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入世议定书关于国企补贴的特殊条款及其影响摘要:在 WTO 反补贴规则下,专项性补贴是区别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与不可诉补贴的标准,极有可能引起争端和被采取反补贴措施。中国入世议定书对我国国企补贴作了特殊承诺,允许将我国国企补贴视为有条件的专向性补贴,该承诺使得我国的国企补贴将受到 WTO 较严格的管制。本文分析了对专向性补贴的认定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并提出现阶段我国适宜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反补贴;国有企业;专向性 我国对国有企业存在着诸多财政、信贷和税收上的补贴,但在在中国人世议定书中,我国对国有企业补贴作了特殊承诺,鉴于已经出现了不少针对我国国企的反补贴措施,因此研究我国国企补贴与
2、WTO 补贴规则的协调极为必要。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专向性补贴的管制 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SCM 协议)规定补贴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由此获得利益。这是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为此 SCM 协议第 2 条为适用该定义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专向性” ,把专向性作为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先决条件,简言之,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具有专向性,为禁止性补贴;国内生产补贴如具有专向性,则为可诉补贴,否则为不可诉补贴。 SCM 协议第 2 条规定了确定专向性的几个指导原则,如立法明确将补2贴授予某些或一组企业,对在法律上没有证据表明具有专向性的而事实上属于专向性的补贴,提
3、供了几点审查因素: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等。但是这些因素对判断一项补贴是专向性补贴还是非专向性补贴仍存在许多疑难问题而且 WIO 实践对该问题的解释十分有限。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关国企补贴的定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为补贴协定第 l 条第 2 款和第 2 条之目的,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视为专向性补贴,如果国有企业是该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者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数量不成比例之大。 ”仔细研读该条文,该款事实上将我国国企补贴的性质归于有条件的专向性补贴之列,即在国有企业是补贴的主要接受者、国有企业接受补贴
4、数量比例很大的条件下,该项对国企的补贴将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 在 WTO 协议及实践判断专向性补贴的要素上存在不少含混的情形之下,中国入世议定书承诺同意将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视为专项性补贴的做法便格外引人注目、耐人寻味。这种认定国企补贴的方式成为 WTO 框架下界定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特殊标准:所有制标准。不过这一标准只对中国适用,也仅对国有企业而言。这表明在 WTO 体制下我国国企补贴将受到严格的管制。 如所周知,中国人世道路漫长而曲折,鉴于中国曾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国家,政企不分,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的盈亏,西方国家认为即使中国在进行市场化改革,但由于信息、资料和数据不透明,中国国企市场化3经营的价格、贷
5、款等真实数据难以获得,最终难以将政府的补贴与实际的生产成本区别开来,加之中国国企规模很大,获得补贴后,在国际贸易体制下国企会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地位。经过激烈的谈判,WTO 体制最终采用了约翰?杰克逊教授提出的“双轨制”的保障机制,即中国作为入世时的“特殊对待”的成员方,中国需要承担较一般成员相对较多的特殊义务。而其他成员方放弃的是过渡期内诉请中国改变制度的权利。具体在补贴规则下就是中国同意将国企补贴视为有条件的专向性补贴,受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严格管制。此外中国还同意自加入时起就取消属于 SCM协议第 3 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而不享受该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 5 至 8年的过渡期的安排。 三、我国国企
6、补贴及专向性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重从 1960 年的 76%下降至 2000 年的 28%,但国企仍在一些重点产业如石油、能源、矿产、化学、机械等行业占支配地位,特别是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产业中,国有企业承担着保持国家经济主权和安全的重任。所以我国在特定产业以及对一些国家重点企业实施扶持政策。例如财政部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了九大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贴息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及大中型在建项目。 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补贴的方式、种类不断发生变化,但是大体仍可归于以
7、下三类: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和重组给予的补贴、对重点国企的补贴。不过这三者之间界4线并非十分明显,而且在它们之间还会发生重叠。此外中央政府还通过向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大量资金以解决历史遗留的国企呆账问题。 如何评价上述补贴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因为这些补贴并非直接针对进出口贸易,但某些补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贸易发生影响。例如对亏损国企的补贴会通过振兴该企业复苏从而影响出口市场,1996 年我国国有纺织因为技术和管理落后而成为最大的亏损行业,从 1998 年起中央政府对压锭企业提供补贴,每压锭 l 万,企业可得到 300 万的补贴以及 200 万的优惠利率的贷款,此
8、外政府还通过缩减坏账、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扩大国内需求等多种措施以补贴亏损纺织国企,这些使得国有纺织企业在 2000 年得以复苏并获得出口的强劲竞争力。再如对国有企业机制转换和重组给予的补贴也促使转制后的企业获得勃勃生机,从而成为国内、国际市场上颇具实力的竞争实体。而对重点国有企业的补贴则最有可能受到 w110 反补贴规则的约束,因为这类补贴不仅会提高重点国企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一般都授予某些特定的大中型国企从而符合专向性特点,所以该类补贴更易引起其他 wID 成员方与我国的争议。 尽管对国有企业的补贴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那么它是否扭曲了国际贸易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我想从目
9、前的资料来看是无从得出准确的数据来评估。如前所述,国有企业曾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支柱,转型时期还承担维持社会稳定、保持国家经济主权和安全的多重职能,为了解决亏损企业带来的下岗职工问题、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国企办社会的问题,为了在支柱产业中大力扶持民族工业,对国企5进行补贴的政策将在较长时期内得以维持、延续,这是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所必须的。 WTO 的反补贴规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综合国力、谈判能力的综合较量的结果,它对于发展中国家普遍使用且迫切需要的补贴往往有严厉管制,而对于发达国家广泛利用的补贴如研发补贴却约束较少,显然这些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的补贴问题相当复杂,原来计划经
10、济体制下遗留下来的大量补贴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彻底解决,但我国日益增强的实力与竞争力却使得许多国家感到压力甚至害怕,在他们看来。需要解决的是中国国企补贴不透明、中国国企不公平竞争问题,而中国国企补贴负载着稳定社会、维护经济主权的功能则是他们漠不关心、视而不见的。因此,通过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嵌入国企补贴“专向性”的标签之后。相关国家就很容易对我国国企补贴提起诉讼。从而消除、减轻我国企业给他们带来的竞争压力。所以就实质而育,对我国国企补贴专向性的规定没有考虑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也违背了国际贸易体制中“所有制中立”的原则。这种承诺的规定对我国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国企补贴专向性的承诺使得我国国企补
11、贴极易遭致他国的反补贴措施。从而使政府产业政策的执行受到诸多制肘。首先在禁止性补贴方面, 人世议定书要求我国自入世起取消属于 SCM 第三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不得享受其他转型国家可以享有的过渡期。我国如果对某些产品出口型或进口替代型国有企业给与补贴,目的是改制重组或弥补亏损或解决职工下岗等问题,但该企业产品在出口市场上销售或具有进口替代的功能,那么该项补贴就极有可能被采取反补贴措施,从而影响我6国政策目标的实现。其次在可诉性补贴方面,由于可诉性补贴形式多样,采用“贸易影响标准”来判断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我国国企补贴将在这方面面临较大问题。众多的补贴形式。诸如国有银行以挂 JI停息或低息贷款给
12、与优惠、所得税返还。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中的债转股安排,企业破产及重组中的交易条件非市场化,等等,如果给他国成员市场带来不利影响,都有可能被采取反补贴措施。 四、我国国企补贴专向性下的对策 首先在发生针对我国国企补贴的纠纷及诉讼时,我国应力争证明我国国企补贴不具有专向性。我国的国企补贴并非当然全为专向性补贴,需要在国有企业是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补贴数量比例很大的情形下才能被界定为专向性补贴。虽然对“主要接受者”WTO 没有明确的标准,美国 DOC 的实践又表明其国内执法机构有很大的裁量权,但这也从另一方面使得我国在该问题上有较大的空间主张我国的利益。 其次,对构成专向
13、性的我国国企补贴应及时清理。对涉及出口产品的国企补贴政策和措施,需要进行修改或取消。例如根据出口实绩向企业提供获得贷款和外汇的优先权,按汽车的国产化率提供优惠关税税率。目前我国出口补贴已经全部清理,正在清理对国有企业提供的专项性补贴等。另外,还有一些补贴需要逐步取消,如中央预算提供给某些亏损国有企业的补贴、基于出口实际的贷款和外汇优先获取权、汽车生产本地化率的优惠关税税率等。 第三,我国应逐步取消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对国企改革应遵循市场规则。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大问题,政府补贴是成功改造7国有企业、执行政府政策、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国企补贴不可能武断的一去了之,实际上,几乎没有
14、哪个国企在没有特殊优惠待遇的情况下能顺利地向市场导向过渡,也几乎没有国企在“硬性”预算条件下运营。所以对这类补贴只能根据国情适当进行调整。 第四,对现阶段维持的国企补贴,可以采取两方面应对措施:一方面我国可以利用 SCM 常设专家小组,对于一些具体拟议实施的或当前维持的补贴计划进行咨询,做到心中有数。此类咨询意见属机密,不得在第 7 条下的程序中援引,因此不必担心机密泄露。另一方面,中国还可以采取某些对策避免可能发生的反补贴措施,例如政府可以将从价补贴率控制在 5%以内、不要将补贴运用于弥补企业或产业的经营亏损、不要采取直接债务免除等补贴形式,即确保相关补贴不要超过 SOa 第 6 条,不过这类补贴的形式需要改变规范,以免引起误会性补贴,相关国企应尽力举证反驳此种认定,必要时我国政府也可向 WTO 申诉,举出有力证据证明不存在可诉性补贴或仅仅存:庄徽量补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