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201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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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2012 年版) 1.一般规定 1.1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提高文物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开展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 3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查标准。 1.2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执行尚未完结的案卷,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参与评查;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参与评查。 1.3 文物行政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部门办理 的涉及文物的行政处罚案卷不参与评查。 1.4 本评查标准仅适用于适用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办

2、理的行政处罚案卷。 1.5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确定起始分为 1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本评查标准所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 100 减去扣除的分数即为该参评案卷的得分,如果扣除的分数超过 100,该案卷按 0分计算。 1.6 本评查标准没有规定的,不作为评查适用标准。 1.7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参评单位提供。 1.8 本评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 2. 否定性规定 参评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比。 2.1 缺少下列任一关键文书的: 2.1.1 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

3、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依法须经听证程序的案件) 2.1.3 履行催告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2.2 行政处罚权限不合法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由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和调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 2.2.2 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不具有地域管辖权的。 2.2.3 对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4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

4、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5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6 对非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 2.3 行政处罚内容不合法的 2.3.1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 2.3.2 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事实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2.3.3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 2.3.4 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包括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但适用条、款、项错误的)。 2.4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 2.4.1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2.4.

5、2 调查取证的手段、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 2.4.3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2.4.4 符合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 2.4.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4.6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2.4.7 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 2.4.8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就送达当事人的。 2.4.10 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

6、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作出说明的。 2.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 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4.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4.13 未执行罚缴分离或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在法定时限内缴付指定银行的。 2.4.14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3. 扣分规定 参评案卷根据下列各项标准和分值扣分,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扣

7、分标准的 ,按最高一项分值扣分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全称,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文号编写错误的,每处扣 0.5 分。 3.1.2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 每缺少一项扣 0.5分。 3.1.3 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每缺少 一项扣 1 分。 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 0.5 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的,扣 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表述不明确的,扣 1 分

8、。 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 2 分。 3.1.8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 3 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 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扣 1分。 3.1.10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 0.5 分。 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的,扣 1分。 3.2.2 受送达人是公民,没有该公民或其 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没有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其他

9、组织,没有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扣 1分。 3.2.3 送达回证没有签收时间的,扣 1分。 3.2.4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 1 分。 3.2.5 无送达人签名的,扣 1 分。 3.2.6 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扣 0.5分。 3.2.7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邮寄凭证的,扣 0.5分。 3.2.8 转交送达法律文书,没有转交委托手续的 ,扣 0.5分。 3.2.9 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扣 0.5 分。 3.2.10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 0.5分。 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

10、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 5日内未立案的,扣分。 3.3.2 对案件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 0.5 分。 3.3.3 未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的,扣分。 3.3.4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的,扣分。 3.3.5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立案批示的,扣 1分。 3.3.6 案件承办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 0.5分。 3.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 0.5 分。 3.3.8 立案文书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11、的,扣分。 3.4.2 文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条款的,扣 1 分。 3.4.3 文书中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的改正要求的,扣 1 分。 3.4.4 文书中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 0.5分。 3.4.5 文书中没有落款日期的,扣 0.5分 。 3.4.6 文书其他内容或格式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3.5 询问笔录 3.5.1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 0.5 分;讯问时间记录没有精确到分钟的或者讯问地点没有明确到房间号别的,扣 0.5分。 3.5.2 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每处扣 1 分;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工作单位的,每处扣 0.5 分。 3.5.3

12、 询问人未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 1分;询问人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扣 1分。 3.5.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 位、住址;法人、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填写不全的,每处扣 0.5 分。 3.5.5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注明笔录真实性意见的(以上笔录我看过 /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扣 1 分。(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 3.5.6 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页码上逐页按压指印的,扣 0.5分。 3.5.7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修改处按压指印的,每处扣 0.5分。 3.5.8 被询问人未在笔

13、录中签名或盖章的,扣 1分;未签署日期的,扣 0.5 分。(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询问人注明情况,仅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3.5.9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的,扣 1分。 3.5.10 询问笔录其他内容或格式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3.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6.1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 0.5分。 3.6.2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人员姓名、单位的,每处扣 0.5 分。 3.6.3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 0.5 分。 3.6.4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

14、明的,扣 1 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 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扣 1 分。 3.6.6 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 0.5 分。 3.6.7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 0.5 分。 3.6.8 当事人在笔录上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检查、勘验人未说明原因的,扣 1分。 3.6. 检查、勘验笔录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 0.5 分。 3.7 其它调查取证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承办人未注明情况的,扣 0.5分。 3.7.2 调

15、取证据为复制品,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 0.5 分。 3.7.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日期中的任何一项均视为未批准),扣 1分。 3.7.4 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 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 1 分。 3.7.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开列物品清单的,扣 2分;开列物品清单未交由当事人签 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 1 分。 3.7.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16、清单没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名的,扣1 分。 3.7.7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 7 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扣 1 分。 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 1分。 3.7.9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未出具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的,扣 1 分;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的,扣 0.5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受托单位,无落款日期的,每处扣 0.5 分。 3.7.10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的,扣 1分。 3.7.11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委托不

17、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扣 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扣 1分。 3.7.12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 1分。 3.7.1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 0.5 分。 3.7.14 授权委托书或者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3.7.15 证据类文书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3.8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3.8.1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没有办理

18、行政处罚案件的机关名称全称,告知书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 0.5 分。 3.8.2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 1分。 3.8.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 1分。 3.8.4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 后果的,扣 1分。 3.8.5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 1分。 3.8.6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 1分。 3.8.7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人、联系方式的,扣 0.5分。 3.8.8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 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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