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判决书怎能“照抄”起诉书?一个偶然的机会,获得一份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一庭法官彭康凡作出的“刑事简易判决” 。从这份制作于去年 8 月的简易判决得知,被告张某被指控“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的“持有第二级毒品罪” ,因检察官申请以简易判决处刑,彭康凡“唯念其犯罪后尚能坦承犯行,态度尚可”等“一切情状” ,判决如下: “处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一千元折算一日。扣案含第二级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金色包装咖啡色药锭一包(验余净重四点六公克)没收销毁之。 ” 对这个简易判决之所以产生浓厚兴趣,在于该判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与众不同!也可以说,彭康凡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未作专门的叙述,
2、只是将检察官在起诉中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内容“一笔带过”: 本件犯罪事实及证据除均引用附件检察官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外(详附件) ,另更正及补充如下: (一)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书犯罪事实栏第五行及第八行、证据并所犯法条栏一第二行之“梅锭”均应更正为“金色包装咖啡色药锭” 。 (二)证据部分补充“搜证照片七张(见毒侦字卷第 20-21 页) ”。 这就是这份刑事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全部内容!在一份定罪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中,居然看不到经法官(法庭) “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似乎太不可思议了!在大陆,如果我们的法官如此制作判2决书,过得了关吗?这样手持法槌、坐享其成、吃现成饭的法官,谁不
3、会当?!还用得着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甚而至于“法官员额考试”?! 可转念一想,这种经审查确认并“引用”检察官的“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书” ,再对其中个别需要更正和补充的地方予以注明,岂不比在判决书中再“照抄”一遍起诉书更为准确、清晰、简洁和一目了然?! 在台湾,彭康凡的这种判词是“有法可依”的。台湾现行刑事诉讼法 (2012 年修订)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判决程序而制作的判决书, “得以简略方式为之,如认定之犯罪事实、证据应适用之法条,与检察官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书之记载相同者,得引用之” 。换言之,如果控审双方的意见一致,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判决书上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无须重复叙述,直接“
4、引用之”即可;如有确需变动的,直接更正或补充就行了。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海峡彼岸法院有关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做法,确实值得大陆借鉴。 巧合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也是在2012 年,修订后的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也对(公诉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但该法对有关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时应当如何简化的问题,未作相应规定。以致长期以来,那些程序简化了的案件,裁判文书却面貌未改。 3自上个世纪末,有关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问题,都一直在探讨和呼吁
5、,不少地方法院也在进行有益的试点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官方的态度则集中在一些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如最高法院在 1999 年修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及之后的问题解答中,对在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如何做到“繁简适当”一再强调:应当因案而异。即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具体写明经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2015 年 2 月,最高法院在重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中,明确要求“根据不同审级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 。重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
6、民商事案件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的一审轻微刑事案件,使用简化的裁判文书,通过填充要素、简化格式,提高裁判效率” 。 然而, “经审理查明”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裁,判文书样式中的必备要素。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如果样式不改,就是再“概括” 、再“扼要” 、再“简化” ,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多年来,在刑事判决书中,既有检察机关的指控内容,又有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更有“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如此叠床架屋的构架,势必难免不出现重复,所谓繁简分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不过,这种状况在两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7、实施后,已经和必将继续会得到较大改观。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南京市两级法院对部分刑事案件实4行速裁程序以来,受理 1373 件,审结 1350 件,平均 6 天结案,每案平均 3 至 5 分钟,均为格式文书。据悉,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制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格式文书样式。各地尢论是被指定为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法院还是正在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的法院,对格式文书大多是参照公安机关对违反“道法”的“罚单”那样,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制作(或自动生成)刑事判决书,其基本内容包含:被告人身份情况、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辩护意见、判决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上诉权利告知、审判组织和判决日期、法院印章。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置速裁程序,旨在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既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试点卓有成效,经验已经积累,那么,就有充分的理由全面推广。为了提高公正与效率,以繁简分流为主要内容之一的裁判文书改革正是时候! (本文作者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