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在押人员心理分析和防控对策摘 要 本文的在押人员是指监管于看守所的未决犯罪嫌疑人。此类人员中的绝大部分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处于 24 小时不间断的严格监管状态,而且即将面临刑法的处罚,许多人可能会因此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加之人满为患的监禁环境,极易突破在押人员心理承受能力的极限,使其在监管场所出现极端行为。 关键词 在押人员 心理分析 看守所 作者简介:王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91-02 开展对在押人员极端行为的心理分析和防控对策研究,有助于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看守所的监
2、管能力,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谓极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各种危险行为的总称。一般来说,下列行为属于极端行为:1.脱逃、暴动、组织越狱;2.行凶(杀人、伤害) ;3.自杀;4.自伤自残;5.绝食。据龙岗区看守所不完全统计,自 1995 年建所至今,发生自伤、自残、绝食、自杀等极端行为 96 起,严重危害了监管秩序,威胁了在押人员的健康与安全,阻挠了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极端行为之心理特性 2在押人员极端行为是受抗拒监管、畏惧惩罚、悲观绝望、心存侥幸等多种心理因素所支配的。这一心理活动的实质是:在押人员心理负担的沉积,超出了其承受能力,致使其心理结构在监管状态下发生恶性变化。各
3、类极端行为既有不服监管、渴望自由的心理共性,又有各自的心理特性。 (一)自杀行为的心理特性 自杀是在押人员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它以极端的方式表示了自杀者对生存价值、生命延续的否定,属于最为极端的行为。自杀是在押人员的基本欲望破灭或遭遇不能承受的刺激后,内心产生的紧张、恐惧、愤怒、绝望等强烈情绪不能消除时,把消除强烈情绪的对象转移到自身,以毁灭求解脱的行为。自杀是一个充满心理矛盾的过程,在剧烈的内心争斗中,最终死战胜了生的欲望。 自杀者的动机一般有以下几种:1.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充满内疚,以死谢罪;2.无颜面对亲朋好友,羞愧而死;3.不敢面对法律的严惩,以死逃避惩罚;4.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以死解
4、脱;5.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以死抗争。 自杀的方式,最常见的是自缢、撞墙两种,偶尔也会借助利器自杀。如:龙岗区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田某,因涉嫌绑架、抢劫被刑事拘留,入所检查时,发现其身患艾滋病,且病情严重。入所后,田某既要忍受病痛的折磨,又要面临法律的惩罚,于是产生轻生的念头,2006 年 2 月23 日 19 时,以头撞墙,企图自杀,幸被及时发现,未酿成严重后果。 (二)自伤、自残行为的心理特性 3自伤与自残都是行为人的自我伤害,只是两者的损伤程度不同。自伤是指在押人员的自我伤害的行为;自残是指在押人员的自伤行为造成了自身的残废。通常来说,自残是在押人员的某些欲望一时难以得到满足,激起
5、内心的愤恨、不满情绪,并将该情绪发泄到自身,以期通过损伤自我的方式,寻求暂时解脱某种内心痛苦的途径。有时,自伤与自残行为,也是行为人凸显某种心理需求的手段。 自伤、自残者的动机主要有:1.希望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如:从轻判决、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2.无法承受严格的监管环境,希望通过自伤、自残行为,暂时摆脱监管,获得管教与医生的同情与关爱;3.希望能够外出就诊,寻找脱逃的机会;4.通过自伤、自残,暂时摆脱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理压力;5.发泄对人生、法律、监管的不满。 看守所内的自伤、自残方式,最常见的是吞食杂物、撞墙、摔伤、锐器刺击。如:在押人员周某因涉嫌绑架被刑事拘留。他误认为自残身体便可保外就
6、医,于 2006 年 8 月 31 日 11 时,用饭匙戳伤自己的右眼,导致眼球晶体破裂,后送医院做眼角膜清创缝合手术,才使其视力逐步恢复。 (三)绝食行为的心理特性 绝食是在押人员自我拒绝饮食的行为。典型的绝食者是以断然的态度拒绝饮食,通过断绝外部能量的补充,逐渐耗尽自身能量,达到生命的衰竭。也有相当一部分绝食者,并不是以绝食达到消灭自我生命为目的,而是以绝食的形式,满足其内心的某种需求。 绝食者的动机一般是:1.通过绝食毁灭自我,其心理特征与自杀者4相似,只是行为方式没有自杀激烈;2.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向组织或头目表示忠心;3.希望得到从轻判决、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的机会;4.表示自己的无罪,
7、身受冤屈;5.希望通过绝食改善生活等监管状况;6.表达对监管条件、管教民警的不满;7.渴望得到管教民警的关注与爱护。如:在押人员刘某,女,大学本科,供职于深圳一家报社,因组织法轮功分子破坏法律秩序被刑事拘留。刘某为表达对邪教的衷心,多次采取绝食手段对抗监管,后经多方努力,才使其恢复进食。 (四)行凶行为的心理特性 行凶是指通过暴力伤害他人身体或生命的行为。其心理特性是通过伤害他人发泄自己心中的愤恨与郁闷,以此方式解开内心狂燥与冲动的情绪。 行凶者的动机一般有以下几种:1.树立威信、称王称霸,即通过伤害其他人,使其他人心存畏惧,对自己服帖;2.曾受欺辱、寻机报复;3.长期幽禁、宣泄烦躁;4.百无
8、聊耐、打人取乐;5.悲观厌世、破罐破摔;6.破坏监管秩序、报复管教民警。 行凶的常见方式为单人实施和纠集他人一起实施,手段多为拳打脚踢,有时也借助工具。如:在亚人员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张某依仗其身高体壮,多次欺辱同仓人员。2007 年 3 月 8 日,纠集同仓老乡,殴打一名涉嫌强奸犯罪的同仓人员李某,导致李某多处软组织受伤,后鉴定为轻微伤。 (五)脱逃、暴动和组织越狱行为的心理特性 脱逃、暴动、组织越狱等行为,尽管极少发生在看守所内,但由于5该类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切关注。脱逃行为是在押人员单独实施的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暴动行为是指在押人员多人以暴力手段,公开
9、对抗监管或企图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组织越狱行为是指两人以上秘密而有计划、有组织、有 分工的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的目的相同,只是表现方式有所差异。他们的心理特征是受无畏和侥幸心理的支配铤而走险,希望逃避惩罚,获得自由。脱逃、暴动、组织越狱行为的动机略有区别,大体相同。一般表现为:1.逃避处罚,获得自由;2.难以忍受监管环境,崇尚外界的吃喝玩乐;3.为了毁尸灭迹、串供、转移赃物;4.为了报复政法干警、证人、被害人、同案犯或其他仇人;5.为了表示自己的不满、不认罪或者为了申诉;6.摆脱其他在押人员的威胁等等。 二、极端行为之防控对策 极端行为之防控对策是指:监管场所针对在押人员发生极端行
10、为的心理特性、客观条件和极端行为的一般规律,而采取的防范和控制极端行为发生的方法和措施。 (一)极端行为者的心理矫治 心理矫治是指:监管场所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在押人员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与危机干预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们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促进心理健康,增强适应监管环境的能力,避免他们产生偏激情感的心理辅导过程。 6心理矫治的一般程序是: 1.成立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由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心理学知识、监管实践经验的管教民警、医生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学者参加。 2.详细了解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只有
11、充分了解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才能真实掌握他们的心理特性,才能准确分析他们的内心最难解脱的情结,从而有效避免或及时发现其极端行为。 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1)个人简历;(2)家庭情况;(3)基本案情;(4)入所表现;(5)有无精神病史。 3.心理矫治的实施。针对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制订矫治计划。矫治计划包括:(1)心理评估;(2)针对性的开展常规性心理健康教育;(3)针对轻微反常心理人员,进行心理健康咨询;(4)对于极端行为者,开展重点、系统的心理辅导和治疗。包括:干警谈话、在押人员心理互助、专家辅导、药物和仪器的治疗等;(5)矫治效果的评估;(6)矫治效果的巩固。 (二)极端行为的其他防控
12、措施 对于极端行为者,除通过心理矫治防患于未然之外,看守所应采取一切有效、合法的手段防止极端行为的发生,以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监管秩序,避免不幸事故的发生。通常采取的手段有如下几种: 1.制订岗位责任制。责任干警应密切监控具有极端行为倾向的在押人员,发现异常苗头,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上报、 72.在监仓内成立在押人员心理互助组。在同一监仓或其他监仓选调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素质、较丰富的社会阅历、较强表达能力的人员组成心理互助组,由他们经常性地对极端行为者,开展说服教育工作。 3.采取严密的视频监控措施。目前,各监仓均已安装了监控探头,但由于视角的限制,暂不能做到对监仓全景的监控。对此,应将有极端行为倾向的人置于有效的监控区域,并安排专人予以重点监控,时刻掌握其动向。 4.建立专项耳目。所谓专项耳目,就是在同一监仓内针对极端行为者物色和建立特情,给他们布置详细、明确的任务。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有及时和畅通的报告渠道。耳目必须可靠且具备一定的能力,原则是能为我所用,能被我所控。 5.加强监仓的安全检查。为防止在押人员发生利用物品自杀、自残、自伤和组织越狱、暴动等极端行为的发生,应在武警配合下定期检查看守所的防范措施、清查监仓的违禁物品。对于有极端行为倾向者的监仓,更应将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使他们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