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篇论文引发的职业伦理思考也许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不会想到,他发表于 2015年第 4期法学评论杂志上的一篇论文,会引发学者和法官群体之间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论战,甚至还波及了检察官和律师两个看似与之关系并不大的群体。 如今,这场论战的硝烟已经渐渐散去,但是留给法律界的思考才刚刚开始。正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律师所言,如果法学评论在发表孟文时,能够载明作者的代理律师身份或在其后再刊发具有代表性的各种意见,很多分歧相信应该能够避免,讨论亦必将更加深入。如果能就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等)公共评论的伦理与规则产生建设性成果,则其意义又将超越孟文及其争议本身。 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
2、院长、法律职业伦理领域权威专家许身健教授认为,更深层次反思这个事件,应该从法律职业伦理的角度着手。 一篇论文引发的争议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孟勤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是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家。 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听说孟勤国这个名字,还是缘于今年 8月初掀起的一场舆论混战。 该事件的开端,是孟勤国教授在 2015年第 4期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名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 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 (下称裁判书研读 )的文章。 在这篇洋洋洒洒 16000余字的裁判书研读中,孟勤国教授“通过对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
3、820号民事裁判书的解剖,显示了三级裁判在举证责任、证据和证据证明力、情理常理上的严重缺陷。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本文紧扣三级裁判摆弄证据的轨迹、还原法官滥用自由心证的思维过程、揭示裁判结果的无理和不公,进而提出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民事案件证据的复杂性极易屏蔽司法不公,这是民事领域极少公开亮相司法不公个案的主要原因 本案作为一个难得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刻认识和切实解决中国的司法不公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分析,孟勤国教授这篇文章除了个别地方用词诸如“摆弄证据、滥用自由心证、荒唐至极”稍显情绪化之外,其内容看似并无不妥,也并不会引起多么大的争论。但是 8月 3日,法律博
4、客的知名博主 preacher发表的博文法学教授的愤怒与批评法官的尺度却如一颗石子,搅动了原本平静的湖面。 在法学教授的愤怒与批评法官的尺度这篇博文中,博主preacher认为裁判书研读 “决不仅仅是研读 ,而应该叫批判 ,或者叫批评 ,而且批评、批判的对象并不仅限于案件本身,相当多的消极评价针对的是办理此案的各级法院的法官,言辞之激烈,情绪之愤懑,让我始料未及” 。 在博文最末,博主 preacher表示:“这篇文章缺乏一篇学术论文的理性、严肃性与中立性,而更像是一份代理词、法律意见甚至是控诉书。我也不明白享有盛誉的法学评论刊载此文的目的是什么,而且对文中显而易见的错误(笔误)也不校正:最高
5、院制作的本案文书应该是民事裁定书 ,孟教授在题目里写成民事裁判书是任性还是笔误?文童开头将案号写成民审字是个纯粹的笔误,应该是民申字 。但是设想这些错误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犯的,必然会被斥责为天下奇闻,并引起舆论哗然。但在一篇法学学术论文中,这些似乎都不值一提。 ” 此文一出,立刻引发了舆论对于孟勤国及其文章裁判书研读更大范围内的关注,同时舆论明显分成了两派。在博文下面的评论中,倒孟派认为:法律学者们在面对个案审判时表现出的自信与自大以及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屑令人诧异。挺孟派认为:对他人写作情绪的抨击是否可以理解为对观点反驳的无能?此文未见对原文作者观点的任何辩驳,一味指摘作者的措辞,言辞之激烈似乎
6、比原文作者有过之而无不及。读者也很奇怪,法律博客这样享有盛誉的平台为何会刊登一篇独独宣泄个人不满的文章。 “教授骂法官”的舆论升级 8 月 4日,一则更抓人眼球的文章发布,最高法院的何帆法官在其公众号“法影斑斓”发文教授骂法官,究竟为哪般? 。在该文中,同时贴出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在裁判书研读一文中提及案件的判决书首页图片。在这两张图片中,孟勤国教授的名字赫然出现在原告也是败诉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一栏。 本来“教授骂法官”的噱头就已经足够引发关注,曝出孟勤国是败诉方代理人的身份,就更加引起了舆论对于孟勤国教授在法学评论刊载裁判书研读一文属于动机不纯的怀疑。 由此,不
7、但作为被“骂”的群体法官,就连检察官群体也开始撰文参与进来了。 8 月 5日,署名“庐州判官”的作者在微信公众号“法学之家”撰文教授败诉骂法官,说好的节操呢? ,以“小明”和“W 大法学院 M教授”问答的形式,辛辣地讽刺了孟勤国教授作为代理人败诉后发表裁判书研读的行为。 8 月 6日,号称法检界两朵小花之一的桂公梓凌晨发文孟勤国教授,请千万不要参选人大代表 ,不仅将矛头对准孟勤国教授,还对准了发表孟勤国教授文章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吐槽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孟教授就是败诉方的委托代理人啊!孟教授真是不白拿人钱,山穷水尽处另辟蹊径,敬业如斯,业界良心” ;二是孟勤国教授的“论文写得水平很一般。我越往后
8、看越失望,本来以为孟教授以个案为例,由点及面必将有所升华,谁知道他从头到尾都在讲个案,最后不但没升华,还骂起办案法官来了,什么时候开始,信访件也能算论文了” ;三是质疑由武汉大学主办的法学评论为何会发表“信访信” ,考虑到孟勤国身为武汉大学教授的身份,更加令人难以信服。 同日,法检界的另一朵小花 CU检发文别兼职做律师了,来加入中国法官的队伍吧力挺桂公梓,暗讽兼职做律师的法学大咖教授,同时在文末写道:告诉那些撰文质问“为什么法学教授不能骂法官”的法学教授们,在司法改革的春天里,你们都是有资格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既然你们对现在的法官如此的不满,那就加入到我们的行列中来,影响我们,带领我们吧。
9、相信在你们的引领下,我们的法官素质能不断地得到提升,这样的一条路才是“实现中国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吧。 法官和检察官们对孟勤国的发文声讨之后,一些学者和律师也加入论战,发表对于此事的看法。 8 月 7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听发表博文教授骂法官,一点也不怪 ,表示“对孟教授的文章,一方面要批评其未表明身份,另一方面更要关注案件本身,判决是不是真的错了” , “希望法官们淡定些、自信些,法官卷入此种事件的对骂,冷嘲热讽,很不合适。司法独立的一个含义是司法独立于舆论,无论如何批评,我自岿然不动,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批评并不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 同时,徐昕教授在博文中附上了署名法学评论主编秦前红
10、的一份声明:“孟文最初注明了他作为案件代理人的身份,本刊考虑注明身份会可能有碍于读者对文章所讨论问题的理性思考,而陷入情绪化对待,故在编辑时作了技术性删除;本刊用稿方针乃是严格遵循用稿程序及考量文章品质以文取文而非以人取文,虽作者与刊物同属一校,但并未因此而破坏用稿规范。 ” 8 月 10日,处于舆论漩涡中心的孟勤国教授终于发声,其在孟勤国关于“孟勤国教授骂法官事件”的第一次供述一文称:“以案论道的范式不是我发明的,专利属于民法学大家梁慧星教授;我的论文没有骂法官,而且没有理由也没胆量骂法官;法学评论用稿无丝毫不当,不是我的共犯更不是主犯;我为浙大博导商志才教授提供一二审无偿代理,这让围殴党见
11、笑了。 ” 而在此期间,不断有法官、检察官、专家、律师等法律界人士参与进来,或撰文发表观点,或在各种公共平台激烈讨论,这起由裁判书研判引发的舆论混战达到了高潮。 回归理性后的职业伦理思考 在信息爆炸时代,和所有曾经引爆舆论的热点事件一样,这场由一篇论文引发的“血案” ,在持续不断地发酵直至高潮之后,自然而然被其他的热点事件取代甚至逐渐被人遗忘。但是,此事件带给人们尤其法律人的思考,远不应该停止。 在论战过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林来梵教授鉴于“法官们群情激昂和学者们固持己见” ,曾发出“大有可能造成学者与法官这两个群体之间立场严重对峙之势”的慨叹。更有法律人表达了“这是一场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法律圈
12、撕逼大战,全然不见法律人平时自诩的理性 ,令我很失望”的观点。 但是,在此事件收尾之时,我们仍然可以稍感欣慰地发现,法律人的理性在悄然回归。 8 月 9日,何帆法官在“法影斑斓”发表我们沉默,是因为我们遵守规则一文称:“鉴于孟勤国老师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商先生声明不服最高法院驳回申请再审裁定,已申请检察院抗诉,为避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建议法院同仁不再在公开平台上讨论此案。之前有同仁基于公义,撰文讨论,已坦陈基本立场,这里不再赘述。此事由学术伦理而起,话题不宜过度延伸,更与学者言论自由无涉,是是非非,敬请学界自辨。感谢林来梵、张新宝诸教授发表的意见!唯愿这一事件,对于推动完善中国学术伦理、完善
13、期刊用稿规则和利益申报机制,都能有所助益。 ” 与何帆法官提到学术伦理相似,在 8月 12日发表的我们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孟勤国教授论文事件评述一文中,吕良彪律师从法官、律师、教授三者的职业伦理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反思。法官应当如何面对批评?吕良彪律师认为这是一个法官职业伦理问题,针对公众的负面评判,法官作为公权力的掌管者与行使者,需要做的是平静、理性地作出“必要”回应:如果判决中已经充分说明,法官自可沉默;如果判决中未能说明,法官当补充说明即可。无论如何,法官过于敏感的反击,甚至屡屡出现“抱团反击” ,实在是一种不淡定、不自信的表现。 律师应当如何批判法官及其裁判?吕良彪律师认为,
14、律师尊重法律、尊重法庭与批评法官、批评判决并不矛盾。案件审理过程中,代理人、辩护人原则上不应公开批判法官,以免事实上可能诱导媒体影响司法。律师有权自由批判法官及其裁判,只要不刻意捏造事实及使用明显不当的侮辱、诽谤或其他不当言论,律师最好也应通过独立第三方媒体批判法官、判决。 而对于学者、教授批判法官、裁决,吕良彪律师认为这是职责所在,天经地义,但至少有两点应当限制或自我节制:与所评判对象原则上无利害关系,故不应当是相关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利用“体制内公共资源”帮助评判。 “无论法官、教授或是律师、公众,往往都本能地试图将自己视作最后、最高、最智慧、最公允的裁决者但实际上,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终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裁判。 ”吕良彪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