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界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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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至受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 1-图 5 所示)。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 6 所示) ,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遮挡建筑物外挑阳台、走廊、屋顶挑檐等对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形成日照遮挡的,应当按其外挑部分

2、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东西向包括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以内(不含 45 度) 。第二十一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 8 米(如图 7 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如图 8 所示) 。楼梯间、电梯机房

3、、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及女儿墙顶部透空栏杆等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二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如图 9图 12 所示)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5 倍,且不小于 15 米;生活居住类建筑为中小学的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

4、1.7 倍;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和托儿所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 1.8 倍。(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上(含 24 米) 、36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1 倍,且不小于 30 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36 米以上(含 36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36 米。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如图 13 所示)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15 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

5、在 24 米(含 24 米)以上、50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不小于 20 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 50 米(含 50 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不小于 25 米。第二十三条【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正向间距】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主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 14 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的间距要求的 0.8 倍控制。东西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次要朝向一侧各类建筑(如图 15 所示)的建筑间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四条【生活居住类建筑间侧

6、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如图 16 所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山墙上不设置窗户的,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6 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13 米;(二)山墙上设置窗户的,侧向间距应在前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 米。第二十五条【其他侧向间距】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如图 17、18所示)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六条【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南北

7、向正向间距宜满足下列规定:(一)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10米;(二)南侧建筑高度在 24 米以上(含 24 米) 、50 米以下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4 倍,且不小于 15 米;(三)南侧建筑高度在 50 米以上(含 50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不小于 20 米。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正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 0.8 倍控制;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 0.8倍控制。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8、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6 米;(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9 米;(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 13 米。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七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建筑高度 24 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

9、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 1 小时到2 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应当作为公寓。(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

10、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 小时。第二十九条【申报项目外建筑日照要求】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第三十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 1.5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 150 米(如图 19 所示)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60 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如图 20 所示) 。第三十一条【不纳入日

11、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二层以下简易住宅;(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 60 度及 60 度以内)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控制宽度 40 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与申报建筑相邻第一排建筑以外的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 30 度以内)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控制宽度 40 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第三十二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日照

12、分析工作,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三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需进行多点沿线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间,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进行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须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间,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第三节 建筑退让第三十四条【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于 45 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距

13、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 45 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第三十五条【退道路红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沿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15 米;(二)沿城市次干道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8 米;(三)沿城市支路的,退让距离不小于 5 米;(四)邻城市立交的,退立交控制线的距离不小于 8 米。(五)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公

14、共建筑,退让距离应当加大。(六)旧区改建项目以及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可以减小。第三十六条【退绿线】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退各类绿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3 米。第三十七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 ,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 ,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退河道】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河道两侧为城市道路的,建筑退河道两侧规划道路的距离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为绿化带(含疏浚路)的,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河道两侧无绿化带或道路的,建筑退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 5 米。第三十九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 1 米。第四十条【地下建筑退让】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规划主次干道、河道蓝线的距离均不小于 5 米,退规划支路和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 3 米。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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