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县级政府廉租房政策执行分析摘要:县级政府作为廉租房政策的基层机构,其对廉租房政策目标的解读、政策资源的利用、政策执行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廉租房政策能否顺利实施。本文从县级政府这一微观视角,研究其在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改变执行不力的措施。 关键词:廉租房 政策执行 微观视角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住房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以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利为目的,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彰显。近年来,G 县廉租房政策的扎实推进在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
2、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G 县廉租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 一、廉租房政策执行偏差表现 1.缩小廉租房保障的对象范围 G 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 ,这与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的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相比,保障对象范围减小,即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这部分家庭,其实不具有享受廉租房政策保障的资格。 2.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单一 G 县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中央、省、市的直2补资金,二是县级财政预算。而对于廉租房保障办法中提出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和“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资金来源未能涉及。而对
3、于县级财政的预算部分,违规拆借用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屡屡发生。 3.廉租房资格审查不规范,退出机制不完善 按照G 县城镇廉租房管理实施细则 ,对于申请程序和时间做了详细说明,但是对于如何调查、如何核实却没有规定。在实际中的审查也不涉及到房、车等个人资产信息,仅限于县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互通的结果多依靠具体经办人员的个人素质、职业道德、知识观念等因素,这给“关系资料” “面子证明”等问题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个别租户因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政策被退出后,既不受廉租房政策保障,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4.项目审批把关不严 按照法律和规范,廉租房单套面积不高于 50 平方米,应和普通住宅
4、具有同样的规划设计标准。而在具体实际中,出于多个部门的博弈结果,“廉租房”自建成便有成为“贫民窟”的趋势,一味的高层建设,一梯多户设计,使得廉租房容积率偏高、日照不足、缺乏配套服务设施、没有绿地、开敞空间狭小等问题。 5.轻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G 县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了对违法骗保、取得保障资格后不履行相关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法的惩处措施,但这些措施要么偏轻,流于形式,要么难以界定。如对于没有如实申报家庭情况的申请人,3仅为“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于骗租的, “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或者退出廉租房” ,最多“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廉租房管理中违法的行政人员, “予以行政处
5、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实际违法违规行为出现时,违法成本偏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个别人不惜成本骗取租金、住房以及公职人员渎职、失职的行为,没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二、廉租房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的原因分析 第一,处于低收入的家庭比最低收入的家庭数量多,如果政府将全部低收入且家庭住房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需要为此支出过高的费用,这种概念的转换,政府容易完成保障目标,易于取得成绩;而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工作刚刚开始,对于“低收入”的概念不尽了解,而普通群众的直观印象中对“最低收入”即“低保”了解多,甚至觉得两者等同,作为政府来说,鉴于“少给自己添麻烦”的立场,也不愿意去普及“低收入”的政策的内容。
6、第二,作为廉租房政策执行的主体县政府,在目前还是以 GDP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制度诱导下,廉租房的建设对于它来说无论是土地收益上还是财政收益上都具有负效应,这必然导致廉租房政策本身低效和执行低效。就廉租房性质而言,其本身具有福利性和非盈利性,不能用市场经济的约束机制去规范它的运营,政府处于“自利性”的考虑,必然会降低廉租房建设的积极性。由此,政府是能不建设就不建设,能不投入就不投入。 第三,廉租房准入资格审核中的各个单位的隶属和管理权限不一定都在县级政府,致使“联审”这一制度在制定之初就陷入“可操作性差”4的尴尬境地。特别是银行等中央直属和垂直管理的部门,地方政府无权要求其提供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
7、资料,导致资格的审查制度本身就不完备。其次,在具体的资料提供过程中,审核部门由于人力和财力的有限,不能挨个实地走访调查资料。再者,由于民政部门的最低收入家庭数据是动态管理的,且时间序列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配租时掌握的数据具不同步,这可能导致本已经不在“低保”范围的家庭还有享受廉租房的资格。退出后的后续管理机制尚未建立,使得部分作为夹心层“高不成、低不就” ,处境尴尬。这也是由于一贯以来的这种“重准入、轻退出”的观念影响。 第四,政府长官受政绩观的影响,单纯追求廉租房的套数和面积而忽略廉租房居住条件的舒适性、适宜性。这种“长官权威”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廉租房审批机构的审核标准,有意或无意的使个别廉租房
8、项目“带病”建设。 三、改进廉租房政策执行的措施 1.转变政府观念,建立完善的监督考核机制 提倡建设民生服务性政府,将廉租房保障等一系列关系民生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从程序上完善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推行官员问责制,而不是仅仅依靠地方的 GDP 来衡量地方政府政绩的好坏,以此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加大廉租房保障建设力度。在内部监督的同时,设置独立于政府的廉租房审查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廉租房保障的实施和落实情况,从法律上保障监督部门的至高权威和效力。充分鼓励媒体、公民等参与近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中来,最大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机5制。 2.多渠道筹措廉租房保障资金 建立强制公积金增值收益按比例用
9、于廉租房建设制度,从顶层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确保公积金增值收益与县级财政之间的相互沟通。完善县级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收支两条线制度,以不低于 10%的比例专款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尝试金融信贷工具,通过政策优惠吸引民间资本,运用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通过证券、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住房建设公债等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3.建立申请人信息共享平台 联合房管、工商、车管、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七部门共享的廉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的信息共享平台。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格之处就让其签署授权协议,授权住房保障中心管理部门有权利用其个人信息查询资产登记情况。各个平台
10、的成员单位都有义务提供相关个人信心,通过系统平台发布个人登记状况,确保廉租房资格审核准确。 4.实施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政策 以“低收入家庭”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势必使得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数量急剧增加,而作为县城,其外来务工人员和毕业的外地大中专院校学生对公租房的需求有待提高。这为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并轨提供了可能。公租房的申请门槛较廉租房高,同时可以作为已不具有廉租房申请资格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退出廉租房后的一个缓和政策,也可以视为为外来务工人员和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降低了廉租房的申请门槛,对最大程度的满足这部分人员的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具有6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丁煌.定明捷.国外政策执行理论前沿评述.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1)期:119148 2苗迪.公共政策执行失灵:以博弈为特征的廉租房政策执行.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8 第 6 期(总第 54 期):91-94 3石珠.政府失灵理论对改善廉租房政策执行不力的启示.番禹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第 7 卷第 2 期:10-13 4巴曙松、张旭、王淼.廉租房建设融资现状和创新趋势.国际融资,2006 第 9 期:4045 5周琳慧.府际关系视角下的我国廉租住房政策执行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南京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