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理财产品的类别化及其监管模式摘要:理财产品经过了这几年的长足发展,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财产品市场迅速的增长使得理财产品的一系列问题被暴露无遗,解决相关问题需要完善现有的监管模式,需要针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以促进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理财产品;类别化;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2 传统金融市场主要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部分有机构成的,而理财产品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传统金融市场的划分,成为了跨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领域,综合复杂、具有十足创新能力的金融市场新领域
2、。繁荣的市场背后,理财产品发展面临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财产品资金池安全、信息透明、合规合约等问题。解决相关困扰因素,需要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有一个合理的类别化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理财产品市场的宏观和微观风险。 一、理财产品监管基础类别化 从“机构监管”角度出发,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是监管模式的必然要求。由于“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相互关联的理财产品市场必然被划分为几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分别交由不同机构监督管理。这就使得市场不得不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投资者、发行者也不得不分别应对不同2的监管力度、监管方式和监管要求。行政主导的“机构监管”方式和人为地划分理财产品市场的客观结果导致了理财产品
3、市场出现了种种的法律纷争,我们不禁思考,这是监管方式不当所带来的问题,还是人为分割理财产品市场所形成的弊端? 从“功能监管”角度出发,是否有必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呢?笔者认为,目前理财产品市场资金总量非常巨大,几万亿的理财产品资产并非是由单一的金融形态存在,而是以多种多样的金融形态相互交织所形成的载体而存在的。不同形态的理财产品的结构不同、风险表现不同、合约设计也不同,单一的管理监督办法已不能适应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市场,对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并以之为基础是实现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 无论是现行的“机构监管”还是逐步实现的“功能监管” ,都不能忽视理财产品特性,针对其特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是,是
4、解决理财产品种种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所在。伴随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运作方式、合约机制、期限结构、风险构成等将不断的创新变化,针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责任、分类规范或监管等需求,有必要在法律关系和监管需求层面对理财产品进行再分类。 二、理财产品类别化的考量因素 从宏观金融的层面讲,类别化的考量因素必须要与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相一致;从金融微观层面讲,类别化的考量因素要涉及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的和阻碍因素。理财产品的监管重点主要是从表外转入表内、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以银监会对3理财产品的监管为例,银监会先后发布涉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整体风险、理财产品销售规范
5、及理财产品资金池风险防范等重点方向。此外,类别化的考量因素必须要面理财产品繁荣表象下隐藏着深刻问题。理财产品发行主体内部管理制度及服务体系仍然比较落后,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很难做到针对单一种类产品进行“风险可控、成本可算” ,理财产品缺乏创新空间和缺乏创新机制的引导。理财产品的类别化,应当使这些问题更加清晰的呈现在市场面前,使市场主体能够认识清楚并做出抉择,使监管者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理财产品进行监管。总之,理财产品的类别化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分类过程,而是以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范为服务目的,以解决理财产品种种法律问题为出发点,结合理财产品自身结构特点的归纳总结。其类别化的考量因素应当包括金融
6、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理财产品的结构和理财市场的深层次矛盾;还要考虑监管效率性、可实施性,及与现有监管制度的衔接性。 三、新视野下的理财产品分类 1.理财产品现有分类标准及其影响 目前对理财产品的分类有多种多样的标准,各个标准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别,由于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总量巨大,其内部又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这就造成了理财产品划分上的混乱。通常来讲,市场上一般将理财产品分为银行系、证券系、信托系和保险系理财产品,银行系和信托系发行的理财产品其内部分类标准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按照产品运行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理财产品、中期理财产品和中长期理财产品;按照产品资金标的的不同,可分为债券型、结构
7、型、信贷4型、票据型、新股申购集合产品等;按照产品标价和计价单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计价理财产品、外币计价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采用的是以收益固定与否为考量因素的划分,这种分类标准可以使监管者针对不同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使消费者更加清晰的维护自身利益。然而,从金融安全和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该种分类方法不能满足宏观监管的需求,收益和本金的风险不能等同于产品自身结构所存在的风险,容易造成理财产品市场的违约、信息不透明等不稳定现象。随着理财产品的创新,必然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金融领域,单纯地依靠收益的稳定与否很难满足金融整体稳定性的监管目标。从强化风险
8、约束和信息披露、明确各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出发,有必要对理财产品的结构进行监管,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运作机制、风险机制、交易机制和操作风险进行规制。 2.理财产品的合理分类 按照理财产品的结构进行的划分,不但能吸收上述分类的优点,还能更好地引导发行者降低理财产品的操作风险、创新理财产品的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理财产品服务体系。按照理财产品结构分类,理财产品可以分为衍生型理财产品、结构型理财产品与基础类型理财产品。基础类型理财产品是投资于基础金融商品,即风险较低收益较为稳定的理财产品,如投资于基础商品、股票、债卷等领域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一般为金融市场和自身商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风险波动性不大。结构型
9、理财产品是指交易结构中不但包括相关的基础产品,还嵌入了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理财产品。投资于基础金融商品的部分目的是使资金有5一个风险闭口;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部分具有典型的衍生品特点,收益较高,但是风险波动较大,对操作水平要求较高。市场较多是指数挂钩类理财产品、期货挂钩理财产品、利率挂钩类理财产品、期权挂钩理财产品等。衍生型理财产品则是合约主体是金融衍生品的理财产品,如香港发行的曾引起巨大争议的 KODA 投资理财项目,这类的理财产品具有极大的风险,是许多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 四、理财产品类别化下的监管模式 1.理财产品现行监管模式及其缺陷 按照“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运行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
10、理、证券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由证监会监督管理,分红保险、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等理财产品由保监会监督管理,信托理财产品、银行各类理财产品由银监会监督管理,货币市场的理财产品则由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监督管理。由于监管机构的行政划分,相互关联的理财产品市场必然被划分为几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分别交由不同机构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各类主体几乎都有自己的理财产品,各类主体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早已超越或者是变相突破了自己的经营范围,现行监管制度显现出了本质上的缺陷。 (1)机构监管的不足。我国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都开办了种类各异,性质各异的理财业务。不同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由于
11、不同监管主体台监管标准不同、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同,缺乏相互协调的机制,造成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上面对不合理、不公平的竞争条件,给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竞争混乱。 6(2)功能监管的匮乏。纵观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制度,目前较为全面的对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制度主要是从产品设计管理机制;风险揭示;客户评估;信息披露;理财业务人员销售与投诉处理机制以及理财资金的固定用途几个方面进行规定与监管。现行功能监管制度的最大不足在于缺乏操作性,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缺乏确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实践中很难运用该制度发挥功效。 (3)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不协调。从部门角度
12、来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涉及各自监管范围内的银行理财产品。而各部门对于同一种理财产品缺乏权威的分类认定,其监管制度的各不相同又造成了功能监管不统一。正是由于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缺乏协调性,理财产品市场产生了很多侵犯投资者切身利益、扰乱理财产品市场的行为。 2.理财产品类别化对监管模式的影响 (1)理财产品类别化可以促进实现理财产品市场的统一监管 理财产品的类别化可以总结出理财产品市场的共性,为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现行监管制度之所以未能统一,并非在于监管机构的不同,而是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从法律位阶上讲,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其位阶均为部门规章,缺少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和国务
13、院的行政规范,其位阶之低与理财产品的重要性和市场的混乱现状之间不成比例;从数量上讲,涉及理财产品监管制度的部门规章数目不算很少,但缺乏体系性和系统性,缺乏操作性和统一性,大量的无序的部门规章不利于理财产品的监管。 7(2)理财产品类别化可以促进实现理财产品市场的特性监管 理财产品的类别化可以使理财产品市场变得清晰,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依据其本质特点可以被划归为简单的几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分类,针对不同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的不同阶段的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在立法层面,可以出台法律规范,针对性监管不同种类理财产品的特殊风险点;在运行层面针对不同理财产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机制与收益分配机
14、制,可以重点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结构开发、发行、赎回等市场运行阶段;在纠纷层面,针对不同理财产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机制与收益分配机制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理财产品类别化可以促进“功能监管”的实现 统一监管和特性监管的协调,是“功能监管”实现的重要途径。统一监管的出发点是理财产品市场的宏观层面,而非是市场主体的类别;特性监管的立足点是不同理财产品的功能,重点是微观层面的金融活动;二者相协调,既能化解理财产品市场的宏观风险,又能确保但以理财产品自身安全。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是一个逐步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统一监管与特性监管的协调则是这一过程的催化剂,它能使监管模式
15、逐步的将重心转移到理财市场主体的活动层面。理财产品市场的“功能监管”又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 注释: 安伟,王忠钦.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与分类监管探究J.8金融监管,2011(10).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梁漓清.细看银行理财产品分类J.大众理财,2011(4). 黄韬.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途径J.法学,2011(7). 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金融监管,2011(3). 刘时.金融理财法律规制探析D.吉林大学,2012,3. 基金项目:本文是中央财经大学 2011 年国家级创新课题金融理财产品类别化风险防范和法律规制的部分成果,项目成员贺志东、杨未未、刘易、丁沁竹和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