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联合 巧调解 惠民生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和茶陵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非因工死亡赔偿案【案例类型】民事【指派单位】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承 办 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 苏国荣【编 写 人】陈侨巧【案情简介】死者谭某系贵州人,家有妻子和一女儿。谭某从 2018 年 2月 11 日开始到湖南凯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湖口镇文泰村新增粮食产能田间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4 月 25 日早晨 6:30分左右洗脸的时候,谭某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家属闻讯后,从贵州赶到茶陵,他们认为谭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死亡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标准予以赔偿不少于 88 万元。而公司认为不属于工
2、伤死亡,只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 1 万元,且态度强硬,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死者家属见公司态度如此坚决,准备到公司去堵门、到政府去上访。【办理过程】4 月 27 日,谭某家属听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便一行 10 余人来到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为谭某女儿2和妻子。法律援助中心苏主任经审核申请材料认为符合受援条件,便当场予以审批同意,随后指派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苏国荣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当即赶来法援中心与谭某家属见面,倾听谭某家属的陈述与诉求,对他们进行安抚,劝他们保持冷静和理智,应依法依规维权,去公司闹事和去政府上访这种过激行为并不可取,不利于矛盾化解。 随后,承办人积极与用人单
3、位取得联系,让其委托人员过来调解此事,于此同时,法律援助中心苏主任考虑到此案涉案人员较多,又是外地人,如能调解结案是最优选择,于是便将案情向茶陵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申请该调委会参与案件调解,调解员胡志刚、谭睿参与本案调解。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认为谭某平时身体健康,并无其它慢性或脑部疾病。谭某的死亡可认定为视同工亡,公司必须负责,并要求按照工伤死亡标准予以赔偿不少于 88 万元,让家人今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公司则认为谭某是在非上班时间、非上班地点因突发疾病死亡,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公司同意补偿 1 万元。调解中双方均态度强硬,没有丝毫松动和退让意向。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涉及金
4、额差距较大没有成功,不欢而散。面对如此僵局,承办人苏国荣陷入了沉思。谭某是贵州人,女儿目前在读大学,妻子是位地地道道的农妇,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谭某工资,而谭某突然病逝的噩耗犹如晴天霹雳。作3为谭某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如何才能为她们争取到最大利益?如何安抚这个噩耗给家庭带来的重创?承办人决定先采取单独沟通方式,看双方有否退让的余地。4 月 28 日上午,承办人联合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与公司沟通时表示,如果公司方面毫不让步,谭某家属势必会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并且调解员也咨询了茶陵县劳动监察大队能否进行视同工伤死亡的认定,劳动监察大队对此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如果确认为工亡,就要按工亡标
5、准赔偿,赔偿的金额就要高,且目前死者的遗体冰冻保存每天需 1000 元以上的费用,这笔开支肯定是由公司承担,所以作出让步与死者家属调解,对公司是有利的。在与谭某家属沟通时表示,第一,如果你们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不仅费时间而且难度也大,有可能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亡,到公司就可以非常硬气地一分钱也不支付。第二,毕竟小孩要上学不能长时间耽误学业,外地人在茶陵也没有落脚之地,天天住宾馆也是一笔大开销,劳心费力。如果你们退让一步能够达成调解的话,既节约时间又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了结此事,对你们来说是最好不过的了。谭某家属听了承办人及调解员的意见之后,思想也有些松动。半天的调解时间在双方间来回的沟通中很快过去,
6、到中午吃饭时间了,承办人及调解员、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匆匆解决了中饭,等当事人吃完饭后便继续调解,谭某家属的索赔要求也从488 万元降到 50 万元、30 万元,公司也改变态度表示愿意补偿谭某 6 万元,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都表示不再让步,调解再次陷入僵局,直至当天晚上十点,在双方无法作出再次让步的情况下,调解员提出,等明天再协商。看到调解员要撤离,一心想尽快回老家办理后事的谭某家属着急了,请求承办人及调解员一定要在当天将赔偿金额谈好。于是,承办人及调解员再次单独找公司负责人沟通,公司负责人也被承办人及调解员的工作态度感化了,再次作出了让步,表示愿意赔偿谭某家属 10万元。见双方态度都有所缓解
7、,承办人及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坐在一起协商。4 月 29 日上午,双方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争议焦点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争议焦点:谭某的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谭某早晨6:30 分洗脸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作时间,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谭某的死亡系在生活场所,早上 6 点多钟也不是工作时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谭某住在公司安排的生活场所,起5床洗脸系工作
8、的预备状态,应视同工作时间,对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承办人认同第二种观点,为此也花费了大量精力为受援人极力争取更多的赔偿。【承办结果】经过三天的努力,最终双方于 4 月 29 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谭某家属人民币 10 万元,补偿款在谭某遗体火化后一次性付清。谭某家属自愿放弃与公司因谭某死亡纠纷事宜的一切权利,本纠纷就此了结。【案件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谭某的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死亡,根据谭某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承办人也咨询过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意见存在分歧,而承办人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该案难点在于:
9、一方面受援人是外地人,其中一人为死者妻子,家庭主妇,文化程度低,无法独自决断,另一人为死者女儿,在校学生,时间和精力非常有限,受援人急于短时间内结案回去办理谭某后事;另一方面公司方态度很强硬,想争取更多赔偿的话调解工作非常难,而如果走法律程序,裁定认定为工伤死亡,那么公司将会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选择继续向法院起诉,时间上会拉的比较长;如果裁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那么受援人将更加无法接受,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因此,办理此案6不是简单地按法律程序走就了事了,而是要考虑到受援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的援助方式才是真正的“解民忧,化民愁”。本案中,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首次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助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并且成功办结了这起死亡赔偿纠纷,将可能引发的矛盾或上访事件化解在了萌芽状态。这是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推出的又一创新举措,有效落实了茶陵县“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司法理念,进一步筑牢了人民调解这根维稳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