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消防指示标示、临时疏散通道等。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2.1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5.2.1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3) 可燃
2、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 DN100.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5m。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m。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6.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
3、险品管理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腐蚀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6.2.4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在签发动火许可证。2)动火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
4、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4)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5)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2)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3) 气瓶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止暴晒和避免高温的措施。4) 燃气储装瓶应设置防静电装置。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2)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1M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