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思考分析与探讨摘要:或有事项作为一种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它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质量、财务状况以及企业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正确判断。当前,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相关信息的处理、披露上是不明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必须分清引起或有事项的业务类别,加强或有事项的管理,严格控制可能带来损失的或有事项的发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并根据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应予以充分的披露和揭示。 关键词:或有事项;不确定性;上市公司;或有事项准则;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或
2、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需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随着我国经济运作形式的多样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融资渠道的增多及财务关系的复杂,或有事项作为特殊的不确定事项,已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在会计核算中也经常面临某些不确定因素,需要会计人员做出分析和判断。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市场风险的加大,企业经营者经常利用或有事项操纵利润,粉饰业绩,隐瞒风险,误导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国家证2券主管部门。 2000 年 4 月我国首次制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企业财务关系的不断复杂化,2006
3、 年 2 月,我国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 。我国将或有事项列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上,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我国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对传统的会计体系的影响日益扩大,既借鉴了美英国家和国际准则同时又有自身的独到之处,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这些事项有些已由相关的会计准则另行规定,另一些则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来再予以考虑。 2.关于补偿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认为,由于预期可获得的补偿与预计负债各自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区别,确认的时点
4、也不一样,分别列示较为合理,即补偿的金额单独确认为资产并且确认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3.确认与计量方面:我国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采用最佳估计数计量,但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理由是现值的计算中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不确定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而且,由于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确认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我国准则分成两种情况考虑:(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2)如果所需支出不3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认:涉及单个项目时
5、,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我国对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规定更严密细化、更易理解和更具有操作性。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体现了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还有如下方面值得探讨思考: 1.准则应该全面指明其目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37 号将目的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说明,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明确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时间和金额” ,这为正确执行准则指明了方向,作用不容忽视。而我国准则虽然在第一条提到“本准
6、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但在表达上过于简单,作为准则的目的不够明确全面,无法体现其总领全文的地位。 2.准则应该拓展适用范围。我国准则的制订起步较晚,应将实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应对所得税、保险合同、环境污染整治等形成的或有事项予以规范,提供实例作为操作指南。而且近年来金融工具日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不确定性很高,虽然这些工具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还不是很普遍,但其迅速发展的前景是不难预见的,所以也应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一系列经济业务都考虑到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以便及时披露这些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3.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应适度稳健。由于或有事项的结果
7、是否发生具4有不确定性,在处理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因此对或有资产均不予确认,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发生(即概率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才在报表附注中做特别谨慎的披露;而对或有负债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均应在附注中披露,而且还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稳健,从重要性原则来考虑, “可能性极小”在概率上还不到 5%,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如果披露,有可能产生误导,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
8、会发生担保损失,则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失会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另外,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充分披露应是在防止增加企业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对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调查了解,有针对地披露。稳健性原则固然重要,但它并非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唯一标准,其它如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同样重要。 4.应要求披露预计负债的提取基数和比例。能过调查分析发现,在披露预计负债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仅有少数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了预计负债的提取基数和比例,大多数企业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说明。这容易让投资者误解,影响投资决策。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应要求上市公司对预计负债的性质、估计的程序和公式进行具体地披露。 5
9、.或有事项范围不够完备。我国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或有事项,其经济业务主要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债务担保、5应收票据贴现、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递延所得税、环境污染等。与国际 IAS37 规定范围相比,显然我国新准则的适应范围相对较窒窄,新准则的适用范围对规范现有的或有事项或许是恰当的,但对那些条件不够成熟的业务如债务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暂时不作要求从目前看来是勉强可行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企业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新准则的应用范围就会显得不够全面,随着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越发活跃,当前适用的局限性必将显露,所以,我国或有事项准则需要对或有事项的范围作进一步的拓宽和完善
10、。 6.对准则的部分条款应予以完善。国际会计准则第 10 号规定,或有事项仅限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其财务影响将由未来可能或不可能发生的事项所决定。而我国准则中并没有指明这一点,这对或有事项范围的限定、进一步明确或有事项的概念以及对或有事项进行处理的时点问题具有很大影响,甚至会出现将会计期间所发生的非或有事项误当作或有事项来处理的现象。我国准则中对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还应规定在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的金额范围进行披露,才能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对重大的或有事项应要求披露其金额的估计方法、程序、重大的不确定因素、独立专家的意见等,提高可信度。同时,预计负债应在负债那一部分进行列示,或有事项的后续会计处理问题等尚待完善、规范。 参考文献: 1赵欣燕.或有事项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东北财经大学. 62邓锐.我国或有事项会计研究.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3凌晨.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长沙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