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财税处理【摘 要】 销售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一项业务,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对购置固定资产的时间进行判断,正确的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关键词】 销售 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税务处理 一、销售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减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36号,从 2014年 7月
2、 1日起,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龙城公司 2006年 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经使用后 2015年 2月销售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103000元;2015 年 1月有留抵增值税 5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写出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2000 销售额=103000/(1+3%)=1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10000
3、02%=2000(元) 注:该事项在 2004年 7月 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规定,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上述事项的会计分录,简化了销售固定资产时适用的税率和享受的减税政策,并且与开具发票的价款和增值税申报表的相关数据不对应,笔者认为:应将销售和减免全面的反映,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10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3000 减税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000(红字) 应
4、纳税额=3000-1000=2000(元)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享受减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90号)的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 2种处理方式的区别点:第一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 3%减 1%,即按 2%征收,享受减税政策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种处理方式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的 3%征收,不享受减税政策但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销售
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取得的固定资产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含 1月 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例:龙城公
6、司 2010年 5月购入一台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00000元,增值税款 17000元,经使用后 2015年 10月销售该固定资产取得收入 58500元元,上月有留抵增值税 10000元,当月未发生其它业务,计算当月应纳税额并写出购进和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 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0 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58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500 当月的应纳税额=0,留抵增值税 1500元。 三、结语 固定资产是企业必备的生产资料,一般使用时间较长,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