西部地区为 981.67 元,中部地区最低,5为 925.08 元。由此可知,各地区的收入水平也不均匀。但我国目前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 (只有个别城市例外) ,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未能真正体现当地的生计费用的变化。 (四)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 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众多,这样一来,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纳税人普遍的纳税意识较淡薄,造成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偷逃面最宽的税种。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另外,流通中大量的交易以现金形式体现,在现实中没有行之

10、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扣缴;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信息化配合,还不能实现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形成大量的征收盲点。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的几点措施 (一)生计费用额的扣除应考虑家庭因素 很多国家的生计费用扣除与纳税单位紧密相连,有些国家如美国、韩国等都有个人申报和家庭联合申报两种申报方式,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家庭生计扣除计算虽然相对较为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可以合理地考虑纳税人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颇具人性化,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生计费

11、用额改革中可以适当借鉴。具体可以分为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扣除和老人扣除等等,这样就充分考6虑了不同家庭的实际负担。 (二)实行税收指数化 考虑到物价水平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所得税费用额扣除的弹性机制,将扣除额与 CPI 联动,减少由于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冲击。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都已经实现了扣除额与 CPI 挂钩。我国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行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充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应该动态调整个人所得税生计费用额,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随着每年的 CPI 指数和通货膨胀率变动而变动。 (三)生计费用额应因地制宜 我国幅员辽阔,

12、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有很大差异,人民生计费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水平等对纳税人生计费用的影响,不同地区应实施不同的费用额标准。 (四)加强征管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监管工作并不十分到位。个人所得税由单位的代扣代缴征管方式,最容易管住的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样化的人却很难有效监管。为此应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利用信息化、税务与银行联网有利条件,在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借助存款实名对大额资金进出、纳税情况等进行监督。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

13、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与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标准7和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以有效监控收入来源,降低征收成本,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个人所得税改革牵涉面广,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解决,逐步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 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个人所得税怎样才能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中国税务报, 2010.8.20 2庞东梅.新个税法将给工薪层带来实惠.金融时报,2011.8.30 3吴蕾.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及问题探析.2011.12 4谢文英.个税调整:富民中的平衡之难.检察日报,2011.4.25 5钟哲,杜雅.个税改革:长远中求深化.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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