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地产权登记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摘 要 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权登记制度中,房地产制度本身不完善、审查义务趋于严格以及当事人过错等已经成为危害房地产权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风险来源。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完善登记程序以及建立信息联动机制等三种方式,能够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我国房地产权登记实务中的风险。 关键词 房地产权 登记 风险 防范 控制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 我国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风险:第一,房地产制度本身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第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房地产权登记具体程序上的不足;第三
2、,房地产登记中的当事人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材料骗取登记等行为。 (一)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所产生的风险。 在实践中,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和信访在房地产登记纠纷中占据最大的比例。目前我国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其中物权法作为法律其效力最高,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是全国性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2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房地产登记法规体系。在房地产登记法律体系中,物权法第 12 条规定,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
3、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房屋登记办法第 18条则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而在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4、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 从立法描述来看,我国物权法 、 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办法等采取一种模糊态度,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登记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而是通过概括描述的方式规定登记机关应尽的审查职责。 对于这种概括式的描述,房地产登记机关与普通民众之间对于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所以经常发生以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的行政争议纠纷,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规定不明确成为了房地产权登记中最大的风险。 (二)审查义务趋于严格产生的风险。 3从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趋于要求登记机构作实质审查,法院倾向于将登记机
5、构的审查义务实质化。 支持登记机构所作的形式审查的法院一般认为,登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审核要求仅仅是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即可。这些法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书原件即房地产登记申请书,需经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人的签名和印章;(2)双方的身份证原件;(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或其他处分合同原件,或者公证文书;(5)契税缴款书;(6)系争房平面图、宗地图。法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即使这些文件是虚假的。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
6、务。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以及配套规则的完善,法院可能会改变支持形式审查的立场。法院认为物权法为登记机构设定了实质审查义务,从物权法所规定的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上分析,法院的这种认识是成立的。从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登记机构采取实质审查模式。例如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规定登记机构审查转移登记的程序,而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不仅规定了审查程序,而且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审查的程度和内容。又如深圳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也体现了对登记机构严格审查义务的要求,且对登记机构的责任做了如下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建立了专门的
7、赔偿基金。 4(三)当事人过错所产生的风险。 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件,以及以不正当途径获得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当事人骗取登记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损害。 房地产产权登记一般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办理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权利证书。原则上,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即应予以办理。但面临的难题是: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等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一般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真实性不应由
8、行政登记机构负责,而应由申请人负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法条规定的条件,行政登记机构就应予以登记,哪怕这些文件是虚假的。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登记机构审查了文件的形式,法院就认定登记机构尽到了审查义务。例外情形是,在形式审查中,如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查明而没有查明登记文件的形式缺陷的,即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当事人过错申请登记案件中,登记机构经形式审查后所作的登记如果随后经证明为虚假而被法院撤销,虽然登记机构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登记机构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 二、房地产权登记中的风险防范与控制 防范与控制房地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有三种方式:
9、第一种,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二种,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5化风险防范与控制;第三种,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通过完善审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审查义务是房地产登记的核心内容。对于房地产登记应该遵循的程序、审查内容等,法律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2 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房屋登记办法第 18 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章中的“查验”是指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主要目的在于审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有权利瑕疵等。 “询问”是由登记机关就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申请人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核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确定材
10、料的真实性。一般来说,房地产登记机关必须履行法定、谨慎的注意义务,即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以审核确保书面材料无瑕疵,还须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等事项,经过上述程序的审查是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 通过归纳上述法条,我们发现对于确定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尺度和程度,立法是通过一种对具体事项概况描述的方式予以规定的,而并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审查标准。这导致当事人之间甚至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很可能产生责任承担上的分歧,一旦发生争端,即使房地产登记机关履行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审查义务,但由于与司法裁判中偏向实质审
11、查标准的不一致,仍可能承担难以预测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有主张登记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倾向,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加强审查义务,应尽可能形成程式化的操作规范。不仅要审查申请人6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而且要对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是否已对登记事项作出了相关的裁判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等事项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总之,房地产登记机关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登记行为,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二)通过完善登记程序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房地产登记中,登记类型具体
12、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经常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等。不同种类的房地产登记的程序也并不一致,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登记类型改进登记工作。由于房地产登记分为种类繁多,但是进行登记工作的却是同一个登记机关,甚至是同一批登记工作人员。所以,有必要梳理各登记类型的登记程序,并针对各类型的登记实施不同的登记政策,这有利于明确房地产权利发生变动时登记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做到有的放矢,为增强登记的公信力、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扩张正在引起政府管理的深刻变革。 对于房地产登记机关而言,利用互联网发布房地产登记信息也便利其管理和保存信息,减少事务性工
13、作。 (三)通过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强化风险防范与控制。 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房地产登记机关在登记工作中有必要和其他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登记实践中,对于经常发生的伪造、冒用文书、签名和证7件的现象,需要专业的技术、方法和设备方能鉴定,登记机关并非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难以凭自身的技术力量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在伪造材料、证书及签名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核准登记因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所以,房地产登记机关有必要和公安等其他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借助专业部门的专业手段辅助登记工作。另外,对于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登记机关需要加强与出具证明文件
14、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尽量做到资源共享、信息衔接,尤其是电子数据的统一和衔接,以便及时发现证明文件的真伪。 此外,房地产登记机关可以建立相关信息的共享,以便房地产登记机关能够知晓申请人的真实信息或者有关房产的真实信息,尽量避免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情况发生。总之,由于房地产登记的复杂性以及牵涉面的广阔性,涉及众多部门的职能,各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既有利于房地产登记工作,也有利于其他各部门的相关工作。 (作者:深圳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注释: 洪祖.略论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45 江必新.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件评注(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5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1 8金绍达.房地产权属登记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69 汪玉凯、赵国俊.电子政务基础M.北京:北京中软出版社,2002,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