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从人人影视的关闭看外文影视字幕组的侵权问题摘 要 在日益发展的网络环境下,外文影视字幕组得到了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他们翻译的作品在网上受到了热烈的追捧,同时随着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影视字幕组背后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引发了广泛的探讨。本文从 2014 年 11 月 22 日人人影视字幕组关闭这一热点问题谈起,引入字幕组的侵权问题,结合著作权,探讨影视字幕组的侵权和被侵权现象,并对平衡外文影视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外文影视字幕组 著作权 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
2、.039 2014 年 11 月 22 日,由广大美剧爱好者搭建起来的外国影视非专业字幕组人人影视正式宣布关闭,并对外发出公告说正在清理内容。人人影视其关闭背后所涉及的是字幕组行为与原作品著作权的纠纷,由此,网络上掀起了对影视字幕组侵权问题的热烈讨论。相较于明显侵权的盗录行为,让广大网民收益的非盈利性质的字幕组行为是否合法?字幕组为外国影视作品制作字幕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字幕组自身的智力成果又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国家对网络版权保护日益重视的今天,如何既遵守法律对版权的保护,又保护网络影视字幕组的劳动成果,成为了我国法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一、外文影视字幕组发展概况 字幕组(
3、Fansub group)是民间自发组成的为外国影视作品配上本国字幕的爱好者团队。字幕组一般属于非盈利性民间组织,是爱好者根据兴趣自己组成的团队,是非商业性的,其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字幕组成员自己捐助。以人人影视为例,它成立之初就是非盈利性网络翻译爱好者组织,以“分享,学习和进步”为宗旨,专门翻译海外影视作品,并免费发布。 在我国,外国影视作品的合法引进需要层层把关,耗费时间长且程序繁琐,越来越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渴望阅读国外影视作品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此时,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为字幕组提供了技术依托,字幕组通过网络传输手段即时引进大量外国影视作品,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翻译并免费传播,就成为了字
4、幕组在我国兴起与发展的主要原因。 二、外文影视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网络影视字幕组所牵涉的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财产权上,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本文主要讨论影视字幕组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翻译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免责申明是否有效。 (一)翻译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五项规定: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是著作财产权中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人享有自行翻译其作品和允许他人翻译其作品的权利,并3依据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另外, 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强制许可翻译,无需征得外国著作权人的同
5、意。目前,网络环境下字幕组对外国影视作品的翻译都是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并没有向著作权人支付任何报酬,他们的翻译行为也不属于政府强制许可的范围内,所以很明显,网络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以人人影视为例,人人影视字幕组在翻译外国影视作品时,虽然加入了很多中国特色的翻译方式在其中,有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一定程度上字幕组本身享有著作权,但人人影视字幕组的翻译没有经过原著作权的同意也未支付合理报酬,所以人人影视没有取得合法性的前提,这也是其被迫关闭的原因之一。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
6、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通过对作品的传播而获得收益。目前很多的网络影视字幕组不单单是翻译外国影视作品,而是将翻译好的字幕嵌入影视作品中上传至网络,免费供他人下载。如人人影视,其不仅提供字幕的下载,也提供视频资源的下载。在人人影视关闭前,它是美剧迷们下载美剧资源的首选,几乎所有的当红美剧在人人影视都可以下载得到。类似人人影视这样的字幕组,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放于网上传播,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观上,网络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未经许可,客观上,虽然像人人影4视这样的字幕组是非盈利性的组织,没有想从传播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甚至某种程度上
7、帮助了著作权人宣传其作品,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其他人不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侵占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从而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所以从主观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和客观上造成的经济损失两方面来看,网络影视字幕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字幕组的免责申明是否有效 从字幕组上传的翻译片源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样“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在下载后 24 小时内删除。 ”网络影视字幕组企图用这些免责申明以打擦边球的方式避免侵权纠纷。那这类免责申明是否能免除字幕组的侵权责任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为个人学习、研究、或
8、者欣赏,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大多数字幕组就是期待用合理使用制度来逃避自己的责任,可是十分容易证明这些翻译影视作品并不是被用来学习,研究,所以字幕组以这样的理由作为免责申明很容易被推翻。其次,字幕组把非商业用途作为免责条款之一,是想给人造成客观上没有伤害到著作权人财产性权益的错觉。上文中提到,虽然网络影视字幕组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已经被侵占,实际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免责申明不应该成立。 综上所述,网络影视字幕组的免责申明不能改变其侵权的事实,无法帮助逃避其侵权责任。 5三、外文影视字幕组的被侵权行为分析 人人影视字
9、幕组曾公开指责土豆网播放的美国之声盗用其翻译的字幕,并且没有署上翻译者的名字,人人影视就此事与土豆网交涉,反被土豆网指责人人影视翻译外国影视作品的行为本身违法。上文已经探讨过,人人影视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著作权,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任意使用人人影视翻译的字幕呢?人人影视翻译的字幕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 本文认为影视字幕组翻译字幕的行为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因为字幕组在翻译时,添加了自己的思想在其中,所以其翻译的字幕是经过创造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作品的核心就在于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翻译的字幕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要求,且字幕组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原作品的形象与精神内涵,所以影视字幕组翻译的字幕享有一定的著作
10、权。虽然其翻译行为确实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但其承担侵权责任后,字幕组的翻译成果也不是第三方能够随便免费使用的。若经证实,土豆网确实使用了人人影视所翻译的字幕,那么土豆网构成对人人影视字幕组的侵权。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字幕组翻译作品的合法身份,盗版商正是利用了这点,大肆盗取字幕组翻译的字幕,制作成光盘廉价出售。影视字幕组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也承担着被侵权的后果。 四、平衡外文影视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几点建议 在网络新媒体日益发展的今天,国家正不断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在灰色地带游走的字幕组生存日益艰难,如何使字幕组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保护字幕组的发展,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
11、的话题。下面6本文就平衡网络影视字幕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几点建议。 (一)鼓励字幕组从“自主传播型”向“获取授权型”发展 字幕组要合法存在并寻求发展,首先要解决自身侵权问题。目前字幕组最主要的侵权问题是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自行翻译并上传作品,要解决这一问题,字幕组应该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由字幕组自身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十分不方便,操作难度系数大。字幕组可以选择同拥有版权的公司进行合作,帮助拥有版权的公司进行义务翻译,制作完字幕后,由拥有版权的公司发布,供大众下载。人人影视要解决其侵权与被侵权问题,就可以同土豆网合作,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由土豆网先取得外国影视作品的版权,再由人人影视字
12、幕组进行翻译,土豆网在发布作品时标明字幕由人人影视提供。人人影视可以选择义务为土豆网进行翻译或取得合理报酬,此举,人人影视字幕组的行为既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避免了侵权问题,又保护了自己的智力成果,避免被他人侵犯。(二)完善著作权许可方式,建立便捷的授权通道 我国著作权大多掌握在权利人自己手中,要某个网络影视字幕组单独与其取得联系比较困难,需要耗费相当大的交易成本且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推行一种“授权要约”模式,由权利人提出要约,如作者在发表某作品时附带要约,在明确授权范围和授权费用的前提下,允许任何人或机构使用其作品。如果某字幕组使用了其作品,就是接受了权利人的要约,在权利人规定的范围内,
13、可以翻译其作品。或者权利人可以委托给出版社来授权,在西方国家,作品的版权通常掌握在出版社手中,7想要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直接联系出版社就可以。这种“授权要约”模式既能满足协议双方的需求,又避免了一对一面谈的成本。不过目前“授权要约”模式还没有被正式许可,真正在我国实行存在一定困难。如果“授权要约”模式被正式许可并使用,我国的著作权许可将大为便利,有助于减少侵权现象。 (三)集中管理,建立字幕组管理协会 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此协会为非盈利性机构,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专门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影视字幕组可以效仿音乐家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引导,
14、成立一个字幕组管理协会,集中管理字幕组,统一向著作权人获取授权,再将字幕组翻译的作品授权给他人。这样一来可以建立起著作权人与字幕组的良好版权秩序,为字幕组获取双赢的局面。 (四)加强立法,明确对非盈利性字幕组的监管 虽然大多数外文影视字幕组是非盈利性的,也有少数商业字幕组为了谋取利益与盗版商合作,真正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我国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对商业字幕组帮助盗版商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商业化字幕组的法律意识,指引商业化字幕组向合法的方向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 五、结语 人人影视字幕组的关闭让我们看到了字幕组愈发艰难的生存状况,想让字幕组
15、继续生存发展下去,还需要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既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帮助其作品广泛传播,又8能使字幕组的智力成果受到合法保护。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良好版权秩序能使我国网络新媒体的发展更加蓬勃向上,更能为社会所服务。 参考文献: 1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网络法律评论.2011(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谢宇红.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7. 4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法制博览旬刊.2012(6). 5成晓娜、郝文江.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与几点建议.信息网络安全.2009(2). 6何芳.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安徽大学.2013. 7李睿.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云南财经大学.2008. 8蔡秋萍.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其限制.西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