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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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章1章 总则 章2章 术语 章3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3.2 风景资源评价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章4章 专项规划 4.1 保护培育规划 4.2 风景游赏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9 分期发展规划 章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附录 A 本规范用词说明 2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 1 章 总则第 1.0.1 条

2、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 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 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 以下 )、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 以上)。 第 1.0.4 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

3、详细规划。 第 1.0.5 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3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

4、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 1.0.7 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第 2.0.1 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4第 2.0.2 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

5、、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 2.0.3 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 2.0.4 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 2.0.5 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 2.0.6 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

6、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 2.0.7 条 景群 第 2.0.8 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 2.0.9 条 景区 5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 2.0.10 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 2.0.11 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 2.0.12 条 游人容量 第 2.0.13 条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

7、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 2.0.14 条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 3.1.1 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6第 3.1.2 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8、 第 3.1.3 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 3.1.3的规定:789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 3.2.9 条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 3.3.1 条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

9、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 3.3.2 条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10第 3.3.3 条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 3.3.4 条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

10、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 3.3.5 条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 3.4.1 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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