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PPP 项目协议甲方: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机关法人):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乙 1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乙 2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 1方、乙 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二一七年 月 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项目收益第三章 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第四章 项目公司成立第五章 双方的一般责任第六章 项目建设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八章 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第九章 投资回报第十章 项目移交第十一章 违约与终止第十二章 协调和争议的解决第十三章 其
2、他约定附件 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2 运营维护保证金格式附件 3 移交维修保证金格式附件 4 运维绩效指标及付费附件 5 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附件 6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200838 号)附件 7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 号)附件 8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附件 9 本 PPP 项目前置程序批复文件附件 10 本 PPP 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附件 11 本 PPP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相关批复附件 12 本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相关批复附件 13 金坛区财政部门出具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购
3、买服务费的确认函附件 14 PPP 项目承继合同协议书24鉴于:(一)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已经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授权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称“甲方” )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二)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待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在金坛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三)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
4、法人。(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并遵守。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1 定义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1.1.1 本项目:指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 PPP 项目,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具体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1.1.2 甲方:指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1.1.3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 PPP 运作的社会资本方。1.1.4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1.1.5 特许经营权:指
5、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1.1.6 合作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 12 年的期间(含建设期 2 年,建成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 10 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无条件提前结束运营期进入移交程序,对此乙方不得拒绝。 ) 。1.1.7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附件、融资协议、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1.1.8 项目设施: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1.1.9 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1.1.10 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
6、融资的相关协议。1.1.1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指乙方按照第 7.1 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1.1.12 运营维护保证金:指乙方按照第 18.1 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1.1.13 移交维修保证金:指乙方按照第 25.1 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1.1.14 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1.1.15 交工验收日:指乙方完成所负责的工程实体内容后,但并未通车之前,向甲方递交交工验收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组织交工验收,验收通过
7、,即为交工验收日。1.1.16 项目交付日: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的所有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1.1.17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 ,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1.1.18 终止日: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1.1.19 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1.1.20 生效日: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协议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1.1.21 “元”:指人民币
8、元。1.2 解释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1.2.1 “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1.2.2 “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1.2.3 “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1.2.4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2.1 协议构成(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补充协议;(2)本协议附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5)经批复的施工图;(6)其他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文件。2.2 协议适用范围及顺序2.2
9、.1 本协议构成为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2.2.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则以上列构成中次序在先者为准。2.2.3 除协议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协议条款外,本协议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2.2.4 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3.1.1 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维护保证金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款项的权利;3.1.2 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3.1
10、.3 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3.1.4 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1.5 在项
11、目交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3.1.6 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3.1.7 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3.2 甲
12、方义务3.2.1 乙方协助甲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2.2 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3.2.3 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3.2.4 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铁路、高速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3.2.5 负责解决项目相关的用地问题;3.2.6 (1)本项目已经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并纳入财政部 PPP 项目综合信息平台。(2)本项目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
13、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且区政府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优先列入金坛区政府财政中长期预算规划,且纳入政府财政年度财政预算的还款安排需得到金坛区人大的批准。金坛区财政部门出具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的确认函。3.2.7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3.2.8 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3.3 乙方权利3.3.1 享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移交本项目的权利;3.3.2 享有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3.3.3 要求甲方按照
14、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3.3.4 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3.4 乙方义务3.4.1 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3.4.2 按照金坛区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3.4.3 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3.4.4 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
15、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3.4.5 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保证金及移交维修保证金;3.4.6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完工;3.4.7 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
16、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3.4.8 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第四条声明和条件4.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甲方已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项目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甲方已经获得本项目协议应在生效日期前依相关法规应该由甲方获得的所有批准;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
17、明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若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甲方需全额赔偿乙方。4.2 乙方的声明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应在生效日期前依照相关法规应该由乙方获得的所有批准;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第二章项目收益权 第五条项目收益权5.1 项目收益权的授予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授予乙方的、在合作期内的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