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民主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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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和完善民主立法摘要: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真正体现民意,反映民情,为人民群众所满意和赞成。 关键词:民主;立法;理论;实践 一、民主立法的理论依据 (一)坚持民主立法是“权利优位”意识转变的需要 立法,就是对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在立法的过程当中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因为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进行评价的时候,得有一个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政府权力、公民义务为本位,而现在是市场经济,所以应该向公民权利、政府责任为本位转变; 只

2、有把这种“管理型立法”转变成“维权型立法”才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真正体现民意,反映民情,为人民群众所满意和赞成。 (二)坚持民主立法是“利益和谐”的要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动力的,立法也不例外,它也是需要动力的。那这种动力就是利益。在立法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截底都是对利益关系的一种安排。立法的整个过程,是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是立法的核心问题,所以利益关系只有基2于法律调整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利益和谐是立法的最高价值追求。 (三)发挥“服务保障”功效。 传统法律,它的功能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更多

3、的体现为对社会的一种管制。而这种管制性的法律会带来很多的弊端,它使得很多的法律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多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性,不灵活。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政府的角色和职能也在进行转变,服务型行政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趋势。 二、当前民主立法的缺陷 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体两面的,在看到我国近年来立法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很多事在社会上已经存在了,但是在法律上还找不到依据。从目前我国立法的实施现状来看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审议环节的不民主。 审议制度是立法中的核心环节,它的民主化程度是衡量整个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

4、,但从实践的情况看,现在的法规审议环节却存在很多的缺失,有人把它形象地概况为审议工作的“五化”现象, 一是领导意志化、二是局部利益化、三是盲目随从化、四是失准包容化,五是庸俗人情化。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审议不能起到“慎思、明辨”的作用,不能促进共识的达成,体现不出民主的特性。 (二)法规表决环节的不民主。 表决是民主立法的最后保障,没有了表决环节的民主,前面的民主都得不到有效的体现。但在立法实践中,对此却是重视不够,特别是对3表决环节中细节的忽视,一是对表决机制的不灵活,二是表决结果的不公开。既然是民主,就应该具有包容性,海纳白川,有容为大,应该让不同的声音存在其中。 (三)立法过多地体现部

5、门利益和地方利益。 虽然我们现在已经在实行市场经济了,但是,在它运转的过程当中,国家的宏观调控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更多的还是习惯于依靠政策管理经济,所以政策往往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就像我们而在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改革的进程中,谁最先获得了政策优惠,谁就可以在市场上具有领先的地位,而谁掌握政策权限,谁就有更大的市场支配权。 1.是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的利益。 这里边的部门,既包括立法机关,也包括各级政府,还有政府内部的各部门,它们之间的立法权限是非常模糊的,不明确。所以有很多事处理起来是莫令两可的,这就导致由哪个部门立法来规定都不能说是错误的。实际上很多法律都有部门利益保护的影子,而且从法理学的

6、角度来讲,法律规定本身都具有原则性,所以就导致有的法律和法规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 2.地方立法中过多体现本地方的利益。 当今的时代,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所以说,地方利益和地方利益主体的形成是不可阻挡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立法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不够,上级立法监督滞后与软弱,地方和中央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清晰的界限,政府权力与民间权力的边界划分不清,为地方自行立法谋取本地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 4三、完善民主立法的途径 从理论上来讲,实现民主立法主要是三个形式: 一是立法机关组成民主,二是立法过程民主,三是立法内容民主。在实践当中,全国人大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立法中坚持走群众路线

7、,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思广益,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推动我国民主立法不断发展。 (一)适当扩大提出议案的主体范围 法律和法规的形成,不应该仅仅是一个从上到下的过程,而应是一个社会广泛参与的过程,要让老百姓切身的感受到,立法就是和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就是他们自己的事,这样的话,才能够调动起大家的积极性,实现立法活动和老百姓生活的零距离. (二)完善立法公开制度 广泛的民主性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要完全的公开性,没有公开来谈民主那是很可笑的事情,得能够让大家了解到立法的全过程,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立法公开制度的具体类型大致包括两类:一是立法性文件的公开,二是立法会议的公开

8、。前者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为立法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后者则不仅限于会议现场的公开,更重要的是会议内容的公开。 (三)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由于立法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就存在着社会消耗与社会收益的分析问题。立法成本可以分为立法自身的成本以及创制中的法律在日后5执行和实施的成本。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立法成本是立法自身的成本。从制度和技术层面来讲,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缩短立法周期。二是建立立法委托制度。 立法的民主化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改革传统的政治体制,而且要求树立起民主的立法意识,改善现有立法过程中不符合立法民主性的程序和方式,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民主立法。 (作者单位:中共台安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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