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说理性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示例河 北 省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冀卫罚 决字 2010第 35 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利民诊所,位于区镇村 184 号。负责人王,男,1972 年 5 月 20 日出生于 省县,汉族,中专文化,无 业,家住县乡 村。熊,女,1972 年 1 月 5 日出生于 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县乡 村。王 与熊 系夫妻,租住 区镇 村 184 号。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对你(单位)非法接生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 查明:患者唐,女,汉族,34 岁,籍贯四川省县,怀孕第二胎。随丈夫柳租住 建材厂 213
2、 号宿舍。柳从朋友处得知王 曾上门替产妇接生,并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 20 时许电告王称其妻唐 腹痛、快临产。21 时许两当事人携带药箱,驾驶无牌女装摩托车应邀到厂 213 号宿舍 为唐接生小孩。王、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以及无任何产科专用器械的情况下,为产妇唐作简单检查 后称其小孩马上就要生,并给产妇吊了一支缩宫素,在熊的协助下,王 接着用 纱布和剪刀帮产妇唐接生,小孩出生后,两当事人给产妇唐外阴撕裂部位缝针。至次日凌晨零时许, 处理完毕并开了止痛药后,王 收了产妇家庭 500 元便骑摩托车走了。走了一会儿,柳 发现其妻子唐阴部流血不止,就打电话给王 ,王
3、 说这属于正常现象。后来柳见其妻子唐疼得越来越厉害,便打电话叫 120 求救。经区医院抢救挽回了生命。上述事实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询问笔录、辨 认笔录 市区医院住院病历、非法行医证明等 证据为凭: 2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发现产妇唐住处约 8 平方米的屋内床上和地面尚有大量血迹。王夫妻行医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熊二人均无医师执业证书。现场有去痛片、先锋 6 号针、百炎 净片等药品以及剪刀、镊子、听诊器、血 压计等医疗器械一批。用于外诊的药箱一个,内有手电筒、剪刀、注射器、纱布、药物等。2现场拍照。拍有产妇接生点,王 诊所共 9 张照片。3询问笔录。柳 承认 2010 年 3 月
4、 14 日 20 时许 致电王给妻子唐接生和给予王 、熊 共 500 元接生费。王、熊承认接到柳电话并为其妻唐接生,收取了接生费 500 元。 区医院妇产科医生朱证实 2010 年 3 月14 日凌晨 02 时 02 分接到急救电话,20 分钟后接送患者唐并在急救车上进行抢救,入住 区医院。4辨认笔录。柳 清晰无 误地认定出王 、熊 曾为其妻唐接生并付500 元接生费。王、熊也承认为产妇唐接生,并收取接生费 500 元。5区医院住院病历。证实产妇 唐 曾经因产后大出血住院治疗的事实。6非法行医证明。 区卫 生局证明利民诊所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熊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其行医行为属非法
5、行医的事实。本机关已于 2010 年 4 月 1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其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 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王、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 2010 年 3 月 13 日 21 时许擅自为产妇唐接生,并致产后大出血的行为,违 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 未经医 师注册取得医师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现依据医疗
6、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2、罚款八千元。3、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药品、器械。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营业部(地址: 路 235 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 中华人民3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直接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冀罚没证【2009】000101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市卫生局 2010 年 4 月 25 日_提示: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执法案卷,一份留作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