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商品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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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金融系暨金融資訊研究所 謝坤民編著 E-mail:paulkmcc.kuas.edu.tw 2011年2月,2,目 錄,一、風險(Risks) 二、人身風險管理意義、步驟及目標三、生命循環(Life Cycle) 四、人身風險之辨認五、人身風險之衡量六、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七、人身風險之理財(Risk Financing)策略八、風險管理策略之較佳組合及準則九、人身保險制度十、個人及家庭之人身保險商品十一、企業之人身保險商品,3,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風險(Risks),(1)、風險之定義所謂風險(Risks)係指損失之不確定

2、性(Uncertainty Concerning Loss),而損失是指人或財產經濟價值之非故意(Unintentional)減少或滅失。不確定性則包括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與否(Whether)不確定。 2、事故發生何時(When)不確定。 3、事故發生原因及結果(How)不確定。,4,風險之要素,A.風險標的物 曝露在風險之下之有形或無形標的物。 Ex:房屋裝修、汽車、機器設備、人之 生命、身體等。B.風險事故 造成風險標的物經濟結果之原因或力量。 Ex:如火災、地震、死亡、疾病等。C.風險發生之經濟結果 直接及間接之損失。,5,風險之分類依危險發生之經濟結果分為(1930 A

3、lbert H. Mowbray),6,依風險是否普遍存在分為(Greene M. R.),7,依風險事故之性質分為(1901 Alan H. Willett),8,依風險標的物之性質分為,9,依風險發生是否影響個體或群體分為(C. A. Kulp; John W. Hall),10,風險之本質 -風險因素(Hazards),係指引起或增加事故發生機會或擴大損失程度之因素,又稱為災源。其可分為下列三種:A.實質風險因素(Physical Hazard):係指實際存在而可能造成或增加損失機會的情況,例如:易燃建材為建築物發生火災之實質危險因素,而年齡、性別、職業、過去病歷、家庭病史、生活嗜好等皆

4、為人身實質風險因素。B.道德風險因素(Moral Hazard):係指個人意圖不當得利之積極作為,例如投保火險後意圖詐領保險金而縱火,投保人身保險意圖詐領保險金而自殺或自殘。C.怠忽風險因素(Morale Hazard):係指個人意圖不當得利之消極作為,在損失可以預防或控制時故意不為,因而導致損失發生或擴大,例如有保險而管理鬆散等。,11,風險之本質 -風險事故(Perils),造成損失發生之直接原因,又稱為災因,例如火災、地震、竊盜、死亡、疾病、失能等。其可分為下列三種:A.自然風險事故(Natural Perils):如地震、洪水、腐蝕、折舊等。B.人為風險事故( Human Perils

5、):火災,環境污染、疾病、死亡等。C.經濟風險事故(Economic Perils):景氣衰退、通貨膨脹、科技之進步及消費者嗜好之改變等。,12,風險之本質 -損失(Loss),損失(Losses) 係指風險事故所致財產價值或個人所得之減低或喪失,此種財產或所得之損失,必須以非故意(Unintentional)所致者為限。,13,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及損失之關係,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及損失之關係,風險因素,風險事故,損失之可能,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之差異,客觀風險,14,人身風險管理(Personal Risk Management) 定義、步驟及目標 -風險管理之定義,傳統之風險管理僅限定在管理純

6、粹風險或靜態風險。但現今之風險管理的領域已逐漸延伸至投機性風險。因此可定義為狹義之風險管理為管理純粹風險或靜態風險。而廣義之風險管理除了管理純粹風險或靜態風險外,尚管理投機性風險或動態風險。 因此狹義之風險管理可定義為各經濟單位經由對純粹風險或靜態風險之辨識與衡量,以及風險控制及風險理財等工具之選擇與適當執行,以最小之風險成本,使損失之發生及其所致之財務衝擊降至最低。,15,風險管理之步驟,1.辨認風險(Risk Identification):辨認風險標的、風險因素、風險事故。2.衡量風險(Risk Measurement):衡量其損失頻率(Frequency of Loss)與損失額度(S

7、everity of Loss)。3.選擇風險管理策略:選擇適當之風險控制策略(如損預防、損失抑制)或風險理財策略(如移轉、自留)。4.執行:有效且確實執行選擇之策略。5.評估與改善:所選擇之策略並非一成不變,隨著環境之變遷須定期檢討與評估,以選擇最佳之風險管理策略。,16,風險管理之目標(Objectives),17,遺產稅,一、遺產稅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 1.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2.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

8、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二、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三、如何計算應納遺產稅?1.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項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額後之金額。 2.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3.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扣抵稅額及利息,18,遺產稅稅率98.1.21,第十三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

9、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19,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1、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2、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4、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5、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

10、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6、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須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0萬元以下部分。7、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45萬元以下部分。,20,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8、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9、約訂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10、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11、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12、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

11、額。 13、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21,遺產稅免稅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22,遺產稅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1、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2、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

12、,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3、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11萬元。4、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5、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23,遺產稅扣除額,6、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

13、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7、被繼承人死亡前六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8、被繼承人死亡前,應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9、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10、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11萬元計算。11、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24,限定繼承,一、意義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1153)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

14、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98.6.10生效) 二、期間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三個月期間。1.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2.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聲請延展之。,25,喪失繼承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四、

15、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1145),26,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1174)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16、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1176),27,贈與稅,一、贈與稅何時申報?向何單位申報?1.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

17、辦理贈與稅申報。 2.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市國稅局申報。 二、誰是贈與稅納稅義務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者。2.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三、如何計算應納贈與稅?1.贈與總額: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全部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2.課稅贈與淨額=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3.應納贈與稅額=課稅贈與淨額稅率-扣抵稅額及利息,28

18、,贈與稅稅率98.1.21,第十九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29,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5、贈與民法第

19、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賦。6、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30,視同贈與,第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1.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2.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3.以自已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

20、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4.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6.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31,保險之節稅-保險費用可扣抵所得稅,(1).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95.6.17修正)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

21、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2,保險之節稅-保險費用可扣抵所得稅,(2).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33,保險之節稅-理賠給付之課稅,(1).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有關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之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2).人壽保險金免課遺產稅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

22、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之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列入遺產稅計算。,34,保險之節稅-保險金之課稅,(1).滿期還本保險金 壽險滿期還本保險金屬於儲蓄性質,雖含有利息所得部份但仍免納所得稅。唯滿期還本保險金之受益人非與要保人同一人時,將被課贈與稅。(2).醫療、殘廢保險給付 不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否同一人,亦不論給付金額多寡均免納所得稅。(3).死亡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納遺產稅。,35,保險之節稅-死亡保險金給付之特殊情況,(1).受

23、益人之受益權可否讓與 保險法第一百十四條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依此規定受益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2).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死亡 若年金保險遞延期間被保險人身故,因為保障功能尚未發揮,保險公司以返還保單之現金價值給被保險人,不屬於保險金性質,因此必須計入被保險人之遺產課稅。若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期間身故,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 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其受益人準用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三條規定。(3).重病期間購買保險 國稅局於遺產稅申請時會將此類型無保障功能、高齡、重病、短期死亡案件以實質課

24、稅原則視同遺產課以遺產稅。,36,投資型保單稅負 2010/8/2,37,退職所得定額免稅,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九類退職所得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財政部公告100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 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25、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 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38,保險之節稅-最低稅負制,一般所得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 20%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不補稅一般所得稅額基本稅額補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二、本條例公布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 但死亡給付每一 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a.施行細則第15條:1.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有變更契約致保險

26、金額或年金超過94年12月31日時之金額納入。2.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變更為受益人非要保人者納入。3.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給付不納入基本所得額。,39,風險之成本(Costs of Risk),即為管理純粹風險或靜態風險之成本,其可定義為風險之經濟成本與風險之憂慮成本之和。(1)經濟成本(Economic Cost)1.保險費(premium):如購買各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成本。2.自己承擔損失:對於未投保之風險所造成損失(包括自負額之損失),及自行承擔風險所造成之損失。3.風險控制之成本:如身體健康檢查、各種安全訓練等費用。4.行政管理費用:管理人身風險有關之行政費用,如公司之風險管理單位或部門之

27、經常性支出。(2)憂慮成本(Worry Cost) 1.提存緊急準備金之損失:個人、家庭、企業為了因應一些緊急事故發生,而提存之準備金,此準備金必須保持高度之流動性以因應緊急之需。 2.阻礙資金形成及減少生產能量之損失:由於風險之普遍存在,使得個人、家庭、企業採取較保守及穩健之作法,因而阻礙資金形成及減少生產能量之損失。,40,生 命 循 環 (Life Cycle),41,孕育期,指從出生至接受及完成基本教育及技能教育即出生至約24歲,孕育期結束時間視個人情況及生涯規劃而定.,42,建立期,完成基本教育後, 進入社會,就業、結婚、生育小孩之階段,即約25歲至34歲。,43,穩定期,對於未來之

28、生涯發展應有明確方向,即約35歲至44歲。,44,維持期,最具投資理財能力之年齡層,即約45歲至54歲。,45,空巢期,退休前之準備期,即約55歲至64歲。,46,養老期,退休後享受生活,即約65歲以後。,47,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人身風險標的之辨認,一個人之生命、身體對個人、家庭、企業及政府機關均有相當之經濟價值,當風險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人身經濟價值之損失。因此人之生命、身體對於個人、家庭、企業及政府機關是一種資本,也是一種可能遭受損失之標的。一.人身風險標的-以個人、家庭來分 1.本人 2.家庭主要收入者 3.家庭中所有成員二.人身風險標的-以企業來分 1.

29、一般員工 2.重要員工 3.業主或雇主,48,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風險辨認之方法,(1)保險調查法(The insurance survey approach)保險從業人員提供。(2)保單檢查法(The insurance policy-checklist approach)業界現有保單與經濟單位現有保單作比較(3)風險曝露單位列舉法(Loss exposure checklists) 特定設計之檢查表,非常有系統的調查經濟單位所可能面對之風險暴露單位。方向: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法律責任(4)財務報表分析法(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30、)即以經濟單位所編製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中之會計科目為基礎,逐項分析可能面臨之風險暴露單位。,49,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風險辨認之方法,(5)流程圖法(Flow charts)依企業之營運流程,依先後次序排列,就流程中可能遭遇風險列舉之。(6)契約分析法(Contract analysis) 例如:營建、租賃、銷售等合約(7)實地觀察法(On-site inspections) 定期視察企業之內外組織或部門(8)損失統計紀錄法(Statistical analysis of past losses) 考量企業過去之損失經驗 (9)實體檢查法(Physical in

31、spection)(10)已公開或出版資料(Publish information)參考法,50,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人身風險事故之辨認,A.死亡(Death)死亡為每個人之生命週期中確定會發生的危險事故,只是其發生之原因及時間為不確定。B.意外傷害及殘障(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 Dismemberment) 會導致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及人身經濟價值,其為由於意外事故之發生而導致身體上之任何傷害及殘障。其又可分為下列幾種:B-1.永久性傷殘或暫時性傷殘。B-2.完全或部分之傷殘。C.疾病(Sickness or Poor Health)

32、亦會導致喪失或減少工作能力及人身經濟價值,其為身體之全部或部份正常狀態或功能,受到損害而言。而傷殘及疾病發生之頻率遠大於死亡率,且罹病率因其發生之頻率及額度變異較大,因此甚難估計。,51,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人身風險事故之辨認,D.老年(Old Age) 老年與死亡一樣是確定會發生。其為人體生理上之過程,隨著年齡之增長,其體力卻逐漸衰弱,以致無法正常工作的狀態。根據聯合國對於老年(Old-Age)之定義為65歲以上之人即稱為老人。台灣老年人口至99年12月底為2,487,893人佔人口數23,162,123人之10.74%。其中一百歲以上有2,111人(女性1,0

33、75人、男性1,036人)。 我國將退休年齡訂為65歲(勞基法、公教)。老年退休主要風險,歸納為經濟風險與健康風險。老年雖然確定會發生,但仍有下列之不確定性: 1.退休後之生命長短 2.退休後生活費用之變化 3.退休後身體健康狀況,52,主要國家老化指標,53,主要國家老年人口比率,54,主要國家平均餘命2009,55,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世界銀行2005年5月,56,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人身風險事故之辨認,E.失業(Unemployment)失業係指非死亡、意外傷殘、疾病、老年所引起之喪失工作而言。其為社會及經濟環境等因素所造成之自願性(辭職)及非自願性之失

34、業。失業可分為下列幾種:1.循環性失業(Cyclical):此種失業是由經濟體系中景氣波動所導致,當經濟不景氣時,有效需求減少,生產減少,即產生普遍性失業。2.結構性失業(Structural):當經濟體系內產業結構發生轉變時,新興工業部門科技進步快速,部份勞工因技能缺乏,不敷新產業所需,短期間無法轉業,而產生失業的現象。3.摩擦性失業(Frictional):指勞動者在辭去原有的工作,而尚未找到新工作之前,新舊工作替換之間之失業狀態,又稱為短暫性失業。4.季節性失業(Seasonal):有些工作期間是有季節性的,當工作季節過後,勞工便有失業現象。5.個人失業:因工作地點或工作性質等不合適之理

35、由而失業,其會影響個人及家庭。,57,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人身風險損失之辨認,人身風險損失一般可分為可以金錢衡量之直接性及間接性經濟損失,以及不能用金錢衡量之非經濟損失。(1)直接性經濟損失1.個人及家庭A.死亡:喪葬費用、醫療費用、所得收入中斷等B.意外傷殘:醫療費用、所得收入減少或中斷等C.疾病:醫療費用、所得收入減少或中斷等D.老年:健康保險保障不足(醫療費用增加)、所得收入減少或中斷、退休金不足(長壽、通貨膨脹)等E.失業:所得收入減少或中斷。2.企業A.公司收益減少B.為順利替代業主或員工所增加之費用,58,人身風險之辨認(Identification

36、)-人身風險損失之辨認,(2)間接性經濟損失:係指個人、家庭、企業及政府機關為了處理危險事故發生後遭受直接損失之各項間接性損失。如員工生病須就醫,將產生請假及工資收入之損失。(3)非經濟損失:係指社會成本及精神損失而言。 社會成本係指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發生後,轉移給社會之無形成本,而這些無形成本通常與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政策有關,通常並無一客觀之標準。而精神損失之規定可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

37、當之金額。,59,人身風險之衡量(Measurement) -死亡率(Mortality Rate),死亡率為某一年齡之人,在未來一年內死亡之機率,一般而言年齡愈大死亡率愈高。2009年台灣地區之粗死亡率為6.16%o(一年內死亡總人數/年中人口數 x 1000);死亡人數男性為87,074人,女性為55,166人;2009年男性75.9歲,女性82.5歲,若與2008年比較,男性增加0.4歲、女性增加0.5歲。 死亡率之估計一般是根據政府所編之國民生命表或壽險業所編之經驗生命表。 茲以台灣壽險業第三回經驗生命表(1989Taiwan Standard Ordinary Experience

38、Mortality Table ;簡稱1989TSO)及第四回經驗生命表(2002TSO)為例,1989TSO其以71年至75年被保險人之資料,分別編制男性及女性之生命表,2002TSO其以84年至88年被保險人之資料,分別編制男性及女性之生命表。,60,2008年國人十大死亡原因,61,2009年國人十大死亡原因,62,2008年男性十大死亡原因,63,2009年男性十大死亡原因,64,2008年女性十大死亡原因,65,2009年女性十大死亡原因,66,2008年國人癌症死亡原因,67,2009年國人癌症死亡原因,68,2008年男性癌症死亡原因,69,2009年男性癌症死亡原因,70,20

39、08年女性癌症死亡原因,71,2009年女性癌症死亡原因,72,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男性),73,台閩地區簡易生命表98年(男性),74,台灣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女性),75,台閩地區簡易生命表98年(女性),76,人身風險之衡量(Measurement) -損失頻率、損失額(幅)度,2.損失頻率(Loss Frequency)係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年),預期會發生危險事故之次數,其公式如下:損失頻率 = 發生危險事故次數/危險標的單位數(1)個人或家庭之人身危險:假設1,000人在過去一年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為5次則其損失頻率為 5/1000 = 0.005。(2)企業員工

40、人身危險:在職業災害之危險事故中,其殘障傷害頻率如下:殘障傷害頻率 =(殘障傷害次數 x 1,000,000) /總工時 此係指每百萬工時中,可能造成殘障傷害之次數。此殘障傷害包括永久性全部殘障、永久性部份殘障、暫時性全部殘障、暫時性部份殘障。3.損失額(幅)度(Loss Severity) :係指為危險事故發生後,預期之平均損失金額,其公式如下:損失額度 =損失總額 / 發生危險事故次數 (1)個人或家庭之人身危險:假設1,000人在過去一年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為5次其總損失金額為$200,000,則其損失額度為$200,000/5 = $40,000,77,Loss Frequency損失頻

41、率,(1)風險暴露數。 (2)損失的形態。 (3)風險事故。依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歸類風險,在此劃分為五類:第一類,極少發生(Rare):歸此類者,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約每一百年或約每三百年以上發生一次者。第二類,可能但未曾發生(Unlikely):歸此類者,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約每三十年發生一次。第三類,發生數次(Moderate):歸此類者,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約每十年發生一次者。 第四類,經常發生(Likely):歸此類者,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約每三年發生一次者。第五類,幾乎可確定會發生(Almost Certain):歸此類者,損失每年不只發生一次。,78,Loss Severity損失額度,年度

42、最大可能總損失係指在一特定年度中,單一風險單位或多數風險單位,可能遭受的最大總損失而言。 依損失幅度大小,在同一歸類標準下,將風險歸為五類。第一類,最嚴重(Extreme):第二類,很嚴重(Very High):第三類,中等(Medium):第四類,不嚴重(Low):第五類,可不在乎(Negligible):,79,Loss Severity損失額度,所謂風險值是指在既定容忍水平下,市場最壞時,投資組合最大的不可預期損失。 所謂年度預期損失係指客觀條件不變下,長期觀察結果的平均損失是為事件發生次數(The Number Of Occurrence)和每次事件發生損失金額(Dollar Loss

43、 Per Occurrence)的相乘積。,80,危害性風險估計,第一,是關於每年損失次數的機率分配(The Number of Occurrences Per Year) 亦即損失頻率分配。第二,是關於每次損失金額大小的機率分配 (The Dollar Losses Per Occurrence) :亦即損失幅度分配。如能建構此兩種分配,則第三種的風險總損失分配,即可完成。,81,損失分配,損失次數與金額分配,82,總損失分配,83,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避免(Avoidance),為危險控制策略中最簡單之方法,放棄或拒絕各種活動,以避免危險之發生。但並非所有之危險

44、都能避免,因此其不是一種實際之危險控制策略。例如人身之死亡危險是一定會發生的,只是其時間不確定而已。為了避免某種危險事故之發生,相對代價往往是失去賺取收入或無法提升休閒品質之機會。,84,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損失控制(Loss Control),有些風險事故是無法避免的,必須用損失控制策略來預防損失之發生或減輕損失之額度。損失之控制策略可分為損失之預防(Loss Prevention)及損失之抑減(Loss Reduction)兩種。一.損失之預防(Loss Prevention) 其為損失發生前(Pre-Loss)之策略,以降低損失頻率為目的。例如定期身體檢查、人

45、身安全教育訓練、小心駕車、裝設火警警報器、瓦斯偵漏器、煙霧偵測器等。應注意事項如下:1.安全門不可上鎖 2.鐵窗不可封死3.室內不堆放易燃物品4.電線線路定期檢查5.外出及就寢時檢查瓦斯是否關閉6.使用電器時,一個插座勿同時使用太多之插頭,85,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損失控制(Loss Control),7.熱水器勿安置浴室或不通風處8.勿在床上抽煙9.出入口及走廊勿堆放物品以免阻礙逃生 二.損失之抑減(Loss Reduction) 其為損失發生後(Post-Loss)之策略,以降低損失額度為目的。例如裝設自動灑水設備、會使用消防栓、滅火器及逃生設備。 殘障復健是損

46、失抑減方法之一,復健目的為使生理或心理有殘障之人,能夠重新恢復到發生事故前之角色,如職業復健就是讓因職業災害導致殘障之人,回到原來或新的工作,再扮演生產者之角色。,86,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非保險移轉(Non-insurance Transfer),係指將無可避免之風險,或不願自行承擔之危險,藉由非保險契約而移轉給他人來承擔,以降低損失頻率或損失額度。如買賣契約(Sales Contract)、租賃契約(Lease Contract)、轉包契約(Subcontract)等皆為非保險移轉策略。例如工程合約中之免責條款(Hold-Harmless),約定承包商必須負擔施

47、工期間所有建築工人或第三人因意外事故所致之傷亡責任。,87,人身風險之控制(Risk Control)策略-其他策略 如隔離或合併,4.其他策略 如隔離(Segregation)或合併(Combination or Pooling)等。隔離係將危險分散到很多完全隔離之地點,而使危險事故發生時,不會影響全部之危險標的。例如:全家或公司員工旅遊不搭乘同一班次飛機。合併是集合較多之人身危險標的,以便減低損失頻率,增加損失之預測能力。例如企業合併可以集合公司重要員工,避免重要員工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時,而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88,人身風險之風險控制之理論-骨牌理論(Domino Theory),創始者為H. W. Heinrich,其從工作場所之觀察中發展而成。所有之意外事故之發生都是由一連串互為因果事故所引起連鎖反應之結果,其認為預防意外傷害之最佳方式為排除不安全之環境及動作。其骨牌理論意外傷害或財損發生之程序如下:社會環境 人為過失人員不安全動作(88%)或機械(10%) 意外事故之發生 意外傷害或財損人為過失為導致人員不安全動作或機械上危險之主力近因,例如:1.粗心2.頑固(不遵守安全規則)3.行為不檢(不服從、飲酒後從事駕駛、操縱危險機器)4.不在乎(不顧警告號誌)5.不知(新進人員訓練不足即上線)6.分派工作不當(不能勝任工作)7.反應遲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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