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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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 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 年 7 月 3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 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 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目 录 一、总 说 明 . 5 二、报 表 目 录 . 7

2、 三、调 查 表 式 . 8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8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9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0 5 一、总 说 明 (一) 统计目的 。 通过 及时、准确 地 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 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 职业卫生监管 等 提供科学依据 。 (二) 统计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其中,煤矿企业指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 洗选厂。 (三) 统计内容 。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

3、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 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四) 报送时间 。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10 月 31 日。企业每年 11 月 5日前上报煤矿职 业卫生 监管 情况表( ZWM

4、A 表)、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 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表( ZWGA 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 11 月 15 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表( ZWMB1-ZWMB4 表),11 月 20 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 11 月 15 日前上报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 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表( ZWGB1-ZWGB4 表), 11 月 20 日前上报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 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 填

5、报单位及 报送 方式 。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 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表( ZWMA 表) ,向属地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上报。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审核汇总 煤矿 填报信息, 逐级 汇总 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表( ZWMB1-ZWMB4 表) 上报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 6 矿安全监察局 编制 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分析报告 ,报 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6、”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使用“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2.工矿商贸企业 (除煤矿) 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 工矿商贸企业 (除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表( ZWGA 表) ,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本地区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 职业 卫生 监管 统计表( ZWGB1-ZWGB4 表), 并编制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 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分析报告 ,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 (除煤矿) 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监管 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监管 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六) 统计资料公布 。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数据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 7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 期 及方式 页码 ZWMA 表 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 年报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每

8、年 11 月 5 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8 ZWGA 表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 年报 辖区内 除 煤矿企业 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辖区内 除 煤矿企业 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每年 11 月 5 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9 8 三、调 查 表 式 (一)煤矿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矿井类型 : 登记注册类型 : 年核定生产能力: 201 年 表 号: ZWMA 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453 号 有效期至: 2016 年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9、 丙 1 一、从业人员数 人 101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2 按危害因素: 接触煤尘人数 人 103 接触矽尘人数 人 104 接触噪声人数 人 105 接触高温人数 人 106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107 三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8 四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109 五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110 六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1 七 、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2 八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3 九 、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4 十 、检测点数 个 115 十一 、达标点数 个 116 十二 、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个 117

10、 十三 、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个 118 十四 、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个 119 十五 、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个 120 十六 、新发职业病病例数 人 121 新增煤工尘肺人数: 人 122 新增矽肺人数: 人 123 新增噪声聋人数: 人 124 新增中暑人数: 人 125 新增职业中毒 人数 : 人 126 十七、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人 127 累计煤工尘肺人数: 人 128 累计矽肺人数: 人 129 累计噪声聋人数: 人 130 累计中暑人数: 人 131 累计职 业中毒 人数 : 人 132 十八、职业病危害申报 已申报 未申报 十九、主要负责人职业卫

11、生培训 已培训 未培训 单位 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 时间: 201 年 月 日 填报 说明: 1. 本表统计范围为 辖区 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 , 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2. 本表由煤矿向属地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 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 11 月 5 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9 (二) 工矿商贸企业 (除煤矿) 职业卫生 监管 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表 号: ZWGA 表 组织机构代码 :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

12、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所属行业: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1453 号 企业规模 : 201 年 有效期至: 2016 年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从业人员数 人 101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102 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 人 103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104 接触物理因素人数 人 105 接触生物因素人数 人 106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7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108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109 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0 七、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1

13、八、专兼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数 人 112 九、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人 113 十、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4 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5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6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7 十一、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8 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9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20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21 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已检测 未检测 十三、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已培训 未培训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 201 年 月 日 填报 说明:

14、1. 本表统计范围为 辖区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 煤矿企业 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 上 报送时间为每年 11 月 5 日 前。报送方式为网络 上报 或 手工填写并 邮寄 的方式 。 10 四、 主要指标解释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2. 矿井类型: 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 3. 所属行业: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

15、进行填写。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 (主要活动) 进行填报。 主要活动 确定原则如下:( 1)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 称为 主要活动 ;( 2) 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 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填写 附录 表 1 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4. 登记注册类型: 指按国家统计局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 印发 的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 (国统字 2011 86 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 附录 表 2。 填写 附录

16、表 2 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5. 企业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 2011 75 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 “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 附录 表 3。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 01”、“中型: 02”、“小型: 03”和“微型: 04”。 其中, 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6. 年核定生产能力: 指报告期内经煤

17、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7. 从业人员数: 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 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工)。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 8.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人 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 ) 的合计平均人数。 ( 1)接触粉尘人数:报 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 各种类型粉尘 的合计平均人数。 (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 各种

18、类型化学毒物 的合计平均人数。 (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 企业工作场所接触 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 11 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 的合计平均人数 。 (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 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 的合计平均人数。 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 特指报告期内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 其中: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 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 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含量 检测或粉尘中游离

19、二氧化硅含量 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 从 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 1

20、 名 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1 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石棉尘等) 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 单一类型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 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 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9.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安监总煤调 2010 121 号) 等法律 和制度 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 中 ,在其劳动合同 ( 含聘用合同 ) 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 平均 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10.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人数: 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 中 ,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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