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期女性在门户内外的活动以唐代吐鲁番、宋代白沙墓葬的发掘资料为例从事社会性别史研究,特别是关注中国古代妇女历史的研究者们,一方面由于跨学科的理论建设而感到焦虑,另一方面也由于资料的缺乏而感到困扰。大家都意识到,要突破一种根深蒂固的“经典话语系统” ,需要把研究的取材范围从“精英著述”扩大到“边缘材料” ,这里既包括文献资料的拓展(例如正史之外的档案、地方志、墓志、金石碑铭、诗词、笔记、小说乃至书信、契约、婚帖等文字资料) ,又包括实物资料(物质的、身体的,等等) 、情境场景(发生环境、社会氛围等等)的综合认识及其与文献资料的互补和互证。本文希望通过个人在社会性别史研究中的点
2、滴经历,讨论考古资料对于我们认识问题的重要意义。我这里所说的“考古资料” ,主要是就资料来源而言,指通过发掘得到的资料,包括文字的与非文字的实物资料;具体地讲,主要是出自墓葬遗址的资料。考古学文化本身反映的是一种复杂的时空综合系统;我们在利用考古资料时,不能仅止将注意力置于一个个单独器物、图像之上,而必须注意“遗物群”构成的社会意义,注意同一背景下不同类型的遗物所共同传达的综合性文化讯息,也要注意遗物与遗址的整体关系。显然,考古发掘资料的内容及其特质颇不相同。仅就出土于墓葬之中的资料而言,其表达载体有文字与非文字资料之别。女性墓志、功德疏等文字资料,由于其特殊性质,一方面可能较为直接地反映女性
3、生活状况,另一方面又会竭力向主流话语靠拢,以理念的框架来“规范”当时的现实。这类材料润饰溢美的成份相当突出,清晰地体现出时人心目中对于完美女性形像的理念 。出土的各类上下公文、户籍、诉讼状及判辞之类官方档案,自然也有不同程度的虚饰成份,但受其用途制约,所提供的信息往往可资比对,有助于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整体背景。帐簿、契约、转帖之类民间世俗文书,尽管同样受到“正统”规范,但其重实用、易操作之性质决定其内容比较接近于社会实际。非文字的随葬物品,其形制、数量、款式、工艺等等所传递的信息,都会有助于我们对于文献以及社会现实的认识与理解。一、从吐鲁番唐代墓葬出土资料看女性在门户之外的活动20 世纪初期以
4、来,在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的阿斯塔那与哈拉和卓古墓群以及雅尔湖一带,出土了数万件珍贵的文物文书。其时间跨度上自公元三世纪的西晋时期,下至公元八世纪后半叶的唐代后期。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汉文文书,其中绝大部分是从作为随葬品的纸帽、纸鞋、纸褥、纸棺等物上拆揭出来的,只有少量是作为正式文书完整地入葬的。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当时当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提供了确切依据。在这批资料之中,不乏有关中古时期妇女社会生活状况的内容。我曾经主要根据这些材料,讨论过公元六至八世纪吐鲁番地区的妇女,尤其是下层社会的妇女介入经济、法律以及宗教活动的情形 。我在研究
5、中所采用的资料大致分为两种类别,即墓志碑铭与出土文书。1、 吐鲁番出土墓志与“理想化”的妇女形像 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各类墓志包括墓志铭、墓表、墓记乃至柩铭有数百方。这些墓志,对于研究该地区中古时期的居民状况、风俗习惯、历史地理、语言文字乃至政治事件、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内容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笔者所查阅过的六至八世纪的 291 份墓志资料中,纪年最早的为高昌章和七年(537 年) ,最晚的是唐代永泰二年(766 年) ,其中90 件传主为女性,另有 7 件为夫妻合一的墓志 。从其内容、形制来看,大致可见自简略而繁复的趋势。文字较为详尽的墓志出现于七世纪前期 。这些墓志中的大多数,循守着固定一概的行文模
6、式,遣词造句及表达方式极其相似 ,很少提供有关墓主人生活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元 650 年以后,自上层社会女性开始,吐鲁番墓志的内容逐渐显露出丰富化、特性化的端倪。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男女两性的墓志有许多共同特点,例如早期墓志内容的简略、格式的拘泥,其后比较详尽的墓志中溢美的倾向、用语的类似,等等。而两性墓志最为鲜明的对比,即是所有已婚女性的墓志,无论如何简单,都无一例外地提到她们的丈夫,包括他们的姓名、籍贯以及仕宦履历(如果有的话) ;而在 194 份男性墓志中,却只有 5 份提到了他们妻子的姓氏及郡望 。此外,在 97 份女性墓志中,只有 20 份不仅提到了墓主的姓氏,也提到了她们的名字 。对于
7、两性期求标准的迥异,在墓志中反映明显。男性墓志不论简略的或是详尽的着重记述其仕宦履历;而同期的女性墓志内容笼统模糊,几乎见不到个性的踪影,只空泛述及她们在家中的服侍诞育、婉娩顺从。与墓志中反映的情形类似,墓葬中壁画、绢画、木俑、泥俑中所描绘的,都是女性在家庭中活动的场景,其中有姿态闲适的上层贵妇,也有辛勤劳作的下层婢女。从这些文字或图画资料来看,中古时期的吐鲁番妇女似乎是并不跨出家庭门墙之外的。这类旨在传播、欣赏的文字、艺术资料,显然更多地反映人们心目中“理想化”的社会秩序与生活方式。2、吐鲁番文书中所见妇女形像 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Marc Bloch)所说,史学工作者所面临的不同资
8、料(“证据” )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类是前人有意留下来的,另一类则是无意传布开的 。对于这两类材料的不同性质,我们无疑应该有所警惕。如果我们不是仅止把目光停留于墓志、绘画一类资料,而是同时关注吐鲁番出土的各类文书、文物,我们会发现,后者为研究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天地。由于大批高昌、唐代户籍文书、赋役文书、契约文书以及其它帐目案卷实际记载着当时的社会现实状况,而不以塑造、昭示女性的“完美形像”为目的,因此较少受到相关理念的影响从而具备更高的可信度。正是这些文书,为我们展现开一幅与以往想象颇不相同的画面。吐鲁番地区出土的百余件户籍、名籍、田亩簿中,屡屡提及“大女”一词。 “大女”是吐鲁番地区特有的
9、称谓。该用语至迟在汉代即已出现。本世纪七十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中,即有这一称谓 。我们注意到这一用语及其含义,主要来自考古资料的启发。1968 年在阿斯塔那发掘出的西晋泰始九年(273 年)木简,上书“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云云,这是目前吐鲁番地区所见年代最早的有关“大女”的文物。1964 年自阿斯塔那 35 号墓(史玄政墓)出土的神龙三年(707 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更是令学人瞩目的不可多得之史料。所谓“大女” ,通常是指作为户主的寡妇或者单身女性;也有一些是替代外出服役的丈夫或儿子而临时“当户” “为户”的 。她们承担着一些赋税责任 ,同时也有一定的机会与外界进行交往。其独立地位
10、,为地方官府与社会民众所承认 。目前所存唐代西州(吐鲁番地区)的手实、户籍文书大约 90 件左右,笔者曾经查阅过其中自贞观十四年(640 年)到至德二载(757 年)之间的 73 件。女性户主的比例因时因地而异,大致在户主总数的 16%至 30%之间。吐鲁番出土资料所反映的妇女活动以及她们与外界接触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数百件土地、房屋、奴婢买卖契约,粮食、绢帛、钱币借贷契约,土地、果园租赁契约以及劳动力雇佣契约,来自长安的课钱帐历、质库帐历以及出自丹丹乌里克的抵押借贷文书,体现着妇女在这类经济活动中的介入参与程度。诉状牒辞显示出妇女维护自身与家庭权益的努力。功德疏、作斋社约等文书,反映出女信徒们
11、的自发组织及其集体活动。大量的随葬衣物疏,使研究者注意到中古时期吐鲁番民众多元化的宗教信仰。以上资料,为研究者提供了六至八世纪妇女活动的另一番景象。我们看到下层社会中的一些女性作为户主掌管着家庭生计;一些女性为了家庭的利益,为了维持自身生活,也为了彼此间的互助与精神上的慰藉而跨出了家门。二、从白沙宋墓“妇人启门”画面看女性“不逾中门”形像的塑造对于中古时期吐鲁番女性墓葬资料的观察及对其生活的考察使我们看到,家族门户内外界限的象征意义,强烈地存在于时人的理念之中。这种观念的表达,不仅见于唐代西北边陲之地吐鲁番,亦广泛存在于当时乃至其后的中原地区。成书于宋代的古今合璧事类(别集) 卷十五宫室门 “
12、门户”目之总叙中说:夫门之设,所以限内外,通往来,几出入而时启闭者也。惟君子之于是门也,由必以礼,行必以义。 既“限内外” ,又“通往来” ;既是几察出入的关键,又是依时启闭的枢纽。家居庭院的“门” ,在中国古代具有鲜明的政治社会意义。在空间结构中,门户具有分界与通贯的双重作用;在人伦关系上,门是重要界线。家门既是家族与社会的分界,也是二者的接触点与连结枢纽 。认识“空间”与“家”的关系,认识传统社会中女性的活动范围 ,不能不注意女性与“门”的特有关系。从考古发掘资料中,我们可以见到描绘女性与“门”之关系的生动形像 。50 年代初期在河南禹县白沙发掘的一号宋墓 ,是一座建于土洞之内的仿木结构砖
13、室墓。这一北宋元符年间(10981100)的墓葬遗址,由墓道、墓门、甬道、前室与后室组成。在后室北壁,有一砖雕妇人开启门扉的形像:北壁上画绛幔、蓝绶,其下砖砌假门。假门外,面南立一砖雕的少女,垂双髻,著窄袖衫和长裙,裙下露尖鞋,右手作启门状。 无独有偶,在其西北 20 米处的北宋晚期(应不晚于徽宗宣和六年)墓葬,即白沙二号宋墓,其六角形墓室之北壁也有一妇人启门形像:北壁上画绛帐,其下砖砌假门,左门扇微外启,自右侧露出一梳环饰著青衫的女子,面南欠身作欲进墓室状。 “妇人启门”形像之渊源,至少可以远溯至东汉,在当时的石棺及画像石中已有类似画面出现。例如建于建安十七年(212 年)的四川芦山王晖墓内
14、石棺,棺前额(相当于门区)刻一门,半掩。一女子,双丫,探头出来;门上有题铭;石棺左侧苍龙,右侧白虎,后方刻玄武。 此类形像唐代已较多见,两宋更为流行,主要出现于墓室壁画、砖雕或佛塔、经幢作为装饰。这一时期目前所知较早的样例,分别出现在陕西长安竹园村唐塔和山东长清灵岩寺唐塔。此后在不同地区(例如今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甘肃、四川、贵州等地) 、不同民族(汉、契丹、女真、朝鲜等)的文物中屡屡再现。其形制可分为启左扉、启右扉、双扉半开三种。 北宋中期,墓室雕饰出现了讲求华丽的新风尚,涉及的题材也较前丰富 。 “妇人启门”形像开始较多地出现于墓葬之中。除白沙北宋一号墓后室北壁彩绘砖雕、二号墓后
15、室北壁彩绘砖雕 外,洛阳耐火材料厂十三号北宋晚期墓墓室北壁砖雕 也有该形像出现。此外,洛阳北宋崇宁五年(1106)张君墓画像石棺棺身前档正中浮雕上,亦有类似画面,发掘简报中说:“门扉半掩,一近乎圆雕的女侍似欲启门而出,犹半遮面” 。这一艺术题材流行于墓葬之中似非偶然。墓室中的装饰,在一定意义上不仅是为逝者准备的,也是显示给生者看的。墓室形制,作为墓主人心目中在“彼界”的生活环境,有与“此界”之生宅对应的一面;但显然又不是生宅的再现。墓室装饰的选择多有着特别的涵义。墓室环境寄寓着墓主对于阴世“生活”的期望。作为审美对象,女性形像有助于渲染柔和温馨的气氛。姿态委婉的妇女与刻划细致的门互相映衬,增添
16、了阴冷的墓室之生活气息与温情美感。但这尚未说明将女性形像与“门”连结起来之可能的寓意。如果我们把视野展开更远,不仅仅局限于一面面砖雕、一幅幅壁画,而将该形像置于墓葬的整体情境之中观察,即不难注意到,宋代墓葬中的“妇人启门”形像虽然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有一特点几乎无一例外,即多位于墓中正对墓道的墙壁(通常是墓室的北壁) ,而在多室墓中,则居于后室后壁。宿白先生提出:此处装饰就其所处位置观察,疑其取意在于表示假门之后尚有庭院或房屋、厅堂,亦即表示墓室至此并未到尽头之意。 并且引证时人创作的词曲、卷轴,指出妇女倚门的形像在宋代颇为流行,被认为幽美动人。 这一解释,无疑极具启发意义。从对于位置关系的分析
17、入手,使我们了解到这些“假门”实际上指喻着通向后院的门径。但它未能进一步阐释,为什么暗示“庭院深深”的“假门”背后,露出的一定是女性形像;亦未明确指出,为什么女性“倚门”会被认为“幽美动人” 。以位置关系较为清楚的墓葬布局为例,位于内室后壁的假门实际上是指代通向内院的“中门” ,则隐现于其后的人物,无疑应是居处于中门之内的。而终日活动于其内, “无故不窥中门” 的,正是宅院中的女性;代表内院之人在门侧显露身影的,当然也应该是女性。女性“倚门”之所以“幽美动人” ,正是因为处于深宅大院之中、行动优雅幽秘的女性(主要是上层女性)很少跨出家门,甚至不常得到自门户中露面的机会。这种若隐若现,正是吸引无
18、数文人墨客之处。在妇人“启门” “闭门” “倚门”的艺术形像中,年轻娇好的女性 身不离“门” ,被“门”限制约束,正具有宣示女性活动于门墙之内的意味。这一艺术形像的寓意,与儒家礼教有关。被要求“正位乎内”的女性,通常被规范于内室、内院,被联系于“闭户” “阖扉”之类行动 。 周易系辞上即有“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的说法;礼记内则中,亦规定了两性“内外有别”的行为空间: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外内不共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北
19、宋中期,司马光所作书仪居家杂仪中,更强调了“凡为宫室,必辨内外”的重要性:男治外事,女治内事。男子昼无故不处私室,妇人无故不窥中门。有故出中门,必掩蔽其面(如盖头。面帽之类) 。男子夜行以烛,男仆非有缮修及有大故(大故谓水火盗贼之类) ,亦必以袖遮其面。女仆无故不出中门(盖小婢亦然) ,有故出中门,亦必掩蔽其面。 这段脱胎于内则的说教,特别突出了宅院“中门”的意义,刻意雕凿着男女、内外之间的距离感,令人凛然。对于女性与“门”具体直接的关系,儒家经典中屡有提及。 仪礼士昏礼有云:“(婿)见主妇,主妇阖扉,立于其内” ,郑玄解释“阖扉”说:“阖扉者,妇人无外事。扉,左扉。 ”宋李如圭再释为:“左扉
20、,东扉也。 士丧礼:卜葬日,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 春秋传曰: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 ” 这里的“扉” ,应指厅堂内室而非后院之门;但这种仪制所强调的,同样是“无外事” , “不出门” 、“不逾阈” 。看来,对于“妇人启门/阖扉”的塑造,旨在刻画谨守礼制、不逾内外之限的女性形像 。 不过,出土文物中展现的“妇人启门”形像事实上多彩多姿。不仅或开启或关闭,或左扉或右扉并非一致,她们相对于门的运动也是或出、或进、或窥探,而不拘泥于“足不逾户” 。此类创作一方面不离传统规范的框架,反映着“女无外事”的理念;另一方面画面人物又不固守于门内,或多或少反映着丰富多样的实际生活。因此,这类艺术形像,又并非对于儒家礼制的简单图解。妇人启门形像在艺术世界中的多样化,所表达内容与儒家经典文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