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安全生 产执 法 监 察手册第二部分河 北 省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试行)序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执法,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部分法律法规的立废和修订,相关配套规范和标准衔接不紧密,导致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出现检查项目和依据不一致,法律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影响和制约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的整体提升。为此,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和
2、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际,编制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手册(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监督检查项目清单,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和依据。希望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能够借助本手册,加强学习,认真研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为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积极贡献。2018 年 2 月 5 日 0 目 录1、总则12、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3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54.安全生产违法
3、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 时” 监督管理办法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2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47三、煤矿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50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5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6410.煤矿防治水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731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7712.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80四、非煤矿山1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811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4、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8415.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871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90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94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00五、危险化学品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052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222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262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29 1 23.危险化学
5、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352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392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412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452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482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5229.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56六、烟花爆竹3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593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65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
6、罚自由裁量标准169七、工贸行业33.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17634.冶金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19835.有色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222八、职业卫生3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463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6638.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683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8040.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814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286九
7、、安全技术服务机构4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924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984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03十、安全培训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084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114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14十一、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4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318 0 总 则1、为规范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
8、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 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1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 号)有关要求,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安监系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3、本标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标准只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划分裁量阶次。4、本标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已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接害人数不同等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阶次,并与法律法规中对应罚款最高额与
9、最低额之间进行了一一对应。5、本标准中,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只列出裁量项目,不予设定裁量标准,由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6、针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阶次,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免于、减轻、加重处罚等情节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10、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
11、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 1 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
12、)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7、本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微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
13、的,(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低限予以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8、本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9、本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中的罚款限额“以上”“ 以下”都包含本数,但本标准具体划分的各阶次之间
14、的违法认定数量及各阶次之间的罚款限额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不足、超过” 均不含本数,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0、本标准中所称“违法所得”的认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15、法律法规中对“违法所得” 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本标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12、本标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
16、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17、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18、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
19、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标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3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
20、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实施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21、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履行 2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履行 3 项以上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