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认定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为无罪的法律制度。做为一项基本法律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和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否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成为能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我国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阶段。 【关键词】无罪推定 沉默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不得认定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为无罪。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体现出来,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核心意义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又称有利被告原则。它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任何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能认定为有罪; (2)法院应当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前,一律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不能证明有罪,即是无罪;2(3)在判决生效以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定其有罪。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诉讼主体,与控告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刑事诉讼原则中最为重要也最受关注的一个原则。各国是否推行这一原则,已成为衡量各国民主法治发展程度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护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 ”1做为一项基本法律准则,无罪推定原则已经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和文化传统的界限,成为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否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成为能否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大多数学者
4、认为,这一规定包含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确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确认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完全同意此观点。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实践部门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历史原因、思想根源和现实因素, “被告人进门三分罪”先入为主的严重主观观念和错误观念在司法部门还相当严重,其实质上就是有罪推定,从而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诉讼3权利。我国执法部门违法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过滥、刑讯逼供等现象经常发生,关押期限长、取保侯审难、超期羁押、关押必判等现象比较严重,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5、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2 条的规定虽然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确的表述,立法机关将其解释为人民法院统一定罪权原则,而非无罪推定原则。这就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上没有完全体现,目前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而只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正是这种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在立法上产生很多矛盾和弊端,也成为司法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随着近年法学研究的深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研究的深入,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务界,都已基本达成共识。
6、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人权,建设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促进刑事诉讼民主、文明,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是体现程序公正维护实体公正,实现公正司法的需要;也是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 现在已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修改为: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之前,任何人应当被推定为无罪。2以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这就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诉讼制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阶段。 4一、在我国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应确立沉默权制度 1、沉默权和沉默权制度的含义。沉默权是指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当犯罪嫌疑人、
7、被告人针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讯问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享有拒绝陈述、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的制度。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特权,一项非常重要的防御性权利。 2、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标志,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沉默权的本质是人权,是平等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防御权,是相对于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权。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民主、文明进步的程度,是体现在具体制度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8、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确立沉默权制度也是宪法权利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和意志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供述的权利,也有沉默的权利。我国应对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有积极遵循的义务。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化国家,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在刑事诉讼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沉默权制度,对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保障人权,维护民主法制建设,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 53、沉默权制度应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不得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不陈述,
9、保持沉默。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1)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应当取消。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规定的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违背了刑事诉讼的有关国际规定,也是侦查阶段出现暴力行为,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2)刑事诉讼法第 93 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 的规定带有明显的有罪推定色彩,与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制度是不相融的,应当取消。取而代之的应是告
10、知义务,即: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也有进行辩解,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权 利。 (3)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在确立沉默权的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刑事诉讼第 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也很有限,这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很不利,因此从立法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辩护人的权利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4)在刑事
11、诉讼各个环节,都应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 6二、明确举证责任,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控告方负有举证责任,被控诉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证其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控告方作为国家追诉机关或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控告方就成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提出证据的义务,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义务。控告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这种证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在我国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确保用于定罪的一切证据真实可靠、确实充分。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前是无罪的人,在任何具体案件中要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就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一直强调运用证据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仍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很少能因其违法而将其排除于定案根据以外,在运用证据上,只要能证明是客观真实的,仍可被法庭采纳并作为定罪的依据。 3、确认无罪推定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控告方负有举证责任和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一直担负着控告和揭露犯罪的责
13、任,负有公诉案件7举证责任,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具体,要明确举证责任,体现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公诉人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 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 条虽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作出规定,但相对于刑事诉讼法还是有所进步,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定,并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 (3)完善直接言词证据,限制使用传来证据,加强证
14、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很底,只提供证词,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是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例外,实践中成了证人出庭作证是例外了,这其中固然有形成证人作证难的种种原因,但执法不严和没有相应措施是主要原因,从无罪推定原则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需要在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强化。因为只有证人出庭作证,才能使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才能使证据达到确凿充分。 (4)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对证据的关联性作出规定。 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加强疑罪从无规则 1、兼顾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两大基本目标,加强“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应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15、。无罪推定原则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诉讼主8体来对待的特定要求,要求公诉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平等,法官居中裁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与控告方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实施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必要条件。 2、疑罪从无规则(有利被告原则)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在控告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的一种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代表国家使行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规则的确定正是从保护弱者权利出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
16、法院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都没有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无罪或罪轻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等做法,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严重侵犯了他们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3、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主体,使疑罪从无规则得到落实。因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完善和修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实得到确立和体现,修改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字样的表述。因“供述”有有罪必须交代的含义。 (2)规
17、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体现有利被告原则精神。一事不再理原则要求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如果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就不能对这一行9为再次起诉和审判。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程序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明确和增加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对实行强制措施应予以严格限制,加强对人身自由的程序保护,特别是严格羁押期限的规定,克服和杜绝司法实践中的超期羁押、长期关押或无限期关押的现象。 (4)从有利被告原则出发,对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8、。 ”中的“可以”应改为“应当” ;第 162 条第 3 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的“作出证据不足”内容取消。 (5)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也应对有利被告原则有所规定,增加禁止对被告人不利变更的内容,即:为有利于被告人提起的再审,不得改判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将成熟的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2001 年 10 月 18 日通过)第 8 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确认。同时,应增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亦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以体现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 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1999 年 12月修订版,第 116 页。 2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4 页。 10作者简介:葛景富(1963-)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1985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