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社会理论视域下作为治理之道的群众路线摘 要 将群众话语引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既涉及到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也涉及到作为实体建构目标的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群众话语恰恰彰显了中西不同的国家社会的联系方式;对于作为实体建构目标的市民社会来说,我们需要对群众路线的角色和功能重新进行定位,以便实现现代治理所要求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 市民社会 群众路线 治理 基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 2015 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群众路线的角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GH-537) ;河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项目编号:qd14114) 。 作者简介:余金
2、刚,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副教授,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58-02 一、群众话语中的中国市民社会问题 中国研究者对待市民社会的态度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市民社会既是目的,又是实现政治变革的手段,无论是作为解释模式还是作为实体建构目标,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者而言,市民社会主要是在与国家的相对关系中获得其自身的规定性的,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题域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构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问题;二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结构性关系 。与这两个方面相关
3、的是中国的研究者对于市民社会目标的界定虽然根据的是西方论者对西方市民社会的定义,但却忽略了西方市民社会的个人主义特征,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关涉着中西不同的国家与社会的联系方式:西方市民社会传统其关键所在是个人权利,正是洛克“通过自由地解读格劳秀斯和其他中世纪理论家的著作,建立了个人权利(市民社会传统的关键所在)的传统” ,其核心是将“个人视为在共同体联系以外作为他或她个性的自主存在这样一种独特的个人观” 。因此,正是个人构成了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理论基石,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其实质反映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以洛克为代表的早期自由主义者其核心观念是:“个人权利是前提,国家权
4、力是结论;个人权利是因,国家权力是果;个人权利限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设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在个人权利的范围内,国家权力是无效的;个人权利取最大值,国家权力取最小值,国家权力是单个人走到一起过共同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权力,是组成群体的个人的权利相互加减乘除之后的剩余权力” ,从概念上来讲,虽然“civil society”一词在西方 17 世纪主要指政治社会(甚至与国家相等同) ,而不是当代学者所指的社会的非政治领域,相应的,17 世纪的西方思想家并没有在“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加以区分,而是热衷于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即国家状态的区分,但毫无疑问正是自由主义对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这样一种理解为市
5、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观念奠定了基础,公民个人权利也成为宪政国家的基础,其足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 而在中国共产党的传统中,群众、群众路线、群众运动这三个相互联系的概念常常被用来概括政治权力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直接联系。根据邹谠的研究,公民权观念和群众观念标示出国家与社会两种截然不同的联系方式,其中,公民权观念的起点是平等享有抽象权利的个人,这些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组成社会团体;而群众观念的起点是作为社会某一部分成员的个体,或者说个人属于社会中的某一部分,群众必须由政治积极分子(政党)动员、组织并代表起来,他们某些利益的实现需要政党等政治精英的领导,公民权观念和群众观念之间的区别产生了不同的政治、
6、社会和经济发展模式。 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是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社会相对于国家应该是独立的,这样一个前提在西方学者的理论中是不证自明的,这种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观念其政治文化基础是消极国家观“政府是不可避免的祸害” ,例如对国家的道德评价不高、国家程度不同的与某种恶相联系、国家的消极性职能等等,对此,很多学者已有过论述;与西方的消极国家观不同,新中国对于普通民众国家观念的塑造则主要是通过“诉苦”等群众运动来实现的,其形成的是以感激和敬畏为基础的“感恩型国家观念” ,相应的, “阶级一分子”或者说 “人民群众”中一员(而非现代意义上的
7、“公民” )的政治角色认知会伴随着群众运动的开展而不断得到强化。 因此,将群众话语引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研究,涉及到我们应该如何解释新中国在 1949 年之后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结构,以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解释过于强调经济方面的原因,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群众话语本身凸显了中西不同的国家社会的联系方式。 二、作为治理之道的群众路线:历史经验与理论反思 从“群众”一词进入近代中国知识者的视野,到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形成,近代中国语境中兴起的群众话语可以说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最流行的词汇之一,作为承载丰富的政治文化意蕴的符号,近代中国语境中兴起的“群众”概念其意涵主要有三种来源:中国古
8、代典籍、西方近代群众心理学、马克思主义,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 “群众”的面孔显得复杂难辨,但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基本上可以将“群众”的形象概括为两张面孔:“乌合之众”与“人民群众” ,即一方面是个性泯灭、理性丧失、破坏性强、令人忧虑惊恐的“乌合之众” ,知识精英应探究群众心理,控制、驯服群众,避免社会动荡;另一方面是备受压迫、奋起抗争、勇于牺牲、作为历史发展动力的“人民群众” ,革命政党应该理顺党群关系,组织、领导群众,推动历史前进,正是以积极、正面的群众形象为基础,中国共产党逐渐形成了以群众路线为主的一整套群众话语。群众话语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特征:抽象意义上的“群众”与“人民”是同义语,是
9、历史发展的动力;具体意义上的“群众”则不再是至高无上的“历史创造者” ,而可能是落后的,其政治地位和思想觉悟通常较为低下,但在得到领袖和上级授权的特定情形下,却可以对党员和干部履行监督、审查之责,成为党和国家整顿组织的有效工具。群众话语本身的二重性决定了群众路线作为治理模式的特点: 第一,群众路线上升为新中国的国家治理之道取决于政党国家形态的确立,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在党国一体的政治形态下,群众路线遂成为党联系和控制社会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二,在政党国家政治形态下,党领导下的群众运动(国家运动)是实现新中国社会组织化、社会改造的主要路径。通过群众运动,控制国家政权的党
10、可以不断打破常规制度的束缚,强力动员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看,作为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缔造之路,运动治国基本实现了党-国家-社会的一体化,实现了“对中国社会的高度动员和深度控制,其结果是在中国建立起一套高度统合的社会管理体制” 。 从理论上讲,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恰恰囊括了群众的两张面孔:“乌合之众”与“人民群众” ,在保留群众正面形象的同时,亦保留了关于群众的负面评价,群众的这种双重面孔、群众话语的内在张力、作为先锋队政党的双重使命使得我们应该深入思考群众路线、群众运动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在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群众路线的角色等问题,因为“群众”的双重面孔决定
11、了群众运动的两难困境:作为推动历史发展重要动力的群众运动,难免破坏常规科层体系的有效运转,从而在社会变迁的动力与社会运行的常态之间陷入困境,进入“后革命”时代,群众运动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善治之道? 三、群众路线功能的重新定位 将群众话语引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既涉及到作为解释模式的市民社会也涉及到作为实体建构目标的市民社会:作为一种解释模式,我们不应该只是简单的套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换句话说,市民社会需要适合中国的历史语境,以便对中国特殊语境下的反常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而群众话语恰恰彰显了中西不同的国家社会的联系方式。历史的看,从 1926-1927 年的湖南农民运动、后来的土地革命与土
12、地调查运动、到 1946-1952 年的土地改革运动,都证明群众运动是保障下层群体社会经济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但作为一种治理模式,群众运动与常规科层体系的有效运转之间是存在冲突的,群众运动是“对所有现存法律、对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留的不可侵犯的传统领域、对个人之见仍然保有的互相信任的公然践踏” 。 从理论逻辑上讲, “群众”概念在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话语中具有三种不同的意涵和地位:主体性的、客体性的、策略性的,其中作为一种主体性概念,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依靠和信任的对象,主体性概念的“群众”实际上赋予了党和国家一种超凡禀赋,这种超凡禀赋是党领导、控制和改造社会的合法性来源;作为一种客体性概念,
13、“群众”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动员的对象,基于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执政党获得了对民众进行教育和改造的权力,以便使群众认清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放弃一己之私,服从党和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作为客体性概念的“群众”角度看,在知识和道德上具有先进性的党掌握对社会进行专断性改造的权力是理所当然的,同时使得党权游离于国家和社会的控制之外,因此,执政党所具有的专断性改造社会的权力与治理所要求的公民社会自治是相冲突的;作为一种策略性概念,先锋队组织则可以借助群众的力量对党员干部实施最有效的审查和监督,以便强化自身的超凡禀赋并保持自身权威的卡理斯玛性质,进而为国家支配社会提供组织基础,同时拉近党群距
14、离,将广大群众进一步整合到党的权力体系中去,从而使自身的合法性进一步提升。 对于作为实体建构目标的市民社会来说,如果坚持继续以独立性的市民社会作为建构的目标,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现代治理所要求的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话,那么我们需要对群众路线的角色和功能重新进行定位。具体而言, “价值层面的群众路线即党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应该转化为国家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应该凸显群众路线对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并且进一步将其发展为公民和社会对党权、国权的制约和限制,在权力体系上实现党权、国权和社会自治权利的各归其位,以实现执政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 注释: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回顾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81. 美亚当?赛利格曼著.景跃进译.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缘起/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59-69. 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3.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