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探索争鸣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状况调查及对策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D09)0303702 摘要:具体通过对北京市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实际走访调查,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帮助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有效实施,切实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行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建筑行业;农民工 近年来,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民工荒”的出现,更使人们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来自北京、重庆的调查显示,九成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他们的合法收入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劳动合同
2、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企业用工方面确实已经发挥出了相当的作用。但是农民工群体是否真正在本法以及本条例出台后获利,合同签订状况能否有效改善值得调查和研究。 因此,笔者以北京市建筑业为例,通过走访北京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县的 15 个工地,调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现状,深入分析现状原因,并提出具体对策。 2一、合同订立的现状 随着近年来社会民主法制的发展,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护工作的逐步推广、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权益保护意识也有了一定的增强。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率也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签订率的绝对数值依然很低,
3、在建筑行业表现尤为明显。根据笔者调查,当前仍有 63.73的农民工没有与所在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据北京市小小鸟打工互助热线介绍,在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承包建筑工程的建筑公司本身所拥有的一些建筑工人。这部分工人有技术。属于建筑工人的核心;另一种是建筑公司委托包工头招来的工人。这部分工人没有技术,但是却在建筑工队里面占大多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后,建筑公司与第一部分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显著提高,但是与第二部分工人的合同签订率基本保持不变,而恰恰容易出现权利被侵害的农民工往往存在于第二部分工人中。 二、农民工劳动合同低签订率原因 (一)历史形成的固定的用工模式 尽管农民工的法律意
4、识有所增强,但是建筑行业的劳动关系和用工模式等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无论是建筑公司、包工头还是农民工,都因为自己的各种利益需求而逐渐形成固定的用工模式。3尽管法律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并未对此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二)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 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现实格局下,用人单位占据更多的优势地位。农民工的要求很可能成为失去工作的契机。这使得农民工的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农民工即便想要签合同也往往不会将这个诉求强烈的表现出来。在调查中,有 63.09的农民工表示想要签订劳动合同。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足 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不稳定性、自身利益要求等诸多因素,以及对劳动合同缺乏了解,
5、很多农民工并不希望签订劳动合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 10.87的农民工认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所谓,他们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劳动合同所限制,希望用工关系随时可以解除。 (四)劳动监督部门监督力度不够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农民工的权益只有在受到侵犯之后诉诸于法律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因此,更多的权益维护工作应该由劳动监督部门承担。而劳动监督部门却存在对层层转包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三、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及解决方式 4(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 (a)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6、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b)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关的规定很好的规制了合同的签订,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使用过程中却存在有一些争议。在笔者对朝阳区法院某法官的采访中发现,在司法审判中,法律的适用涉及到的是新旧法律适用的接续问题,即条文能否溯及既往,如果可以溯及既往,那么追溯的年限计算又是一个新的问题。 (二)争议的应对机制 1 司法解释, “定分止争” 有关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的接续, 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
7、民法院已经要求各个基层法院将此类问题总结并提交上去。相信不久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将会对此问题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争议。2 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协调 5尽管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诉讼也有一定的应对机制,但仍应加大力度提升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这就要求劳动部门加强其行政监督职能。一来减少诉讼;二来在诉讼中也可以减少举证责任,节约司法资源。 另外,二倍工资支付是保证劳动合同签订的条款,但是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市各法院受理的申请工资二倍支付的案件极少。并不像人们所预测的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增加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这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的劳动模
8、式决定的,而法院属于消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关,因此只有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才能真正确保劳动者权利不被侵害。 四、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相应立法 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笔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求各基层法院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试图据此制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自 2008 年 1 月 1 号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例如对于劳动、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否需要经得雇工的同意等在实施之初,就期待更加具体的条文对此加以规定和明晰,以更好地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但是,之后出台的实施条例在对于如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9、动合同仍6缺可操作性,对“两倍工资”的适用仍需要明确。 因此,有关部门还应及时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规章,针对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对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更合理的配置,适当减轻企业义务,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行政职能 司法部门属于消极保护权利部门。但是现在。很多时候人们将法院当作保护他们权利的唯一机关,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其实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行政监察职能予以避免。行政部门在劳动领域应该发挥一个核心的作用,可现实并非如此。因此,应该加大劳动部门的职能发挥。才能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争议解决最有效的依据,只有规范劳动合
10、同的签订才能逐渐规范用工条件和用工环境,从根本上减少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等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即使发生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最为有效的证明。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监督不能仅仅停留在有无的层面,应该考察其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劳动者的权利不被侵害。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有余,但农民工对其了解还不甚理想。应认识到,法律的普及和推广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相关部门还应7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结合农民工工作特点改进宣传方法、多方面拓宽宣传渠道,并组织相关培训,从根本上使农民工掌握劳动合同法这一维权“利器” 。 (四)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一些援助或者管理作用如果能够得以很好的发挥同样会帮助解决在劳动领域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很多有关工会的职能,例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但在实践中工会所起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甚至有农民工表示根本不知道工会,因此,应明确并完善工会的管理作用,使其能够更好的帮助劳动者维护权益。 另一方面, “小小鸟打工热线” 、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 、 “打工妹之家”等帮助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中心作为 NGO 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应进一步支持 NGO 在中国的发展,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