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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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2018) 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达州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在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7 月 7 日达州市政府令第 69号公布,以下简称为 2015版)基础上修编而成。 本规定与 2015 版相比,共涉及 7 条条文 和 3 个附录 的修改和增补,分别为 第 二 条 、 第六条 、 第八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九条 和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四 。 - 2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建 设

2、用地规划控制 3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5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5 第五章 建筑退界规划控制 10 第六章 建筑高度规划控制 13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 14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 15 第九章 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 16 第十章 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 17 第十一章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 19 第十二章 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 22 第十三章 城市竖向规划控制 25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26 第十五章 附 则 26 附表 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8 附表 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9 附表 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 30 附录一:名词解释 3

3、1 附录二:计算规则 34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9 附录 四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3 - 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 、 宣汉 县 城市规划区 、渠县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万源市 城市规划区 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

4、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四条 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 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基 本公共服务 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 4 - (一) 低、 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6000 平方米; (二)高层居

5、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10000 平方米; (三)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 3000 平方米。 ( 四 ) 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在 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情况 下 ,可 按程序报批 。 第七条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 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 (二)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实施; (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

6、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 100平方米 在地面以上 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 应 设置 一间不低于 30 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第三章 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 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 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 - 5 - 第十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3 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

7、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应控制在附表 1 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 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 1 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章 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殊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

8、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十五条 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和。 - 6 -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一)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1、 2)按以下规定控制: 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多层建筑 主采光面 半 间 距为0.5H,间距为 半 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8米。 8 米 分别计算半间距,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 13 米。 13 米 非主采光面 6 米 13 米 9 米 高层

9、建筑 主采光面 半间距: 以 13.5 米为基数,建筑的 27米以上部分每增加 3 米,距离增加 0.1 米。 间距为半间距之和。 13 米 非主采光面 13 米 注: 1旧城区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 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 2 H为建筑高度(下同)。 图 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平地) - 7 - 建筑 A(多层),半间距: L1=H1/2 建筑 B(高层),半间距: L2=13.5+( H2-27) /30.1 两栋建筑间距为 L=L1+L2 (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6)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 夹角 最小间距

10、 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30 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 0.5 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间距 60 a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注: a指两栋住宅建筑间主采光面的锐角夹角(下同) (三)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5)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a60 13 米 9 米 6 米 60 a90 13 米 13 米 8 米 第十六条 相邻住宅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间距须考虑地形高差,其相对布置时的最小

11、间距 L按图 2 所示控制。 图 2: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坡地) - 8 - 建筑 A(多层),半间距: L1=( H1+H3) /2 建筑 B(高层),半间距: L2=13.5+( H2-H3-27) 0.1/3 两栋建筑间距为 L=L1+L2 其余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临岩住宅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 第十八条 非住宅建 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低于以下要求: (一)按住宅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 (二)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

12、要求。 第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 (一)非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3、4)按以下规定控制: - 9 - 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 非主采光面 多层建筑 主采光面 多层 0.5H,且不小于 7 米 7 米 13 米 13 米 非主采 光面 6 米 9 米 9 米 高层建筑 主采光面 20 米 13 米 非主采光面 13 米 (二)相邻非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6)按以下规定控制: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

13、布置的规定控制 30 a60 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 0.5 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的间距 60 a90 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 (三)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详见图 5)按以下规定 控制: 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a60 13 米 9 米 6 米 60 a90 13 米 13 米 8 米 图 3: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图 4: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 - 10 - 第二十条 建筑的非住宅性质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筑退界 规划控制 第二十一条 沿 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 制线或保护带的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 第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图 6: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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