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摘要:随着国家财政和家庭教育消费的不断加大,教育行业收入明显提升,教师则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如何让高校教师减轻税负,是高校财务面临的一道难题。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高校教师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是指任职或雇佣关系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2.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艺术类表演、创作收入;广告
2、设计、制作等收入;讲学、翻译等收入。 3.稿酬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类税率。工资薪金类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共分七级,从 3%-45%。工资薪金扣除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1500 元的,适用 3%;1500 元应纳税所得纳4500 元的,适用税率 10%,速算扣除数为 105;4500 元应纳税所得额9000 元的,适用税率 20%,速算扣除数 555;9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35000 元的,适用税率 25%,速算扣除数 1005;35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55000 元的,适用税率 30%,速算扣除数 2755;55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80
3、000 元的,适用税率 35%,速算扣除数 5505;80000 元的,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数为 13505。 2.劳务报酬类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20%-40%。按次征收,每次应纳所得额20000 元的,税率为 20%,20000 元每次应纳所得额50000 元的,税率为 30%,每次应纳税额50000 元的,税率为 40% 3.稿酬类税率。稿酬类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因发表作品与一般劳务不同,发表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精神价值,因此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工资薪金类 (1)注意个税“税收临界点” 新税法分 7 级累进,经税务专家统计,
4、共有 6 个“临界点” ,分别为:18001 元-19283.33 元;54001 元-60187.50 元;108001 元-114600元;420001 元-447500 元;660001 元-706538.46 元;960001 元-1120000 元。高校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注意避开个税中的“临界点” ,避免出现“奖金多 1 元,税金多 1000”。如果教师的年终奖金额刚好“临界点”范围内,可以考虑调整年终奖金额,将多出部分移到下月发放或以其它形式发放,减少个人税负。 (2)提高“三金”等隐性福利 高校在工资薪资方案设计时应考虑教师实际税负,增加教师的隐性福利,提高福利
5、待遇,降低其名义收入。高校可给教师提供免费交通车、免费午餐等;提高“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教师的生活质量,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又可以为教师减轻实际税负。 2.劳务报酬类 (1)利用分次,减轻税负 劳务报酬是按次征收,发生一次劳务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一个月内发生多次劳务则征收多次个人所得税。利用分次,降低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尽量适用低税率。 【例】某高校李教授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定讲学合同,约定李教授在三月内开办三场演讲,演讲费为 36000 元。如果李教授在履行合约一次性收取演讲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36000*30%=10800 元。如果李教授将该合同分三个月,每月签一份合同,
6、每月领取演讲费 12000 元。那么,李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20%*3=7200 元。李教授就可以少交3600 元个人所得税。 (2)签定“反服务”条款,合理避税 在签定劳务合同时,可以约定由接受劳务服务方(甲方)为提供劳务方(乙方)提供“反”服务,如: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差旅费、材料费等,同时相应降低劳务报酬,减少应纳税税所得额,适用低税率。 【例】王教授与公司签定合作合同,合同规定合作成功后,支付60000 元报酬。王教授应纳税额为 60000*40%=24000 元。如果王教授与公司约定在科研期间,由公司提供“反服务” ,如支付午餐补贴等,相应减少其报酬。如约定公司支付午餐
7、补贴 5000 元,交通补贴 5000 元,差旅费 10000 元,劳务报酬 40000 元,应纳税额为 40000*30%=12000 元,少纳个税 12000 元。 3.稿酬类 (1)团队创作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次稿酬4000 元的,扣除费用 800元;稿酬4000 元,扣除 20%费用,适用比例税率,对应纳税额减征30%。在稿酬较大时,可以采用团队创作的方法。如,李教授与出版公司约定编写教材,稿酬 40000 元。如果李教授独自编写,应纳税额为40000*(1-20%)*20%*(1-30%)=4480 元。如果采用团队创作形式,合理利用 800 元扣除数,李教授实际税负可以大大减
8、轻。 (2) “嫁接”成本 与出版公司约定,在编撰期间的调研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出版公司承担,个人收入为净收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例,张教授为出版社编写专著,稿酬 80000 元,应纳税额为 80000*(1-20%)*20%*(1-30%)=8960 元。如果在合同内签定“嫁接”成本条款,让出版公司承担作者在编撰期间的各项费用,降低名义收入,就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在编撰期间让其承担各项费用 30000 元,稿酬 50000 元,那么张教授应纳税额为 50000*(1-20%)*20%*(1-30%)=5600 元,少纳个人所得税 3360元。 参考文献: 1苏强.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研究.税务筹划,2007(2). 2梁文涛.新税法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