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带动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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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时间:2011-11-20 20:52 来源:中国农村经济2007 年第 4 期 作者:郭晓鸣 廖祖君 付娆 点击: 136 次内容提要: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中主要出现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模式。本文认为,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从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经济绩效与农业产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路径。本文最

2、后从上述结论出发,提出了中国现阶段推进农业产业化的相关建议。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中介组织 合作社中国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已有 10 余年历史,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尽管中国学术界对农业产业化的定义、内涵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类型上则基本取得了共识。例如,张晓山(2006)认为,农业产业化模式主要有“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种形式。牛若峰(2002)的调研表明,在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居于首位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居第二位的是合作经济等中介组织带动型,居第三位的是专业市场带动型。黄祖辉等(200

3、2)从生产和加工阶段投资决策的角度把农业产业化模式分为三类:农户支配型(“合作社+农户”模式、“专业协会+农户”模式)、加工者(公司)支配型(公司办农业模式)和各自支配型(“公司+农户”模式)。关锐捷(2000)则将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归纳为公司企业带动型(“公司+农户”)、市场带动型(“专业市场+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合作社+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和专业协会带动型(“专业协会+农户”)。刘斌等(2004)认为,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带动作用的性质可将农业产业化模式划分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市场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主导产业带动型、综合开发集团带动型。然而,

4、笔者认为,大量论著静态地总结了各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基本特征和适宜条件,但少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它们的制度特征、绩效、演化关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从而不仅很难解释现有不同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存在,而且难以对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未来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并据此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本文仅以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探讨三种模式的内涵、制度特征、经济绩效和内在演化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选择和培育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2一、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基本内涵与制度特征(一)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指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围绕一项或多项产品

5、,形成“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批发市场+农户”等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组织形式(见图 1)。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模式也有多种表现形式,常见的形式有合同制或契约型,即“订单农业”。在这种模式下,农户与企业建立利益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通过规范化的购销合同,农户和公司形成了一定的利润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因此,双方都获得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收益率(赵树丛、顾江,2003)。无论具体形式如何,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要求企业成为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策动力,龙头企业在整个产业链条中处于优势和支配地位。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具有以下制度特征:1.准垂直一体化组织。在该模式下,龙头企业为了降低在市

6、场购买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和规避原料供应风险,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农户部分地转变为产业工人,同时,将农业生产转变为企业产业链条上的一个初级环节,从而实现一体化经营。企业与农户相对独立,二者之间的联系也主要局限于产品销售,因而不是完全的垂直一体化组织,仅为准垂直一体化组织。2.短期性的不完全契约。企业的本质是一种长期契约(Cheung,1983),从这个角度上看,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所依托的仅仅是一组短期契约。不但契约签订的年限较短,而且合同内容,例如保护价格等,调整更是频繁。而由于违约收益经常高于违约成本,存在着企业和农户随时解除契约的可能性。短期契约的特征增加了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合同的实

7、施成本,并且决定了这种模式的不稳定性和履约的风险性。由于农户知识的缺乏以及农户与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农户难以预期未来市场走势和企业行为,也就不能通过契约来规定处理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的具体事项。有的合同条款实施起来使农户感觉到太吃3亏,甚至存在一定的欺诈性,一些农户签约后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另外,企业也很难通过契约来监督农户的行为,不能防止农户“搭便车”,这使企业的监督成本大幅度提高。3.博弈双方地位悬殊。在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下,企业具有绝对占优的实力,并处于主导地位。中介组织的缺位使得分散的农户必须单独面对龙头企业,与之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龙头企业具有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它们可能利用农

8、户对市场变化把握不准的弱点来压低协议价格,龙头企业因而具备更强的谈判能力。专用性资产的投入和专用性产品的生产又进一步加剧了企业与农户之间博弈地位的悬殊。龙头企业为保证原料供应和农户的忠实性往往要求农户投入专用性资产,它主要是一些专用性生产条件或生产工具,而有的企业要求农户生产的农产品本身就具有较强的专用性特点。无论是专用性生产条件(生产工具)还是专用性农产品,都使得农户在短期市场上难以找到其他替代顾客,因而增加了农户对企业的依赖度,从而使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博弈能力大大下降。4.产权明晰。在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下,企业与农户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合作的,它们相互之间不仅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且其间的产

9、权关系也是明晰的。一般情况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农产品远期合同交易。企业和农户按照一个事先约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并在约定的时间交割产品。农户虽然成为企业的“准”生产工人,但它们独立地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生产者劳动力的产权,企业不能直接介入和支配这些资源。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产权邻域很清楚,产权公域很小。因而明晰化的产权关系使得该模式下的公共租金耗费很低。5.资本雇佣劳动。在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下,劳资关系是典型的资本支配劳动。尽管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在经营决策、利润分割方面,龙头企业占据着支配地位。一旦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呈现出不完备的特征

10、,龙头企业在契约未规定方面的决策权远大于农户。在利润分割中,农户只能得到固定比例的利润,而龙头企业具有剩余索取权,可以拥有更多的利润。(二)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是以各种中介组织(包括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供销社、技术协会、销售协会以及农民合作社)为纽带,组织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使众多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较大规模的经营群体,实现规模效益(见图 2)。这种模式是对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的改进,在发达和欠发达地区都较为普遍。4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具有以下制度特征:1.松散的一体化组织。在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下,由于中介组织的加入,龙头企业对农户的控制变得相对薄弱。

11、一旦违约的潜在利益出现,农户的毁约行为可能大规模发生。中介组织在此时扮演着市场的角色,企业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代理成本主要替代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市场交易成本。正是两个代理关系的出现,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一体化经营程度降低,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关联比较松散的一体化组织。2.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替代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中介组织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来完成的。中介组织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在于同时成为企业和农户共同的代理人。首先,龙头企业主要委托中介组织来规范农户行为,使其按照企业的意愿确定生产品种、生产规模和生产标准等。其次,农民也正是委托中介组织来与龙头企业谈判和协商,并尽可能

12、多地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中介组织在该模式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协调角色。3.不稳定的博弈关系。在理想化的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中,中介组织是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的。但是,在经济现实中,中介组织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理性人,而且又掌握了有关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较充分的信息,它们很可能在此过程中发生“寻租”行为。这使得它们同时与企业和农户进行复杂的博弈,并且可能采取“见机行事”的博弈策略。中介组织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关系纷繁复杂而且极不稳定。4.产权的模糊性。在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下,中介组织可能发生越位行为,有时会代替农户做出一些决定,特别是当中介组织是政府主导型或者由传统组织改造而成时,这

13、种倾向更为明显。有的中介组织可能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进行了公共积累,而这部分资本或资金却没有明晰到农户个人头上;同时,中介组织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稳定、明确的分配方案。这些因素都使得中介组织产权关系不清晰,中介组织可能侵占部分产权公域。5(三)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指由农民成立合作社,在合作社发展壮大后成立企业实体来销售、加工合作社内部成员(和外部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农业生产的产、加、销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见图 3)。这种模式对合作社的投资能力要求很高,目前主要存在于东部和沿海地区。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具有以下制度特征:1.完全垂直一体化组织。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14、了完全垂直一体化的组织。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结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市场交易成本也随之大部分转化为内部管理成本。在这种模式下,耕地的规划、农资的购买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都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产业链条上的各环节都属于同一主体,很好地克服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2.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合作社的开放性保证了合作社内部成员具有高度的利益一致性,否则,如果利益有冲突,社员可以选择“用脚投票”的方式退出合作社。同时,企业在产权上归属合作社,合作社既是企业的股东也大多是公司的管理者,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与合作社利益的一致性。3.均衡的博弈关系。从合作社内部结构来看,社员之间的博弈能力相当,

15、不会出现“一边倒”的趋势。虽然合作社大多由经济实力较强的生产大户或政治权威较高的基层干部发起并担任主要职务,但是,合作社的决策机制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这种博弈能力的过分悬殊。从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来看,二者属于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合理运用的条件下,会呈现出比较均衡的博弈关系。4.产权明晰。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下,各级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中具有明晰的股份,并按照规定的方案分红。企业作为一级独立法人也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合作社只能以股东的身份通过规范的公司6治理程序对企业进行控制,而不能直接侵犯企业的产权。5.劳动雇佣资本。在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下,资本的集聚

16、建立在劳动者合作的基础之上,劳动者对资本具有支配权,表现为劳动雇佣资本。以农户为主体成立的合作社实现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不但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农户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激发农户的积极性和潜能。二、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评价及比较(一)经济绩效评价及比较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有利于发挥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得以加速农业现代化。企业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以及产品加工、包装和销售等方面都可以投入大量资金。企业将先进的种养技术、机器设备引入农产品生产,从而加快农业的科技化进程并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企业还可以将成熟的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引入产

17、业化经营,并让农户有机会学习这些先进理念。但是,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企业比农户具有更强的博弈能力,而农民缺乏谈判能力,因而企业会倾向于压低农产品的协议收购价格,农民的利益无从保障,农户能够分享到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利润有限。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当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企业和农户双方都具有极强的动机去撕毁合约,并实施短期行为策略。为了防止毁约行为发生,企业和农户都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这部分费用构成了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龙头企业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有较大动力投资于经营活动,但同时对农户的激励却显得不足。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

18、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中产业化组织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的弊端,有利于防范企业和农户毁约行为的发生。中介组织成为该模式的核心部分,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这种模式下的契约关系更为复杂,而且引入了委托代理关系。中介组织的出现使得企业与中介组织、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所签订契约的不完全性减弱,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联结的稳定程度、交易成本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两个委托代理关系。中介组织目标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关系更为复杂和不稳定,农户的利益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中介组织。同时,中介组织拥有农户的部分决策权,这一方面可以降低整个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

19、形成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联合起来侵占农户利益的局面。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实现了完全的垂体一体化经营,农民的利益与目标具有高度一致性,农户之间、合作社与下属企业之间具有均衡的博弈地位。这不仅有效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而且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也较低。农户、社员、经营者和股东“四位一体”的身份,使得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中各利益主体之间能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各利益主体受到的激励也很强,从而可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率。从制度设计上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三种模式中较为完美的产业化模式。但是,由于缺乏实力强劲的龙头企业带动,同时,合作社发展不7够成熟,这种模式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技术、管理能力、销售渠道等。

20、当合作社经营规模扩大时,不仅出现融资困难、资金投入的瓶颈,而且科层管理结构也使得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交易成本快速增长。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绩效的比较如表 1 所示。(二)农业产业化的阶段性及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内在演化路径这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同时存在于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并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从总体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业产业化阶段是大体相适应的,因而,可以“从经营组织形式演进的角度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进行阶段划分”(蒋永穆、王学林,2003)。从经营组织演进的角度,在理论上可以将农业产业化划分为初始、成长、成熟和完善四个阶段。在初始阶段,农户与市场的关系是单对多的关系,众多农户处于分散

21、的无序竞争状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结构和层次单一,仍依赖于“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层次,但是,这种组织大多名存实亡(蒋永穆、王学林,2003)。在成长阶段,龙头企业开始直接介入农业产业链条并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合同和订单的方式让农户按照企业的要求生产农产品。在成熟阶段,龙头企业依托各类中介组织与农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中介组织成为企业和农户经营一体化的桥梁,同时,约束着企业和农户的违约行为。在完善阶段,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呈现出完全一体化的趋势。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主要与农业产业化成长阶段相适应,中介组织联动型模

22、式主要与农业产业化成熟阶段相适应,而合作社一体8化模式主要与农业产业化完善阶段相适应。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产业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伴随农业产业化的多个阶段而并存。同时,三种模式之间存在着内在演化关系。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巨大的契约签订成本、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以及农民利益的难以保障,使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有引入中介组织来降低产业化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和保障农民利益的需要。当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到一定水平时,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便应运而生。而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是比较松散的组织结构,不但难以进一步降低内部交易成本,而且中介组织容易异化为企业的代言人从而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这些内在矛盾

23、的激化可能使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沿着两种路径演化:一是中介组织强化为农民合作社,进而演化为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弱化并退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同时,龙头企业通过“反租倒包”和吸纳农户入股等方式而形成农工商综合体模式。其演化的逻辑结构如图 4 所示。三、结论与建议(一)基本结论1.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合作社一体化模式是最优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将市场交易成本最小化,并能有效地保障入社农户的经济利益并激励其积极性。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是对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的改进,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其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组织稳定性差的缺点。2.从制度运行

24、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的经济绩效与农业产业化所处的发展阶段紧密联系。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长阶段相适应,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与农业产业化成熟阶段相适应,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与农业产9业化完善阶段相适应。跨越或者滞后于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都难以获得较高的经济绩效。3.从制度演化的角度来看,农业产业化模式呈现出由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向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和合作社一体化模式逐次演化的路径。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介组织进一步成熟或者退化,农业产业化模式将最终演变为合作社一体化和农工商综合体两种模式。(二)相关建议在中国农村市场经济不成熟的条件下,农业产业化

25、模式的自发演进必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有必要引导农业产业组织演进,给农业企业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和农业产业组织自发演进创造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组织创新,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模式合理发展(孙天琦、魏建,2000)。1.坚持自下而上、上下联动的策略。在农业产业化模式演进中,既要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易成本低、风险小的优势,也要利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规模效益大的优势。首先,应当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创造力,充分研究和分析自发形成的各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利弊。其次,各级政府要及时识别农业产业化模式变迁的动向,合理引导其演变的路径,并适当推广较为成熟的农业产业化模式。2.合理选择与

26、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区域经济的非均衡性以及产业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农业产业化模式不能“一刀切”。在东部和沿海地区应积极发展合作社一体化模式,在中西部应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和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在农户牵涉面较小的产业中可以选择龙头企业带动型模式,在农户牵涉面较广的产业中可以选择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在投资需求较少的产业中可以选择合作社一体化模式。3.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引导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使其成为中介组织联动型模式中的重要载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公共积累,利用税收减免、财政援助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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