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探讨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管理措施摘要:城市规划管理是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并最终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给出了若干管理措施,以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规划;问题;管理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 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体现在城市功能与其物质性设施之间总处于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动态过程之中。城市规划管理就是为了使城市功能与物质性设施及空间组织之间不断趋于平衡。城市规划管理的作用表现为: 1.使城市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城市是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经济的结构、规模、发展阶段和水平等内涵的不同,对城市的
2、要求也不同;经济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城市规划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与经济发展形成互动的良性循环。 2.使城市的发展与城市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城市建设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城市社会由不同的人群和利益集团所组成,适应城市社会的变迁,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及平衡不同利益集团的福利是城市规划管理所发挥的作用。 3.使城市各项功能不断优化及保持动态平衡。城市的发展与更新是2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空间的拓展需要与交通设施的建设相匹配,建筑量的增加要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扩容相结合,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与环境质量的改善相呼应,城市物质财富的积累要与城市人文氛围的优化相同步。这一切都有赖于通过城市规划管理
3、来加以解决。 二、城市规划管理的现状问题 1.管理主体内部制约制度不健全 有关统计显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违法建设数量总体上有了明显下降。超面积违法建设案件下降最为明显,从 2003 年的 37%下降到 2008 年的 4%。这是与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及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分不开的。目前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开发活动较过去已大大减少。但与此同时,一些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擅自搭建的比例从 2003 年的 23%增加到 2008 年的 50%,查处违法建设罚款金额大幅度上升。总体上,涉及违法建设的单位量少面窄,但单个开发项目涉及违法的
4、程度在加剧。 此外,近年来规划审批许可后再进行变更的项目数量在增加。这是由于很多建设单位在工程建造过程中,未完全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有的擅自改变了总平面布局,有的增加了建筑面积等,为通过规划验收,选择在竣工前向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使工程状况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试图逃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 ,这种“木已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是不符合申请变更的条件的,应根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然而,事实上多数情况下,这种“木己成舟”的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局以“不影响城市3规划”为依据,做出了准予变更的行政决定。这种现象表明,由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有
5、效的制约制度,使得规划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能够“唯权”或“唯利” ,不正确或不正当地使用手中的规划许可权。 2.“规划审批杈”的行使受限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区规划局受区政府和市规划局的双重领导。一般来说,区规划局在“人、财、物”上均有区政府管理,只是在业务上由市规划局领导。在领导负责制下,区规划局的行政权力受到区政府的制约明显大于市规划局。我国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既得利益,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可能偏向于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从而造成政府失灵。 3.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许多时候的城市规划决策,往往是
6、只有领导者才是“决策者” ,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规划师和公众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在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这种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规划领域的决策呈现封闭型、政治家型的特点,缺乏公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决策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被某些群体、个体利益所替代,最终使城市偏离良性的发展轨道。 44.行政法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行政法制的要求对城市
7、规划领域来说就是要规范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制定、修改、废止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法规、各级部门规章、技术标隹、部门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审批各层次规划。具体的行政行为通常为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为、行政撤销和变更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检查、行政补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就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状况来说,规划编制、审批行为缺乏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限、公式、听证、调整等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补偿行为
8、缺乏完整的程序、范围、标准、实施条件甚至是原则性的规定: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范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在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诸多的问题都是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三、城市规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城市规划在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找出它的缺点之根本,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改正从而实现城市的适居功能。 1. 在城市规划设计上,建立一套完善灵活的监管机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管理体制系统,它要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借助有效的政治运作体制。因此,要建立适合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的政治运作体制,建立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实现城市规划多元利益的协调5与统一。同时
9、要探索建立完善的规划制度,废除“关门规划” ,推行规划公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及调整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让作为城市主人的广大群众对规划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城市规划领域的“官商勾结” 。 2. 城市规划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特有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和建设条件,要尊重、研究、发扬自身的特点,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从一个或几个侧面,抓住优势,体现个性。制定实际的、具有自己特色的生态城市建设方案。融“山水城市” 、 “园林城市” 、 “花园城市” 、 “田园城市” 、 “森林城市” 、“卫生城市” 、
10、 “健康城市” 、 “绿色城市”等于一体。既体现生态城市建设的优势,又给人们一个醒目的形象。 四、结语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有赖于科学、合法、合理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分析总结,找出解决策略,唯有如此才能妥善解决好我国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参考文献: 1曹伟.城市生态安全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齐康.城市建筑,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3王学峰.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64耿毓修.城市规划实施.三联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