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加强对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摘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P2P 网络贷款的出现大力冲击了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为我国的金融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但是,这种仍处于探索阶段的金融模式已经暴露出一些风险和问题。本文通过运用调查法和定性分析法,对国内现阶段的 P2P 平台的模式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司法规定进行研究,以我国平台发展的担保问题为主要论点,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现在的 P2P 平台担保问题。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以及知名 P2P 公司的发展模式,比如 Lending Club 的先进经验和手段,为解决我国现阶段的 P2P 网贷的担保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P2P
2、 网络贷款平台 担保 Lending Club 大数据管理 风险备用金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仅拉平了世界,缩短了我们之间的距离。在以P2P 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不断挑战着传统银行业的今天,它的出现完善了我们金融协调的机制、丰富了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且促进了我国的金融和世界的接轨。通过本篇文章,旨在研究国内 P2P 平台现阶段存在的一些司法问题和漏洞,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 (一)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历史 P2P 网贷这一模式首先在英国兴起,在 2005 年创立了全世界的第一家 P2P 网络借贷平台 Zopa 网络借贷平台。随后,在 2006 年 2 月,
3、美国成立了 Prosper 网络借贷平台,德国成立了 Smava 网络借贷平台。时至今日,世界上的广义上的 P2P 平台已经增至 33 种以上。这些较完善的平台都是提供 P2P 金融服务,即实现用户之间资金借入或借出,而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这一点也正是反映了 P2P 融资服务的极大的特点,无需银行的介入。而在国内,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也是十分的迅速。从 2007 到 2011 年末,整体的资产规模已经从 2000 万元快速增长到了 80亿元,接待平台已经超过数百家,其所在的城市也从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向杭州、南京等二三线城市发散。其中,著名的 P2P 平台包括有利网、信而富、人人贷等
4、。至 2014 年,我国的 P2P 网贷规模已经达到 3241亿元。 (二)P2P 网络借贷的风险因素 借款人审核状况未必真实:对于出借资金的人员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资金的安全性。在美国等先进国家中,他们拥有完备而又透明的个人信用认证体系,他们可以依托这个体系,从而对借款人个人的银行账户状况、社会保障状况、个人税务的状况等进行充分而有完善的验证。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这一行业刚刚起步,并且大数据监管在政府层次难以完全实行,因此造成信用评级出现虚假的状况。 大规模违约的风险难以控制:大部分的 P2P 公司都会设立自己的风险备用金,以防止违约情况的出现,造成平台的资金链紧张。但是,大部分的风险备用
5、金都是建立在借款规模的 3%-4%之间,面对少量的违约还可以解决,但是对于发生了大规模的坏账的话,这些风险备用金可能只是杯水车薪,并无法解决,那么造成的社会风险,则是 P2P 公司无法控制的。 三、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问题 虽然我们十分欣喜 P2P 网络借贷的迅速发展,但是对于其中存在的很多问题我们仍不能忽视,比如在 2014 年 4 月, “P2P 平台第一案”-“东方创投案”包括东方创投法人邓亮,运营总监线李泽明在内的个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方创投是 2013 年 6 月在深圳成立的一家 P2P 平台公司,截至到 2013 年 10 月 31 日,东方创投平台共吸收了投资者
6、资金 1.26 亿,已兑付资金仅为 7471.96 万,而未归还的本金达到了5250.32 万。东方创投在实际操作这些资金的过程中,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的名义,向投资者承诺将予以 3%到 4%的月利率,而实际过程中,则是很难达到这一点的。不仅如此,包括法人邓亮在内的个人仅仅只是将资金集中到自己私人的账户中,而将资金投资于地产和房产等项目而非承诺的项目。所以仅仅在 3 个月后,由于邓亮的资金链发生了断裂,因此最后公司破产倒闭,其他合伙人才投案自首。此外,由于具体的法律条文仍没有出台,行业缺少一个统一的征信体系和标准。并且,由于很多P2P 平台实行混合经营、叠加设计各种产品,因此行业规范仍有待提高。
7、 P2P 的实质其实是民间借贷,但是又与传统的借贷方式存在不同。在传统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只有两人:出借人和借款人。所以最后签订的借贷款协议是直接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的,而并没有第三方在其中参与。但是在 P2P 网络借贷中,当事人包括了三方,增加了 P2P 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会通过中介人-即网络平台达成借款协议。在我国,P2P 网贷平台一般都登记为“金融咨询公司”或者“信息服务公司”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咨询或者信息服务性质的公司在我国并不具有担保的资质。因此,按照相关法律,平台并不能够拥有担保公司的相关资质和从事和担保相关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平台公司会引入相
8、应的担保公司对它进行担保从而方便其平台从事 P2P业务。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担保公司和平台公司就会签订协议,担保公司因此承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业务。但是,当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时,平台会进行代偿从而成为债权人。因此,债务会发生转移。而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就会出现原告的可能改变: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向借款人提供担保,因此平台是担保人,是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平台就会向出借人代偿债务人的债务,因此便会取得债务人的追偿权,从而又成为了追偿权的原告,但这种权利并非直接与借款人有签订借款合同而获得的。平台因债权转让协议成为债权受让人,这一过程是直接作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直接形成了相应
9、的借贷关系,并非作为债务人的追偿权人。而且,由于平台一般只作为居间人,提供债权受让并不在其服务之内。而且当平台的债务规模不断增长,平台的担保能力也会被削弱从而可能出现不足,那么其他出借人的风险就会增加。因此如何平衡这一关系就成为了平台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四、加强我国 P2P 安全发展的措施 为了解决“去担保化”中的风险备用金问题,我们可以广泛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外的平台中,依托着大数据的平台,平台持有者会根据自身平台的拖欠率和违约率以及未来预期的经济数据状况,对自身的风险备用金的“抗压”能力进行预估,比如在美国,世界最大的网络P2P 金融平台 Lending Club 也已经用他的成功发
10、展告诉了我们大数据的重要。 Lending Club 的成功商业模式在于它使用了比较先进的计算机算法,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大数据在线登录,时时进行更新和管理。Lending Club 的发展总共分为三个时期:在它运营的初期,即从 2007 年 5 月到2008 年 4 月的这个过程中,出借人可以直接购买在该平台注册过的会员的贷款,而借款人则会收到其购买者的个人匿名凭证,从而得到了该平台的服务。同时,该平台的会员还可以通过社交网站比如 Facebook 等进行借款贷款的推广,此外,还可以通过同校的校友进行借款。因此,Lending club 是第一个提供社交借款以及校友借款的公司。 在第二段发展时
11、期,即 2008 年以后,Lending Club 通过在 SEC 进行登记以后,也逐渐开始进入了新模式的运营期,即通过向会员发行支付凭证来向借款人贷款。 在它的第三个阶段,即现在的发展过程中,Lending Club 通过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担保的犹他州特许银行 Web Bank 进行合作,由 Web Bank 向通过审核的借款用户进行相应的放贷,Web Bank 再将这些贷款以凭证的形式卖给 Lending Club,同时获得由 Lending Club 发行的会员支付凭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人和借款人并没有直接的发生债务债权关系,更重要的是,Lending Club 和 W
12、ebBank 也并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在还款上,借款人每月通过 Web bank 银行账户自动将借款转还给 Lending Club,最后由 Lending Club 还给投资人。通过这一模式,Lending Club 可以通过交易手续费、服务费和管理费等获取收入。而WebBank 也会根据其相应的贷款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的审查,主要标准包括:FICO 分数(根据 Experian、TransUnion、Equifax 三大征信局信用报告) ;债务收入比例低于 40%;信用报告反应以下情况:至少有两个循环账户正在使用,最近 6 个月不超过 5 次被调查,至少 36 个月的信用记录。当借款人通过
13、了初始信用审查,Lending Club 的专有评分模型会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决定同意或拒绝申请。初始的评分模型将会提供给申请人一个相应的信用分数,此时再根据申请人的 FICO 分数和其他信用属性一起输入 Model Rank 中。Model Rank 根据内部开发的算法来分析借款人成员的表现,并考虑申请人的 FICO 分数,信用属性和其他申请数据。最后根据这些分数进行评级和分类,从而划出不同的手续费,从而开始进行交易。 在我国国内,通过对 Lending Club 的发展模式借鉴,现在已经发展出了点融网等类似的 P2P 公司,就是所谓的直接 P2P,或者又称纯粹P2P。在他们的模式中,他们并
14、不是提供固定的理财产品和固定的收益率,将出借人的资金全部集中到一定的资金中,在点融网的运营模式中,它们基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是和他们自身的风险偏好程度相关的,对于高风险的人群来说,他们的资金成本也应该相对比较高,而低风险的人群的支付的资金成本也相对较低。而平台公司只是收取部分的手续费。在这种运营模式中,平台公司只是收取部分的手续费,所以这种直接可以由投资人的收益反应借款人的实际风险的运营模式,就叫直接 P2P。通过这种方式,P2P 平台就不再是中介平台,而直接介入了交易,成为了一种金融机构。当然,这种运营模式的基础还是建立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只有 P2P 平台和银行拥有较为完整的用户大数据,通过严
15、格的审查后,进行评分和放贷,从而达成交易。但是由于在国内,大部分的 P2P 平台还并没有与银行正式接轨,现在社会普遍看的阿里网贷平台,数据仍然存在不完整性。所以大数据的获取就是一大难点,此外,由于 P2P 行业并没有统一的征信体系,那么等级的划定就又是一点问题,这两点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去及时解决的。 五、总结 从对现阶段我国 P2P 行业发展的现状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 P2P行业在呈现出整体繁荣、多方向发展的基础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包括缺乏统一的征信体系、担保公司的正规性、 “去担保化”过程中的风险备用金等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因为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引起的,有些则是因为我国的行业发展还
16、没有完全放开所导致的。但是,总体来说,这些现阶段的问题都是有方法可以解决的。通过和外国的 P2P 平台发展状况、模式以及环境作对比,借鉴国外优秀公司的发展模式,如Lending Club 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我们可以逐渐明白我国发展发展模式中的不足,总结一套适合我国发展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系列“中国化”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和作为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国家,我们不能忽略我们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特殊性。所以,作为一名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我们不能照搬照套外国的发展方法和手段,而应该不断学习、深化发展,从而做到不断完善行业体系,从而嚷我国的金融发展模式向着更加快速、更加繁荣的方向发展,因此达到更大的繁荣。 参考文献: 1梁冰.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3. 2吴晓光,曹一.论加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 3吴晓光.论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客户权益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 4王艳红.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探析J.青春岁月,2013. 5伍兴龙.我国网络借贷发展现状与监管路径探析J.南方金融,2013. 6娄飞鹏.国内外 P2P 网络借贷平台比较分析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