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标准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1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标准目次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用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技术要求4.1 法律责任4.2 人员4.3 仪器设备4.4 场所与环境4.5 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4.6 档案管理5 服务客户附录:仪器设备配置清单2引言当因事故造成车辆损伤后,便涉及到保险理赔或车辆维修等问题,进而可能引发事故双方受损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维修企业之间因保险理赔问题、受损车辆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甚至诉诸法律。因此,通过鉴定评估,清晰事故车辆损伤的因果关系,为保险理赔和维修质量的判定提供技术依据。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评
2、估是集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手段和实践经验为一体的综合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同时,现代汽车又是集机械、液压、电子、自动控制、信息技术为一体的产品,且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千差万别,因事故造成车辆损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且非常科学严谨的技术流程。为了规范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工作,体现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必要制定针对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工作应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为此,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组成员编写了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险理赔、维修质量的判定或司法裁定提供技术支持。3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技术要
3、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业务的机构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包括修正单)注意标注日期的引用。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GB2186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RB/T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RB/T21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7258、
4、GB15746、GB21861、RB/T214、RB/T218、RB/T219 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4检查 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其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活动。3.2 检验 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时结合测量、试验或估计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3.3检测 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的活动。3.4测量 以确定量值为目的的一组操作。3.5检定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或出具鉴定证书。3.6勘验 鉴定人现场对其特定对象进行勘察、检验和取证的活动。3.7 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对所设计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
5、活动。4 技术要求54.1 法律责任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应遵照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和出具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意见承担法律责任。4.2 人员4.2.1 机动车事故损伤因果关系鉴定评估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评估机构须具备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取得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备案证书;4.2.2 技术含量较高或争议较大的项目由评估协会专家组至少 3-5 人集体仲裁,并以数据或检测结果为依据。4.3 仪器设备4.3.1 鉴定评估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附录表的要求。4.3.2 应对鉴定评估检验检测
6、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由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在有效期内使用。4.3.3 所有检定、校准合格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均使用于绿色合格标识,并标明仪器的名称、编码和有效期。4.3.4 鉴定评估所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系统应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出现检验检测结果失效。4.4 场所环境4.4.1 事故车辆损伤因果关系的鉴定评估活动中,当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64.4.2 当环境条件和场所不满足勘验和检验检测要求时,应停止鉴定评估活动。4.4.3 鉴于目前天津市鉴定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
7、实力差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报告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暂时允许不具备实验室及设备条件的鉴定评估机构与具备条件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确保承接的因果关系鉴定项目具有检验检测数据为依据,并据此出具鉴定报告。4.4.4 合作协议需明确合作期限和合作内容,附检测机构介绍及设备仪器明细、照片。4.5 鉴定评估程序和方法4.5.1 委托受理与终止4.5.1.1 委托人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交委托书,鉴定评估机构应对客户委托内容进行分析,确认委托事项描述是否详实或有疑问,确认本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能否满足客户需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4.5.1.2 委托方或当事人应向鉴定评估机构提供实施鉴定评估所需的完整信息,并对其真实性、
8、合法性负责,鉴定评估机构应对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进行确认。当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造成鉴定评估意见的局限性或出现错误结果时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委托事项变更应征询委托方书面同意。4.5.1.3 鉴定评估机构承接的鉴定项目不得分包。为完成鉴定委托要求需要其他机构提供部分监测数据时可以协作,但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与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进行分包。4.5.1.4 当委托方不能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补充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鉴定过程和结果时,应终止该项目。74.5.2 制订鉴定评估大纲4.5.2.1 委托受理后,机构根据委托事项的需要拟订工作纲要,其内容至少包括:a)鉴定评估
9、事项名称b)鉴定评估内容c)鉴定评估依据d)鉴定评估人员组成e)鉴定评估鉴定程序和方法f)出具鉴定评估报告4.5.3 鉴定评估的实施4.5.3.1 项目组应不少于 3 人且满足 4.2.1 要求的鉴定评估技术人员组成要求,并独立完成委托鉴定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利益的干扰。4.5.3.2 鉴定人员应遵照鉴定大纲要求,实施不同的鉴定程序和方法。4.5.3.3 实施鉴定评估时应记录实时环境条件。当鉴定活动对环境条件有强制性要求而其不能满足开展鉴定评估活动时,应终止鉴定活动并记录实际环境条件。4.5.3.4 鉴定评估活动中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的,评估机构应聘任外部专家,需要在鉴定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
10、说明,并保留评估记录,外部专家所承担的工作不属于分包。4.5.3.5 实施鉴定评估活动前,鉴定人员应核查确认鉴定所用仪器设备的适用性及检定/校准的状态,并予以记录。4.5.3.6 开展鉴定评估活动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回避制度和相关人员8现场见证制度。4.5.3.7 鉴定评估人员应对事故受损车辆或损伤的总成/零部件进行现场勘验。可通过摄录像等手段记录损伤痕迹,并运用专业经验,通过检查、检验和必要的测量检测等方法,取得车辆或总成/零部件损伤状况的证据。4.5.3.8 当采用检查、检验等人工经验鉴定的方法不足以取得因果关系分析的效果时,应采用专用仪器设备对某一特定对象或参数进行检测,以获取定性
11、定量的、客观准确的数据结果。4.5.4 记录4.5.4.1 鉴定评估机构应保留自委托受理开始至鉴定评估终结全过程的完整的记录。4.5.4.2 记录内容应真实、客观,及时,不应追记或补记。记录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被更改部分应采用杠改法,不得涂抹,且应由更改人签认,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4.5.4.3 记录的信息应足够详细、全面和清晰。记录可采用书写、绘图、影像、录音、照片、摄像、计算机和激光扫描等方式方法。对于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应予保护和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4.5.5 鉴定评估报告4.5.5.1 鉴定评估人应通过汇总鉴定实施过程的所有记录,认真分析事故车辆损伤原因和损伤结果的关联
12、性,得出鉴定结论意见,并形成鉴定评估报告。4.5.5.2 鉴定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客观、完整,技术数据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鉴定结论意见应科学、严谨、准确,体现专业性特点。4.5.5.3 鉴定评估报告的信息应足够详细,符合鉴定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不9得出具模棱两可、仅供参考等结论。有协作单位时,需协作单位及人员签字盖章。4.5.5.4 鉴定评估报告应由唯一性标识和编号。4.5.5.5 鉴定评估报告宜以电子版形式存储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及备份,按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存。4.5.5.6 对已发布的鉴定报告的修改应以追加文件的形式予以替换,被替换的报告须注以唯一性标识和更改日期。4.6 档案管理4.
13、6.1 机构应设专门人员负责管理保存档案信息资料,保证档案资料安全。4.6.2 每个案例应独立存档并有明确标识。4.6.3 档案存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与委托人沟通记录、委托受理协议、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鉴定大纲、鉴定实施过程记录、鉴定报告及其附件。4.6.4 所有以电子版形式存储的档案信息资料均采取保护措施并予备份留存。5 服务客户5.1 机构应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鉴定评估活动。5.2 鉴定评估技术人员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用专业知识、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及实践经验独立开展鉴定评估活动,不受任何形式利益的干扰,客观分析车辆损伤因果关系,确保鉴定评估结论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5.3 鉴定评估人员应对鉴评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