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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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摘 要 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也在快速深入。然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社会中各类矛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纵观当前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均是以利益作为驱动,部分人出于对更高层次经济生活的追求而不惜一切代价铤而走险。非法集资案件正是犯罪分子利用人们的强烈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而进行的一类犯罪。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犯罪,非法集资案件具有着更高的复杂性,难点也随之更加明显,主要表现为涉案罪名的概念模糊致使打击力度疲软、罪名认定存在法律规制的含糊与分歧、取证和认定以及处置困难、人们投资心理扭曲难以控制等。非法集资案件对于和谐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

2、唯有正视办案难点,才能强化对非法集资的有效控制。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浅谈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问题。 关键词 非法集资 经济案件 难点问题 作者简介:贾东亮,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193 近些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借此之机,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人们的逐利心理而进行着不同规模的非法集资。据相关研究统计显示,近些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率逐年上升,为了有效应对非法集资案件,我国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致力于强化着针对2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制建设。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3、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 2011 年颁布,近些年虽一直在不断完善,但其中一些漏洞与问题依然存在 。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问题成为了制约非法集资案件办案效率的核心阻碍,鉴于非法集资案件本身对于社会的影响力,决定了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的明确与解决势在必行。对此,法律界目前已有诸多研究成果,本研究拟借鉴诸多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自身经验提出对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的几点看法,意在抛砖引玉,对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的进一步高效解决贡献出绵薄的一己之力。 一、非法集资案件概述 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违法犯罪实践问题屡禁不止,其范围已经远远不再局限于某一领域,而是大肆朝向多领域并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化特征。据相

4、关研究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仅在 2006 年就已经达到了 1999 起,当时的总涉案金额就已达 296 亿元;公安部所公布的 2015 年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已经达到了近 6000 起,总涉案进而已近 2500 亿元 。这样的数据,足以见得非法集资的巨大影响力。 而从非法集资案件的涉及范围来看,也在不断扩大,呈现出了职业化发展趋势,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程度可想而知,同时更直接干扰着金融秩序。尤为重要之处在于,非法集资案件就是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损害,由此也就会导致社会的稳定性失衡,加剧社会矛盾。而对于非法集资案件打击力度的不足,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

5、我国政府以及公安部门的形象和声誉,由此所导致的后果也就不难想象。3从特点上看,非法集资案件所表现出的特点具有着一定的统一性:第一,都是相关人士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在未经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不确定对象大肆筹集资金;第二,筹资的手段,均是对投资对象提出承诺,答应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以一定的投资回报。其差异在于吸收资金的手段不同,比如有些是采用种苗的形式吸收资金之后以收购或者包销产品等方式进行回报的支付,而有些则是以商品销售的手段来吸收资金,并以转让、回购或返租等形式承诺回报;第三,非法集资的目的不明,均采用合法的形式进行掩盖,而掩盖的手段则均效仿合法集资形式以签订合同等方式蛊惑出资

6、者,使出资者认为其投资的确实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 由此可见,非法集资案件危害巨大,且所表现出的特征也较为容易蒙蔽出资者,如此才导致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大有空间。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问题 从上文的数据统计当中能够看出,从 2006 年至 2015 年,我国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数量、涉案金额均成倍增长,然而我国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力度始终未曾有所懈怠,但非法集资案件却依然屡禁不止。之所以存在这样的矛盾,根源即在于非法集资案件本身所具有的难点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干扰,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大行其道。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非法集资案件的难点问题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涉案罪名的概念模糊

7、致使打击力度疲软 当前,关于非法集资的概念,尚未在法律界形成统一,对于非法集4资活动的制约主要依赖于各项政策规定,在刑法当中并没有切实确立非法集资罪罪名。结合诸多相关研究可知,当前的理论界针对非法集资的观点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认为非法集资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其全称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中也包含着变相收纳公款行为;第二,认为非法集资不仅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时还包括“集资诈骗” ;第三,认为非法集资属于一个罪群,同时包括着四种罪名,即除了前两种观点的罪名之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针对非法集资定义的最早解释出自 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8、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将非法集资规定为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时至今日,非法集资形式已呈现出极具多元化的变动之势,在此后的更多权威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当中,非法集资的相关解释和罪名逐渐拓展,尽管各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不断细化,但与之相对应的适用罪名与打击策略却难以紧随其后,正是这种涉案罪名的模糊,导致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时常无法可依。 (二)罪名认定存在法律规制的含糊与分歧 深究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原因,既包括出资者的盲目逐利心态,同时也包括集资方难以获得正规渠道的融资,更有不法分子的诈骗之实。这样的情况,导

9、致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取证异常困难,即便审讯中能够获得口供,在法庭的翻供现象也时有发生,法院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陷入到“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的尴尬当中。 对5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覆盖范围有限,对于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刑法尚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 。而对于这样的事实,从刑法视角来看或许仅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尤其是将这种集资行为对象限定在当事人的亲友范围中时,则更难以进行准确定罪,即便已经发生了事实上的经济损失。这种罪名认定存在的法律规制含糊与分歧也就成为了诸多民事纠纷的根源。 (三)取证和认定以及处置困难 首先,

10、非法集资主体多以合法身份对自身的行为进行掩护,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与经侦部门均有着特定的职权范围,难以保证取证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其次,对集资活动合法性的认定需要银监会履行职权,公安机关无权参与,而对于集资者的身份界定又是工商部门的权责,因此整体来看,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后,从集资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来看,均为独立部门,相互之间的各自为政致使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本身过于隐匿,如此一来,也就直接削弱了对非法集资的有效打击力度。 (四)人们投资心理扭曲难以控制 非法集资的一大特征即“低投资、高回报” ,相比之下,我国银行的利率始终较低。受到社会经济的整体与投资理财趋势的影响

11、,越来越多民众寄希望于使闲置的资金生成“越多越好”的“利息” ,而非法集资的“卖点”恰好能够满足人们这样的需要。因此,部分民众受到利益的诱惑而将存款转存至非法集资机构,人们这种“急功近利”的盲目追求“高回报”的扭曲投资心理难以控制,也就自然成为了非法集资机构的6重要关注“对象” 。如此,对于非法集资的整顿,也就因民众的“暗地支持”而难上加难。 三、加大非法集资打击力度的建议举措 首先,相关部门要出台政策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并通过准确定性清晰地划分出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将法律保护作用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坚决查处非法集资。同时,应用疏堵结合的方式借法律之权威控制好民间借贷资

12、金的投资目的地,只有使民间借贷真正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与生活,才能确保非法集资无生长之地 。此外还需要切实推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完善,为其拓宽正规融资渠道,并强化对民间资本流动的合理化引导,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为民众提供更多优质理财产品以为人们的投资选择提供更多选项,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其次,对于非法集资的查处,越早越好。对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全方位、多角度普及金融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使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不断提升。各个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政府部门、公安部门、银监部门以及工商部门要实现联动机制,借媒体的力量强化对公众的引导,并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例的事实传播深化民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从而有效加

13、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制力度,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再次,非法集资案件具有着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对此的侦查必须要坚持“由人到案”的思路,从细节处入手逐层推进式展开排查,并在此过程当中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应当将更多的重心放在涉案线索与证据的获取上,并7做好审计与财物的追缴工作,确保最大限度挽回民众的损失,并坚决维护社会的稳定。 最后,非法集资社作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巨大且社会影响恶劣,对此行为的打击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此,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的几方面工作包括完善法规、划清权责、强化执法力度以为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打击奠定坚实而稳固的

14、基础。因非法集资具有着广泛的涉及面,并且经济损失也往往较大,一旦集资人失去偿还能力,则受害者的民事权利与刑事权利均将无处诉求着实有失公允。因此有必要强化刑事规制以确保对此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四、总结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行为社会危害巨大,近些年来此类案件的发生率迅速上升,已经成为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对此,相关部门应当正视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致力于多措并举以全面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只有全力整改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强化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有效控制,进而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魏东、李勤、钟凯、李红.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主要基于四川省德阳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法治研究.2016(1).80-95. 李硕、李浣.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6(6).183-192. 8李有星、范俊浩.非法集资中的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证券私募视角的全新解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127-137. 钟瑞庆.集资诈骗案件刑事管制的逻辑与现实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的法律分析.法治研究.2014(9).9-15. 李彦林.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存在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检察官.2013(3).51-53. 侯婉颖.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法学.2012(3).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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