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征收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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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征收问题研究摘要:私有财产的征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直接取得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征收是公权力介入公民私有财产中最深入的一种,也是最让公民感到权力受到侵害的一种公权力。目前私有财产征收制度中面临着许多现实运用中的问题,同时在理论上对于财产征收问题的研究也面临困境。因此在此对于财产征收制度再进行深入研究,不断的探索改革路径,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之需要,也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之必须。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征收 1.私有财产权概述 我国第一部宪法在 1982 年颁布,现今经历了 30 年的时间,宪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其中在 2004 年宪法第四次修改中,我们欣喜的看到了

2、宪法中明确的出现了私有财产权。在宪法第 13 条中,体现出了对于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体现出了宪法对于私有财产征收制度的重视。私有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财产的权利。拥有私有财产权利不仅是一个公民生活、生存所必需,更是保障公民能够顺利的实施其他拥有权利的前提,使公民能够成为一个独立于他人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创造力,运用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宪法的第 51 条中规定中,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限制,可以是因公共利益而限制,也可因个人利益而限制。而在第213 条第 3 款中,规定了只有因公共利益才可对私有财产来进行征收

3、或征用,如果是为了个人利益则是不可以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的。那么如果我们因为要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保护他的个人利益,迫不得已的对其他公民私有财产来进行征收或征用,那么是否是违反了宪法的基本规定呢?笔者认为在宪法的改革中,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征用仅仅是针对于公共利益而言的设立,是宪法改革者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种固定的思考,其认为公共利益一定是大于个人利益的,强调了公共利益的权威性。但我们应该看到,公共利益应该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使大多数个人利益的利益最大化就应该是公共利益。 2.现今我国私有财产征收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内部制约的不足 对于财产征收权的制约包括两个方面,即财产征收目的的

4、限制和财产征收的补偿要求。这其中财产征收目的的限制最为重要。只有对于征收项目进行严格的规定,才能有效防止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一些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对于限制征收目的出发,从而对于征收权利有了制约的效果。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征收目的缺乏足够的限制,政府是主要认定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目的的主体。从而会导致一些权利的滥用情况。 首先,政府只是由立法机构委任的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代理人,政府并不是天然公正而无私的,作为理性人的政府同样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其次,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实现法律公正的基本原则。政府本身就是征收者。作为征收一方当事人,政府不可能以中立的态度和利益无涉的立场对征收目的作出客观公

5、正的判断。第三,政府3同样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所组成的。即便假设政府的行为都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而进行的,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必然会出现各种判断上的错误和偏差,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纠错机制。 2.2 征收成本制约的不足 和来自中央政府的制约相比,地方政府内部的成本制约更加有影响力。但是由于在农村土地征收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的征收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的成本大多被转移到用地者身上,所以,征收成本对于地方政府内部而言,制约的效果是有限的。即使如此,地方政府仍会用增值收益或土地的权利做抵押,从而进行融资,突破成本的制约,使征收成本的制约效果更加减弱。 2.3 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被扭曲

6、 政府对于土地市场的垄断,造成了土地价格的上涨以及供应量的减少,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扭曲,影响了正常的供求关系。对于征收土地中的补偿价格,也就是政府对于征收土地的“购买”价格,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也就是土地“出售”的价格。从统计来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远远高于土地征收的补偿价格,就算刨除土地基础开发的费用,其利润空间仍然十分巨大。 目前土地的价格不断的上涨,但获取土地的成本却相对较低,所以会出现大量以盈利为目的圈地行为。政府也可能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量多的储备土地,以谋求在未来的市场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土地储备制度本应是政府对于社会中闲置的、低效的国有土地来进行管理,提高国有土

7、地的使用效率,是一种调控市场的工具。但在现实的征收制度和4土地制度下,土地储备制度的主要来源变成了征收而来的土地。 3.私有财产征收制度改革建议 3.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基本设计,就是要让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有完全的一样的权利和地位,都受到法律制约,在相同的市场上都可以进行交易。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也应像国有土地的用途管制一样,通过规划的限制来实现,并不是根据权利的来源和所有者的不同来限制。国家应在土地管理法 、 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修改中,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有所规定,全面的推广这项制度。为了解决目前全国性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相冲突的问

8、题,可以考虑采用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推广,以此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巩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成果。 3.2 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增加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成本,而尽量减少政府从中的获益。美国在这方面给了我们很多启示,美国的城市更新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地方政府之所以大规模的拆迁,主要是在于联邦政府为了拆迁和重建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拨款。因为这样的资金拨款是针对相应的拆迁项目的,所以这样的拆迁项目越多越大,相应的拨款也就越多,可获得的利益也就越丰厚。但在 1974 年这种拨款方式改为了限定数量后,由州政府自行决定用途,土地征收规模和拨款的数量脱节,地方政府自然而然的减弱了土地征收

9、的行为。 由此可见,尽量减少政府可获得的利益是较有成效的手段。我国政5府热衷于土地征收也是基于相同的原因。中央政府的调控毕竟是有限的,要限制地方政府征收的规模,关键还在于财政体制改革,让政府无利可寻。 3.3 司法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不能对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除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外,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机构没有从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中独立出来,并不是一个独立于政府的裁判者。 要改变司法救济不足的状况,就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必须独立行使,而不受制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第二,法院的独立。法院之间不存在

10、控制与隶属关系,法院的判决不受其他法院的影响;第三,法官的独立。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办案,不受制于他人。 4.小结 当今世界是一个走向权力的世界,公民需要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国家应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或者任意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第一推动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的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释放公民的热情和创造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推动力。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翔.财产权的社会义务J.中国社会科学,2012(9). 2陈征.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6利为视角J.中国法学,2011, (1). 3张韵声.征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4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 5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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