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 1016 周妊娠【关键词】 米非司酮 米索前列醇 终止妊娠 1016 周既往对于妊娠 1016 周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采用羊膜腔内注射乳酸依沙吖啶或羊膜腔外注射乳酸依沙吖啶行钳刮术引产的方法,此方法需宫腔操作,增加了孕妇子宫损伤和宫腔感染的机会。近年来,本院采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简称“米索”)终止 1016 周妊娠的方法,减少了手术合并症,提高了成功率,报道如下。对象和方法1.对象:2007 年 512 月,200 例孕 1016 周要求终止妊娠的健康妇女,无生殖道畸形,急慢性病史,尤其无心血管、血液和内分泌系统疾病,无多种药物过敏史,无反复阴道流血史,经妇科
2、检查及 B 超检查,证实为正常宫内妊娠,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肝功和心电图检查均正常。入选对象住院随即分为舌下含化组和米索阴道用药组,各 100 例。2.用药方法:米非司酮,每次 25mg,米索前列醇,每次 200 g,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早饭前 2 h 口服米非司酮 50 mg,晚饭后 2 h 口服米非司酮 25 mg,温开水送服,第 3 天早 8 点入院。舌下含化组舌下含服米索 400 g,2 h 后无规律宫缩或宫缩弱者,继续含服米索 200 g。阴道用药组阴道用药米索 400 g ,平卧,2 h 后无规律宫缩或宫缩弱者仍阴道用药米索 200 g,间隔 12 h 如不分娩再重
3、复用药,连续 3 次,观察 48 h 仍未分娩者为失败。3.评价标准:用药后 48 h 内胎儿、胎盘娩出为引产成功,否则视为引产失败。4.阴道流血量的计算方法:胎儿娩出后产妇臀下铺无菌无纺织垫,此垫有塑料层,2 h 后取出垫并称重,按 1.05 g 相当于 1 ml 血液的标准计算。5.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进行 t 检验。结果1.一般特征比较:2 组对象的年龄、孕周、胎产次及头臀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 1。2.引产情况:2 组引产总成功率 94.5 %(189/200)。舌下含化组为8.0 %(8/100),阴道用药组为 92.0 %(92/100),2 组引产成功率和阴
4、道出血量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平均排出时间 2 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 2。2 组米索用量均为 400 g。表12 组一般特征比较(s)表 22 组成功率、阴道流血量的比较3.不良反应: 2 组无 1 例发生损伤、感染等严重并发症,用米非司酮后出现类早孕样反应,配伍米索后胃肠道反应较明显。另外,还有极少数患者用米索前列醇后发生一过性发冷、发热、手心瘙痒等症状,但无需用药治疗。讨论本文采用药物引产,其引产机制为,孕酮是支持妊娠的必需激素,而米非司酮是作用于受体水平的抗孕激素药物,其终止妊娠主要是与孕酮竞争受体,拮抗孕酮的活性,使蜕膜血管水肿、变性、坏死,而从
5、子宫肌壁上脱落,同时刺激内源性前列腺素释放而诱导流产,继而引起滋养细胞间质出血,绒毛间质水肿、胚胎变性、剥离。人类宫颈结缔组织占 85 %90 %,平滑肌占 10 %左右。宫颈结缔组织有胶原纤维为其主要成分,有很强的韧性,妊娠期起支持子宫内容物的作用。中期妊娠引产成功与否与有效的宫缩、宫颈成熟及宫口扩张的综合效果有关,宫颈达到一定程度的成熟与软化,配合宫缩的发动,才能使宫口有效的扩张,妊娠中期宫颈尚未成熟,即妊娠胶原纤维无肿胀、无卷曲断裂、无缩短松弛不易扩张,故宫颈不成熟成为引产的一大障碍1。而米非司酮可以使胶原纤维分解加速,使之软化,扩张、成熟以利于胚胎及蜕膜排出2。米非司酮吸收迅速,半衰期
6、约为 2530 h。而米索前列醇是一种前列腺素 E1 类似物,对各期妊娠子宫均有收缩作用,且随剂量增加,宫腔压力不断增加,30 min 达高峰,能刺激宫颈细胞,使胶原酶弹性提高,蛋白酶活性增加,加速子宫颈胶原的裂解,有效扩张宫颈,又可刺激子宫收缩,使宫口开放,促进蜕膜及绒毛排出。本文舌下含服米索,可使有效血药浓度维持时间较长,生物利用度较高有关,舌下含服可以避免令人不适的阴道检查,并且使药物引产过程更隐秘。米索片剂在水中易溶解,且舌下是口腔血管最丰富的部位,据观察药片在 1015 min 内可以溶解。本组资料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舌下含化组用药次数少于口服用药组,又减少了病人因阴道检查的不适,2组胎儿排出平均时间在用米索后 6 h。因此,认为含化米索组优于阴道用药组。米索前列醇配伍米非司酮用于 1016 周妊娠引产,不良反应小,价格便宜,常温下易保存,效果好,痛苦小,并发症少,易于孕妇接受的好方法,缩短住院时间,可以临床推广。【参考文献】1 翁梨驹.米非司酮配配伍米索前列醇终止早孕J.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1995,30:522-525.2 杜明昆,应玉娣,张红美.米非司酮并用卡孕前列醇甲酯酸抗早孕的临床观察J.中国计划生育杂志,1992,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