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

上传人:h**** 文档编号:222978 上传时间:2018-07-22 格式:PPT 页数:73 大小:8.2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卫生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讲稿.ppt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及合理应用,良乡医院 吕世臣,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卫生部84号令第二部分:抗菌药物分类及特点第三部分: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史上最严”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于8月1日正式实施,什么是抗菌药物,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2、(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医院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医院抗菌药物

3、的管理机构,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机构或人员职责,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

4、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制订,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一品两规,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抗菌药物目录的调整,第十九条 医

5、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采购管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6、临时采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遴选与评估,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

7、应目录。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如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的取得,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

8、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加强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静脉使用抗菌药物资质的获得,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监督与监控,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

9、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监督与监控,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二)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三)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四)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五)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排名与公示,第四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

10、中心(站)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第四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处罚,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一

1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二)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第四十七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第四十八条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

12、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处罚,第五十四条 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3、,抗菌药物的分类与特点,抗菌药物的分类及作用特点,(一)生物活分类1、抗G+球菌抗菌药物2、抗G-杆菌抗菌药物3、广谱抗菌药物4、抗结核分支杆菌抗菌药物5、抗厌氧菌抗菌药物6、内酰胺酶抑制剂等,抗菌药物的分类及作用特点,(二)按化学结构分类1、内酰胺类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头霉素类、单环内酰胺类,碳青霉烯类等。 2、氨基糖苷类3、喹诺酮类4、大环内酯类5、肽类抗菌药物5、四环素类林可霉素类6、磺胺类/硝基呋喃类7、另类:磷霉素类、呋西地酸,青霉素类的特点,1、繁殖期杀菌剂2、作用机制: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 成,人的细胞无细胞壁,对人类的毒副反应小。3、易引起变态反应,甚至可发生致死性的

14、过敏性休克;4、易被内酰胺酶所水解、灭活。,青霉素类的合理应用,1、对静止期细菌几无抑制作用,一般“不宜与抑菌剂合用” 2、用药前应常规做皮试 3、时间依赖性杀菌剂,其杀菌作用主要取决于血与组织中药物浓度超过MIC的时间,而与药物峰浓度关系不大该组药物应用原则是缩短用药间隔、减少每次用量、使血药浓度在24 h有60时间超过MIC,青霉素类的分类,青霉素和苄星青霉素耐酶青霉素:苯唑西林广谱青霉素:包括氨苄青霉素(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等)抗假单胞菌青霉素(哌拉西林、阿洛西林 ),头孢菌素类的特点及合理应用,1、头孢菌素类为杀菌剂 2、抑制细菌细胞壁合成 3、按其发明年代的先后和抗菌性

15、能的不同而分为一、二、三、 四代(五代)4、头孢菌素对内酰胺酶稳定性比青霉素类高,抗菌谱比青霉素类广,作用也比青霉素类强,临床常用的头孢菌素类,第一代:头孢噻吩、头孢噻啶、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硫脒。第二代:头孢呋辛、头孢孟多、头孢替安、头孢尼西、头孢雷特。第三代:头孢噻肟、头孢唑肟、头孢曲松、头孢地嗪、头孢他啶、头孢哌酮、头孢匹胺、头孢甲肟、头孢磺啶、头孢咪唑。第四代:头孢匹罗、头孢吡肟、头孢克定。,第一代头孢菌素的特点,1、对G+ 菌抗菌作用优于第二代与第三代头孢菌素。2、抗阴性杆菌作用较弱。3、对绿脓杆菌与厌氧菌无效。4、某些一代品种有不同程度的肾毒性。,第二代头孢菌素的特点,1、第二

16、代头孢菌素的抗菌谱较第一代有所扩大,抗阴性杆菌活性加强2、对G+ 菌稍逊于第一代头孢菌素,而比三代头孢菌素强3、对厌氧菌有一定作用5、对绿脓杆菌无效6、肾毒性比一代头孢菌素低,三代头孢菌素特点,1、广谱抗菌谱,有强大抗阴性杆菌作用,明显超过一代与二代头菌素2、对革兰氏阳性球菌作用不如一代和某些二代头孢菌素3、对绿脓杆菌与厌氧菌有不同程度抗菌作用4、体内分布较广,组织通透性较好,第四代头孢菌素,1、抗菌谱比第三代头孢菌素更广,对G+ 菌的杀菌活性明显地强于第三代头孢菌素2、对内酰胺酶比第三代头孢菌素更稳定3、对厌氧菌和耐甲氧西林的金葡菌(MRSA)的作用仍不理想,头孢菌素类的不良反应,1、变态反

17、应:2、胃肠道反应,VimB族和K族缺乏,凝血功能障碍3、肝毒性:使ALT、ALP、BIL升高,较轻,停药后多数可恢复正常4、肾毒性:偶见蛋白尿和BUN、Cr升高;5、造血系统毒性6、“醉酒样”反应,头孢菌素类药物的注意事项,1、防止过敏反应:与青霉素类药物有交叉过敏现象(10左右);2、可能引起二重感染,用药期间出现腹泻,考虑伪膜性肠炎之可能,须及时停药,并给予相应的治疗。3、注射溶液要现配现用,不能与NaHCO3等碱性液体混装在一个容器内,喹诺酮类药物,1、化学合成抗菌药 2、抑制细菌的DNA旋转酶,使DNA不能控制mRNA和蛋白质的合成。属于杀菌剂。 3、分四代第一代:已少用。第二代:主

18、要有吡哌酸第三代:抗菌谱广,体内分布广泛,组织浓度 高;消除半减期长;每日仅需给药12次,使用方便,尤其对革兰阴性杆菌抗菌活性强,对结核杆菌具有一定抗菌作用,可作为二线抗结核药物,第三代、第四代,第三代: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氟沙星、洛美沙星等。第四代:加替沙星等临床上可用于各种感染的治疗。,喹诺酮类药物,不宜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 、儿童 (18岁以下)不宜应用于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尤其是有癫痫史的患者避免与茶碱类、咖啡因和口服抗凝药(法华令)等药物同时应用 含铝、镁的制酸药、铁剂均可减少本品的口服吸收,不宜合用。,喹诺酮类的不良反应,胃肠道反应中枢神经反应:头痛、兴奋、抽搐

19、、诱发癫痫变态反应光敏反应:用药期间应避免皮肤直接暴露在阳光下照射。影响软骨发育一过性WBC减少,ALT、BUN、Cr升高等。,大环内酯类抗菌药物,1、作用机理:阻碍细菌蛋白质的合成2、快效抑菌剂,抗菌谱窄,但比青霉素略广,主要为G+ 菌,对G-菌作用较差,易形成耐药性3、治疗支原体和衣原体感染,是治疗军团菌感染的首选药物4、不良反应:(1)肝毒性。 (2)局部刺激 不宜肌内注射,静脉滴注速度不宜过快。 (3)胃肠道反应(4)可抑制茶碱的代谢。联合应用,可致茶碱中毒,甚至死亡,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抗菌机理:阻断敏感菌蛋白质的合成抗菌谱主要G-菌,对多数需氧G-杆菌和少数耐药的金葡菌有较强的抗菌

20、活性,部分品种对结核分枝杆菌及其它枝杆菌属也有较好的抗菌活性 剂量或浓度依赖型抗感染药物,可每日给药1次,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变态反应发生率较低:用药前不必常规作皮试;与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常常获得协同作用: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类作用于细菌细胞壁,使氨基糖苷类易于进入细菌体内,与核糖体结合而发挥其抗菌作用耳、肾毒性较大,对神经肌肉有阻滞作用,能通过血脑屏障,易透过胎盘,不宜用于老年人、婴幼儿和孕妇,氨基糖苷类抗菌药物,与强利尿药(如呋塞米等)联用可加强耳毒性。与其他有耳毒性的药物联合应用,中毒可能加强。与头孢菌素类第1-2代联合应用,可致肾毒性加强。右旋糖酐可加强本类药物的肾毒性。本类药物与碱

21、性药(如碳酸氢钠、氨茶碱等)联合应用,抗菌效能可增强,但同时毒性也相应增强,必须慎重。耐药菌株已有明显增多。,抗菌药物的临床合理应用,不同病情选择不同的给药方案,1)轻、中度感染 (1)三天方案 (2)五天方案2)重度感染 (如:CAP的序贯疗法),抗菌药物的药代动力学PK,一、吸收 一般口服后 1-2h; 肌注后0.5-1h血药浓度可达高峰值。 口服不吸收或甚少吸收的药物: 氨基糖苷类 多粘菌素类 万古霉素 两性霉素B 多数头孢类口服吸收很少,一般血供丰富的组织如肝、肾、肺药物浓度高, 血药物浓度为MIC的2-10倍。组织和体液药浓度达到有效水平 CSF浓度高: 青霉素、头孢呋辛、头孢噻肟、

22、头孢曲松、 INH、磺胺类、甲硝唑等。 无论有无炎症,脑脊液药物浓度均不能达到抑菌水平者: 苯唑西林、红霉素、林可霉素、氨基糖苷类、酮康唑。,二、分布,许多药物在体内经肝脏或其他组织器官(如胃、肺、肠粘膜等)的药物转化酶作用。第1步,可通过氧化、还原或水解,使多数药物灭活,少数反而活化;第2步,与体内物质结合后使活性降低,极性增高,而有利于排出体外。 部分抗菌药物在体内代谢,代谢物可保持原有活性或减弱或消失。 代谢后活性明显减低者:头孢噻肟、磺胺药、 INH等。,三、代谢,四、排泄大部分抗菌药物经肾排泄,部分经肝胆系统排出;尚可分泌至唾液、泪液、支气管分泌物、痰液、乳汁中。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

23、大多品种、氨基糖苷类、氟喹诺酮类、磺胺类等主要经肾排泄。由肾排泄,尿药浓度可达血药浓度数十或数百倍.胆汁浓度高: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大环内酯、利福平 胆汁中达一定浓度:氨基糖苷类、氨苄西林、哌拉西林等。 胆汁浓度低:万古霉素、多粘、氯霉素粪便: 大环内酯、四环素、利福平及很少吸收的氨基糖苷类。 另外,氨基糖苷及头孢菌素类经透析而大部分被清除, 应补充半剂或一剂(而非减量)。,骨浓度高: 克林(安全性)、林可、磷霉素和多数氟喹诺酮类(青少年)。前列腺浓度高: 氟喹诺酮、红霉素、四环素、SMZco。 全身应用抗生素后浆膜腔、关节腔的浓度可达血浓度50-100% , 通常不需局部用药(厚壁脓肿除外)

24、。 可透胎盘屏障的药物有: 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磺胺药、氟喹诺酮。,抗生素如未依据PK/PD特性应用将导致的后果,1、难以获得满意的治疗效果; 2、治疗过程中出现毒、副作用的机率增3、诱导耐药发生的机会增加,避免误区 A. 重视病原学诊断,1. 及时进行细菌涂片、培养2. 标本合格3. 多次送检4. 分离菌鉴定到种5. 进行药敏实验,B. 了解感染部位、特点、经验用药,1. 感染部位2. 临床特点3. 前期经验治疗效果4. 社区感染与医院感染,C.关注病原菌耐药现状,了解天然耐药菌 2. 据培养与 药敏结果选药3. 及时了解科室、医院细菌耐药情况4. 关注细菌耐药动态,天然耐药菌,支原体 衣原

25、体 立克次体 : 作用于细胞壁药物 耐药 肺炎链球菌: 丁胺卡那 耐药 肠球菌属: 头孢菌素类耐药 硫咪除外 产单核李斯特菌: 头孢菌素类 耐药 沙门菌、志贺菌: 氨基糖苷类、1,2代头孢耐药 克柔、光滑、曲霉菌 、荚膜组织胞浆菌: 氟康唑耐药 毛霉菌 氟康唑 伊曲 伏立耐药 土曲霉 两性霉素B 耐药 隐球菌 卡泊芬净 米卡芬净耐药,D.熟悉抗菌药物,1. 抗菌活性: 2. PK/PD特性: 3. 适应证: 4. 不良反应:毒性反应 变态反应 二重感染,抗菌活性,联合 效应 模式1+2 协同 1+1 21+3 拮抗 1+1MIC、 Cmax/MIC、MPC等参数决定给药次数5. 剂量、疗程适当,G. 避免违规,1. 不合理联合用药 忽视病灶处理忽视医院感染预防措施 不作病原菌检查 非感染患者用抗菌药物,I. 关注抗菌药物的毒副作用,1、毒性反应 2、变态反应 3、二重感染,例:喹诺酮类药物相关少见副作用,1、心血管系统 2、跟腱炎 3、光敏现象4/.,J.加强综合治疗措施,积极引流营养支持增强患者免疫功能加强基础疾病的处理 维持身体内微生态平衡,病灶引流(肝脓肿、破伤风等疾病),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