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流转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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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流转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研究摘要: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这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困惑。本文对两者规定存在异议的视同销售经济业务进行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其根据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是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探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正确的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填列。 关键词:视同销售;流转税;纳税申报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视同销售行为的全称。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其与一般销售不同,这种销售行为时为了计税的需要从税法的角度出发,将将其“视同销售” 。视同销

2、售行为在各个层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有: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均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但企业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这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困惑。对两者规定存在异议的视同销售经济业务进行实质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其根据会计准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即是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探讨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正确的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填列。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出台了相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中第四条规定了八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这八项行为当中明确指出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

3、且确认销售实现。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会计处理方面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就要依照这种准则了。因此,就可能会出现税务确认纳税义务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形,现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第八款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进行介绍。 (一)将委托加工或者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机器设备 1 台用于在建工程,其生产成本为 8750 元,计税价为 10000 元,则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按照增

4、值税法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应将该台机器设备的计税价 100000 元填列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第 2 栏“应税货物销售额” 。(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外捐赠自产的产品一批,成本60000 元,计税价值 100000 元。 该企业会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 77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但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应将该批产品的计税价 100000 元填列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

5、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第 2 栏“应税货物销售额”。 二、营业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因此按税法规定两种行为都应缴纳营业税,但是第一种行为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的规定中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中的第(3)项,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例:某企业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某希望学校,该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 100 000 元

6、,已摊销 20 000 元。其计税价格为 90 000 元。 该企业会计处理应为: 借:营业外支出 84 500 累计摊销 20 000 贷:无形资产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 500 但企业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应视同销售,因此应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价填列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转让无形资产项目的应税收入栏。 三、消费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中用于其他方面的

7、,如果用于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应确认收入,但是如果用于工程项目等方面,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中的第(1) 、 (2) 、 (3)项,所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建工程(办公楼)领用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实木地板一批,该批产品生产成本 80 000 元,市场售价100 000 元,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 17%,消费税税率 5%。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 102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0 但企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工程项目等方面属于视同销售,因此应将

8、该批实木地板的市场价 100000 元填列到“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在应税消费品名称栏填列“实木地板” ,在适用税率栏填列 5%,在销售数量栏填列 400 平方米,在销售额栏填列 100000,在应纳税额栏填列 5000。 总之,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不同类型视同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处理上一定要按照相应的会计规范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对于那些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有差异的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必须要依据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准确填列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规避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姜春燕;杨爱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财会通讯J.2009(7). 2李彦博.试析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J.2011(10) 3黄伟.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内江科技J.2009(10) 4刘维.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J.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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