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及应对措施初探【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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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届)网络隐私权的侵犯现状及应对措施初探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广告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目录摘要IABSTRACTII引言1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1(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1(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21、网络隐私权更易受侵害,人数更广,损害更为巨大22、网络隐私权包含人身、财产多种内容23、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范围更广2二、目前我国网络隐私的侵犯类型及保护措施3(一)对网络隐私的侵犯类型31、对网络用户人身隐私的侵犯32、对网络用户的财产隐私的侵犯33、对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隐私的侵犯34、对网络用户信息数据隐私的侵犯35、对网络用户空间隐私的侵犯3(二)我国目前对网络

2、隐私保护的现状41、法律保护的滞后和不完善42、缺乏行业自律4三、各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4(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立法、技术并存的模式4(二)以欧盟为主的立法保护模式5(三)两种模式的利弊比较5四、关于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6(一)单独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6二加强行业自律,统一行业规范6(三)加强行政监管和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6(四)教育消费者个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未然7(五)正确处理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的关系7六正确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7结语7参考文献8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I摘要【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日新月异地飞速发

3、展,世界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以INTERNET为基础的网络新型文化,正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和发展,全面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商务方式。与此同时,个人隐私被侵犯已经成为很多网民的隐忧与困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个人电脑被黑客入侵、网上购物清单被人留底等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弥漫在网络世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而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隐私的保护还不够完备,学者们的研究也比较少。因此本课题将探讨如何既恰当地保护隐私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方法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权,以期为网络隐私权的深入研究及建立完善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提

4、供有益借鉴。【关键词】网络;网络隐私权;保护。IIABSTRACT【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THETECHNOLOGYOFCOMPUTERANDNETWORK,UNPRECEDENTEDINFRINGEMENTONTHERIGHTTOINDIVIDUALPRIVACYINCYBERSPACEISGETTINGMOREANDMORESERIOUS,WHICHHASHAMPEREDTHEPROGRESSOFELECTRONICCOERCEANDNETWORKECONOMYATTHESAMETIME,PERSONALPRIVACYWASVIOLATEDAN

5、DALOTOFINTERNETUSERSHASBECOMEAWORRYANDDISTRESSCITIZENSPERSONALINFORMATIONWASLEAKEDTHROUGHTHEINTERNET,PERSONALCOMPUTERHACKING,ONLINESHOPPINGLISTWASLEFTATTHEEND,ETCOCCURAGENERALFEELINGOFINSECURITYPERVADESTHEONLINEWORLD,TOVARYINGDEGREES,AFFECTPEOPLESNORMALWORKANDLIFEINCHINA,SCHOLARSOFTHELATESTARTOFTHES

6、TUDYINTERNETPRIVACYLEGISLATIONINADEQUATEBASEDONTHIS,THEPROTECTIONOFPRIVACYONTHEINTERNETFORFURTHERRESEARCH,OFGREATSIGNIFICANCETHISTOPICWILLEXPLOREHOWTOBOTHPROPERLYPROTECTPRIVACY,WITHOUTPREJUDICETOTHENORMALDEVELOPMENTOFTHENETWORK,WHATKINDOFMEASURESSHOULDBETAKENANDWAYSTOPROTECTTHEPERSONALPRIVACYOFINTER

7、NETUSERSTOPRIVACYDEPTHSTUDYOFTHENETWORKANDESTABLISHASOUNDNETWORKPRIVACYPROTECTIONSYSTEMPROVIDEAUSEFULREFERENCE【KEYWORDS】NETWORK;NETWORKPRIVACY;PROTECTION1引言2007年底,一件令人惊诧的”人肉搜索”事件发生在网络上一篇被称为“死亡博客”的博文被广为转载,里面详细记录了博客作者丈夫的出轨经历,并贴出了其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该博文的作者姜岩在完成博文后不久被人发现自杀身亡,引起网民们的热议,其丈夫王菲被网民“人肉搜素”。不断有网友陆续贴出了王菲及

8、其家人的个人信息,一些激进的网友还对王菲在网上进行“追杀”,其住宅和工作单位不断收到恐吓信,受到骚扰,王菲工作被辞退,父母受不了只好让其搬出,其人身、财产受到极大的影响。1当然很多人认为其出轨在先,受到如此的惩罚是罪有应得。但是,该事件从开始到结束网民们都只是一面听信姜岩的说法,不容王菲的解释,而且感情是极其复杂的事,是极其私密的事,很多时候并没有严格的对错界限,以这种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来寻求网民自以为的正义必将造成以后一系列严重问题的出现,任何人如果想中伤他人只需在网络上公布或者捏造一些所谓的罪证,你、我、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如此的“罪有应得”。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和通信网已成

9、为个人信息传输、发布、存储的重要载体,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网络因其快速、开放、互动性强和虚拟性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同时,也使个人隐私更易暴露于公众之中,隐私被窥视的可能性随之大增,给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现在必须给予网路隐私权足够的重视,防患未然,减少人们的惶恐心理。一、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界定截止2010年,全球已发展到有20亿网民,如何才能有效保障据公民在网络上的信息数据安全成为网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相关讨论日益激烈。(一)网络隐私权的内涵传统的“隐私”除了包括住宅和居住安宁、私生活外,还包括个人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信用卡号、身份证

10、号码、社会关系、教育、病历、职业、休闲爱好、生理特征、通讯秘密、日记等个人信息资料。而在网络中个人隐私主要是以“个人信息资料”形式体现,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如电子邮件地址(EMAILADDRESS)、网域名称(DOMAINNAME)、不变资源定地址(URL)、使用者名称、通行码(USERNAME及PASSWORD)、网络通讯协议地址(IPADDRESS)、INTERNET帐号及密码等等。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日后互联网络上势必将出现更多无法以现有法律规范的信息资料形式。故笔者认为,为适应信息时代的到来,更好地保护信息时代中个人隐私权免受冲击,有必要提出“网络隐私”这一概念,以区别传统意义上的

11、“隐私”。网络隐私基于互联网络而产生且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由此产生了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概念,即“在没有告知当事人并获得其同意之前,网上个人资料的收集者(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不得将当事人为某一特定目的提供的资料用于另一目的上”,于是有人提出“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PRIVACY),强调“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信息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的最后查核者,1孙金霞浅谈网络时代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挑战,载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2期2以及是该个人数据信息使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网络隐私保持权,指个人与他人利益无

12、关的网上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如禁止非法追查、跟踪个人的上网浏览习惯,禁止他人截取、窥视电子邮件,禁止监听他人网上聊天。2、网络隐私支配权,指个人在主观上享有对其私人信息决定是否在网上公开的权利,也就是权利人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向网站提供其个人信息、提供哪些、对信息资料使用的限制情况。如个人在某一网站申请注册成为该网站用户时,有权选择登录哪些个人信息,可以是部分,也可是全部。3、网络隐私利用权,指个人可以利用其私人信息在网上从事各种活动,取得相当的收益。如披露私人经历撰写网络文学,获取收益;登录婚介、交友网站公开个人简历,介绍自己等。上述行为均以合法为限,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利用

13、个人身体隐秘部分制作淫秽图片在网上传播,法律应当予以禁止。4、网络隐私请求权,当个人隐私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要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1、网络隐私权更易受侵害,人数更广,损害更为巨大当人们上网冲浪或消费时,通常会被要求提供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姓名、年龄、性别、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而很多些网络服务商对用户提交的这些信息在未征得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自行收集、保存加以利用,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各种恶意软件的泛滥,任何人只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都能够收集、整理、乃至恶意的窃取、利用在互联网的个人信息。因此,相比保密性较强,不易窃取的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更易受侵害

14、,同时,由于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极广、互动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网络隐私遭侵害事件,往往涉及面广、短时间内便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害。2、网络隐私权包含人身、财产多种内容传统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信息和人格尊严,以此达到维护个人生活安宁的目的,通常情况下没有财产内容。2但在网络隐私中不仅个人的电子商务信息具有财产性质,连传统的姓名、肖像、联系方式、电子邮件、购物习惯、兴趣爱好等诸多数据都有可能成为商业利用的对象,具有商业价值。可见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用户的所有数据都具有了财产价值,因此网络隐私权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3、网络隐私权较传统隐私权范围更广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成为不同角度的

15、稀缺资源,不仅个人的数据信息遭到侵犯,就连用户的网上活动信息因其重要的商业价值也常成为侵犯隐私的动因;而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为获取用户的活动信息、了解其兴趣爱好提供了便利与很多可能;因此在传统理论中不认为是隐私权利客体的消费、活动记录也被网络隐私权所吸收,权利客体范围更广。2吴菲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载知识经济,2000年第8期。3二、目前我国网络隐私的侵犯类型及保护措施(一)对网络隐私的侵犯类型对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分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从网络隐私权的不同文化层次上和属性上,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分为多种1、对网络用户人身隐私的侵犯网络用户在网上冲浪及消费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记

16、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甚至个人私密健康信息。如果服务方不能有效保护这些消费者隐私,泄漏给第三方或遭窃取,就会造成对网络用户隐私的侵犯,这便是一种对网络用户本身隐私人格权的侵害。2、对网络用户的财产隐私的侵犯随着电子商务的盛行,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大部分网络用户在网上交易时都要使用网上银行、信用卡或电子消费卡,而要使用这些工具都必须登陆账号和密码。因此服务商如果对这些关系到网络消费者的个人经济秘密的财产隐私没有采取可行的保密措施,将对网络用户带来财产权益的侵犯。33、对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隐私的侵犯网络用户在上网时往往会不自觉地透露或由电脑自动生成自己的IP地

17、址、浏览历史、活动消费内容、个人行为习惯等信息,而某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收集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用作商业用途,也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刻意记录网络用户的行为资料,这就使得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毫无隐私可言。不管网络服务商是否向外泄漏,都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一种威胁。44、对网络用户信息数据隐私的侵犯如今的很多应用软件,为了单方面的增强其效果往往都含有窥探安装用户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数据信息内容的程序,并经网络发送回给运营商。而这极有可能将电脑中的个人信息一带发送给软件运营商,轰动一时的“3Q”大战,就因为腾讯公司的诸多软件有此功能而受到人们的诟病。近几年不断发生用户存储在计算机的私密信息遭窃的恶性事件,而

18、罪魁祸首就是黑客软件以及“木马”程序。后门发送者可以通过他们远程获得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窃取诸如信用卡、账户等个人财产信息和日记、照片等人格信息,使用户计算机的数据、信息陷入巨大的危险中。5、对网络用户空间隐私的侵犯目前流氓软件在网络上泛滥,他们未经允许就在用户浏览器及应用程序上安装恶意插件,改变用户的设置,私自修改注册表或封闭注册表修改窗口,当用户上网时不断弹出各种广告窗口,或者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进行牟利。某些流氓软件甚至无法卸载,这种“网络绑架”行为严重侵犯了网络用户的空间权和选择权。另一种侵犯网络用户信息自由的行为就是臭名昭著的垃圾邮件,发送者为了商业开发违背用户的意志,采取狂轰滥炸

19、的方式对网络用户进行骚扰,而群发器的使用极3杨天翔网络隐私权保护国际比较与借鉴,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9期。4范亚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8至94页。4大的助长了这股势头,严重的影响了网络用户的上网自由,使个人空间控制权完全丧失。(二)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1、法律保护的滞后和不完善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隐私权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未在我国的立法中确立。保护公民隐私的规定也散见于宪法和有关的基本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或其他行政法规中或采取判例的形式来确认公民享有某些内容的隐私权,但至今还没有将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

20、权利,实体法中也没有直接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采取变通的方式将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视同名誉权的案件处理,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用保护名誉权的方式保护隐私权。5这种间接保护的状况致使现有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益的保护显得捉襟见肘,防不胜防,尤其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已然不能满足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需要。由于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参照名誉权进行保护,尚无专门规定,对网络隐私保护更是缺乏法律依据,仅在计算机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中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21、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6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随着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到来和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大胆引进先进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法治资源,推进法制建设制定、出台中国自己的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必要。2、缺乏行业自律在法制不够完备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往往发挥着重要的弥补作用。但在我国行业自律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相比在行业

22、自律方面做得比较成熟、稳定的美国仍存在这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各大网站关于隐私保护的声明大都由其自己随意制定,没有统一的一个行业标准,内容简单,并没有详尽的解释其中的条款。网络用户在看时没问题,但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没有处理的细则,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这些隐私方面的保护声明也大多由网站单方面制定,解释权也归网站,用户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防患未然。用户没有参与其中,没有协商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如此极为不公平。出现以上诸多问题很大一个原因便是缺乏行业自律规范,缺乏约束。共同协商是商品时代必须的尊重和合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双方权益的合理实现。三、各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主要模式(一

23、)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立法、技术并存的模式5张夏薇论学生隐私权之保护,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8期。6李轲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5)。7李轲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5)。5在美国没有联邦一级的、全面的网络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大部分都散见于各州的隐私与安全条例如电子通讯隐私法、有线通讯隐私法、电视隐私保护法及信息自由法案等8。相比立法保护,美国政府更注重行业协会的制定的行业标准即行业自律政策对网络隐私权提供的保护。早在1996年美国政府就在其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确立了私营部门在网络隐私保护问题上应起主导作用的原则。9由于互联网

24、技术发展迅速,会不断涌现新的情况、现象,而立法很难跟上,所以采用自律政策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受到行业协会、美国政府的鼓励与支持。甚至有专门的隐私保护组织来推动行业自我规范、建设可信任的网络环境如“在线隐私权联盟”。10总体来说他们目前的行业自律形式主要有三种建议性的行业指导、网络隐私认证、技术保护。11除了立法保护与行业自律外,互联网技术因其高效、公正的特点也受到美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推崇。在美国前50名的电脑厂商和网络运营商基本都有自己的网络隐私软件如IBM的隐私精灵、ATT的PRIVACYBIND软件,还有全美通用的P3P网络隐私技术协议。这些软件或协议规范可以将隐私条款直接转化为后台的技术规

25、则,这样一来即使是生产商或运营商的员工也无法私自窃取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同时用户可以自行调节自己的隐私范围来满足各种需要,这也既不需要担心隐私泄露又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互联网的用处。(二)以欧盟为主的立法保护模式欧盟除英国外其余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贯侧重以制定法的形式规范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在网络隐私保护方面也不例外。因此他与美国的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有着显著的差异。早在1995年欧盟就制定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他首次将个人信息隐私化为基本的人权,并督促欧盟各成员国尽快制定本国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法。同时在1998年为了统一欧盟成员国内部相关电子商务数据隐私的规范和扩大其影响,又出台了电子商务私人资料保护办

26、法,它规定各成员国禁止向不符合欧盟信息隐私保护标准的国家出口个人数据及相关服务。总的来说欧盟的网络隐私立法由数据隐私保护、电子商务隐私保护、计算机软、硬件隐私保护标准和欧盟内部规范四大部分构成。12(三)两种模式的利弊比较美国的兼顾立法与行业自律,以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因其灵活多变能够很好的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步伐,又因其在保护网络用户隐私的同时不至阻碍互联网的发展受到大多数计算机厂商、网络服务运营商的青睐。但是完全建立在计算机厂商、网络服务运营商自觉行动的基础上,缺乏严格的责任和违反行业自律制裁措施的情况下。计算机厂商、网络服务运营商往往会受商业利益的驱使而罔顾行业规范,从而大大的对网络用户隐

27、私保护的力度。同时对那些没有加入行业协会的公司来说,因没有强制其实施规定的机制起不到任何的约束作用。因此单纯的行业自律模式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比较健全,监督机制比较完备的条件下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可在我国相关的保护机制、行业8陆一婷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载网络传播,2009年第5期。9华悸美国及欧盟隐私权的保护规则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当代法制,2010年第3期。10徐睿国际大型隐私保护机构综述,载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6年10期11华劼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河北法学2008年6期12李静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

28、6页至170页。6标准还不明晰的情况下,采取单一的行业自律模式是不妥的。欧盟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文法因其明确性、强制性加之公权力机构的保障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侵犯隐私权想行为,缺点在于过于细化的规范要求会极大的增加信息产业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当然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立法模式无疑是能够最全面保护其网络隐私的。而且仅仅为了提升一点发展速度就牺牲公民当有的权利本就不是良制,所以笔者倾向于采取以立法为主的模式。四、关于完善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侵犯个人隐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不仅在网上散布个人隐私破坏性强,而且商家可以利用网络的便

29、利收集、分析、利用个人数据,以便更有针对性地销售,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人们一方面在网络上留下了许多学习、工作、生活的踪迹,一方面又要为自己保留必要的私人空间,不愿自己的私密被了解太多,使自己行动受限对于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时代出现的种种新问题,欧美等网络业较发达国家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不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立法上都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本文尝试对这些国家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从立法、技术上综合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单独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如前所述,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隐私权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未在我国的立法中确立,没有一部比较系统

30、的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乃至隐私权的法律。同时立法模式因其成文法明确性、强制性加之公权力机构的保障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侵犯隐私权行为、最全面保护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制定一部隐私保护的专门法律,才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二加强行业自律,统一行业规范互联网技术发展飞速,立法因其在一定时期内的确定性很难跟上其步伐。过于松懈的法律制度无法很好及时的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而过于严苛的要求又会反过来给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在这种境遇下,行业自律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补充。我国目前网站的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网、上海热线、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身的隐私政策,这对整个行业是

31、一个很好的示范。(三)加强行政监管和监控,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网络环境因其匿名、虚拟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会使部分网民因缺乏监督、约束而做出一些违背社会公德乃至违反法律的事情。这就需要网络监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行政部门做好对运营商的准入、评审机制。规范网络信息的输入、传播、利用、处理机制,对非法收集、篡改、传播、利用他人隐私数据的行为从严处理。同时对政府部门或服务运营商存储的用户信息数据采取严格的技术、制度保密措施,防止像年初索尼泄密这种事件的出现。7(四)教育消费者个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未然公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而且需要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行业进

32、行行业自律,更需要网民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进行自我保护。对网友个人来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络信息。将个人信息与互联网隔开,在网络冲浪的时候,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要时刻注意保密,不要轻易透露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行个人信息传输时进行加密。对个人的电子邮件,要注意保密,首先自己不要发垃圾邮件,防止被人仿冒和攻击。2、要时刻注意自己上网工具的安全,防止个人资料的泄漏。如安装防火墙,正确使用电脑的操作系统,及时更新系统,打好系统补丁,保证上网的安全。不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3、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络身份,对不是十分了解的网友,不要随意泄漏身份,防止被人假冒和利用你的身份做非法的事情。4、及时清除

33、自己的上网记录,反制COOKIE。13(五)正确处理网络隐私权与网络知情权的关系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基本的人格权,两者都应得到保护,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保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首先当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共场合时,个人的隐私便应得到限制,而以公众的知情权为重。其次应坚持平衡利益、宽容协调的原则,最低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明确两者的界限关键在于完善立法,制定一部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来甄别孰轻孰重。14六正确处理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业发展的关系。网络隐私的保护必须在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实现平衡,不能一味的崇尚个人保护而限制网络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在立法及制度设计上,应就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

34、、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此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将立法与行业自律、技术保护相结合,实现互联网产业与网民的良性发展。结语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正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联合国的“人权宣言”把隐私权看作是基本的人权,是人类尊严的基础,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15有人甚至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所有人权都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这一切都是因为,如果没有隐私权,人的其他权利就无法保证。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相比,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的力度明显不够,如若不尽快树立隐私权意识、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和提高其保护水平,我们的网络事业发展将

35、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互联网的长远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加之网络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是我国互联网建设的当务之急,只有形成业界自律、法律约束、技术保障三者结合的“安全港”制度,形成对网络隐私权全面保护的系统的综合机制,才能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13刘炼论网络时代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6期。14胡冰网络隐私与保护政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至78页15王治东哲学与文化视角下隐私问题的探析,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1期8本文从我国现有技术、制度的缺陷出发,分析借鉴国外优秀的成功经验,提出从立法、行业自律

36、、技术三方面预防、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以期全面改善我国长期存在的网络隐私保护不利的局面。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51252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7563戴学正等中外宪法选编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2836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4556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21326王利明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97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经济与法,2000(2)17198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当代

37、法制,1999(9)25269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限制J法学研究,2000(4)192210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7911张樊收费邮箱时代的消费者隐私权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5612周春梅,陈文曲数据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J律师世界,20013162313宋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个人资料的保护J研究生法学,20003151714王明雯谁偷窥了你的网络隐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915CLIVELEWISMOREJUSTICEFORLESSMONEYJJOURALOFLAWANDECONOMICAL,1996416ROGERC1ARKEINFORMATIONPRIVACYONTHEINTEMETCYBERSPACEJJOURALOFLAWANDECONOMICAL,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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