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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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浅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摘要: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有悖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存在劳动教养、无罪判决的极少适用、犯罪嫌疑人无沉默权等问题需要解决,而解决此类问题从而加强人权保障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冲突。 关键词:犯罪;基本人权;保障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其天然的斗争性,如果把打击犯罪作为主要目标,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执法人员就会不择手段,随意侵犯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如果国家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作为主要目标,打击犯罪就会削弱,这样势必影响打击犯罪的效率,甚至造成放纵犯罪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

2、义就成为刑事诉讼法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刑事领域中的人权保障 社会必须保护它的成员,使之不受坏人的侵害。同时,民主国家的公民又有不受警察干涉的正当要求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76 页。因此,法律必须在这互相冲突的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法律之灵魂,已成为当代各国及联合国刑事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刑事领域中的人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权,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目的密切相关。因其不仅要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要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注重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刑事领域中的人权,是指公民在刑事中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

3、本权利,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2 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价值冲突的由来 就实现刑法以打击犯罪而言,在司法资源的人力、物力、权力三要素中,当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稳定时,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的正义与邪恶的双重性质是打击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根源。关于国家权力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或者是其他什么性质,程燎原教授和王人博教授在权利及其救济一书中对此作出了经典的概括:“人们或者把权力视

4、为非正义和罪恶的渊数,或者把权力看作是必需的力量;或者表达对权力的怀疑、恐惧和警惕,或者表达对权力的赞美、神化和崇拜。这种种歧见纷呈的观点和心态,有时并存于同一个时代,有时又互相替代,使权力学说史成为一幅斑驳陆离的画卷。 ” 打击犯罪价值与保障权利价值的冲突在本质上是刑事领域国家权力的邪恶性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正义性之间的冲突。要达成打击犯罪价值就必须要实现刑法,要实现刑法就必须要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并打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并打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不可能不行使可能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国家权力;一旦行使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国家权力,就彰显了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邪恶性并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正

5、义性发生冲突。现代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实现刑法以打击犯罪,同时又必须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因此,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的邪恶性与公民个人权利的正义性的冲突中不可避免了。 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 (一)价值平衡的基础 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平衡的基础就是这两种价值同样具有保障公民权利性。打击犯罪价值的保障公民权利性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犯罪,使那些可能遭受犯罪侵犯的公民权利尽可能地不遭受或少遭受犯罪的侵犯;保障人权价值中的人权,为维护人在社会之中人格尊严与兼职应在法律上确认与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夏勇:人权概念起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18 页。人权是人之为人而当然

6、享有的权利,将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即为公民基本权利,因此保障人权价值具有保障公民权利性是不言而喻的,是限制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所追求的目的。打击犯罪价值具有保障公民权利性是显而易见的,打击犯罪价值所保障的是那些已经遭受犯罪侵犯或可能遭受犯罪侵犯的公民权利。龙宗智:“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笔谈”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第 4 期。 (二)实现价值平衡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是保证各项刑事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权限在我国体现为检察权,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不难

7、看出,其中,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属于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方,而刑事诉讼监督权则是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从而造成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如何在双重角色中对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进行合理的调整与分离,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也是完善刑事诉讼体制的必然要求。 2.健全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程序性保障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是看得见的正义。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黄学贤:权利权力监督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 25 页。不仅确保正

8、义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得到切实的实现,而且是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非经价值衡量不可做轻重之判,嫌疑人非经法庭审判不可定其有罪,其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以及裁判者充分的关注。由此,使裁判结果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之上,社会公众才会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和满意,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善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程序性保障是当前现实可行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平衡的前进路径。 3.完善执法,转变执法观念 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保障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应当是执法行为的应有之义。应当树立依法定程序执法的观念,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培养诚信执法的观

9、念,做到公开,公正,合理,适当的执法,在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制约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嫌疑人基本人权。 四、总结 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思想及执法理念正向着实现安全价值与自由价值的价值平衡的方向转变,然而,由于起步较晚,尚有一些不符合人权公约要求的制度及规定。我国必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关于人权保障的立法研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保障人权为出发点,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进一步推进和拓展我国的人权保障进程。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 2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 , 中国法学2006 年第 1 期。 3龙宗智:刑事诉讼法学哲理化笔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版。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 年修订版。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6黄学贤:权利权力监督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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