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管理作业指导-淮南市地方税务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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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HNTQMS,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意义和作用: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对外开放新形势、从我国经济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和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税收作为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对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境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范围,规范和加强户籍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税收宣传和咨询 企业境外所得征

2、收和管理落实和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的执行国际税收合作 出口退税,服务窗口设置,凤台县局征收厅开发区分局征收厅征收管理分局征收厅田家庵区分局征收厅,服务和管理原则,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强合作,户籍管理,企业发生境外投资行为时应按时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在税务登记证全面换证时,开展对境外投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检查,准确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状况,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税务登记管理上有什么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

3、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经商,是否要纳税,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常设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其营业利润要在国外纳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连续活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为上述目的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哪些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不纳税(一),1、专为

4、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2、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3、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国内企业在国外设立哪些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不纳税(二),4、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5、专为上述几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的办事处、分公司,这类办事处、分公司不与国外企业签订任何经济合同、协议,不与国外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都可以不纳税,国内企业通过外国代

5、理人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应如何纳税,国内企业通过外国代理人(包括个人和公司企业)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外国代理人有权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这种活动不属于为该企业的营业做辅助性的或准备性的工作,那么该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的营业利润,应在代理人所在地的国家纳税,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一般是指个人没有固定雇主所从事的劳务,也可以称为自由职业者所从事的劳务。诸如,个人独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以及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在国外取得的个人独立性劳务所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方国家可以征税,在对方国家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的目的,设有其经常

6、使用的固定基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在有关会计年度中在对方国家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的,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如在对方国家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国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对方国家可以仅对其由此取得的报酬征税。,非独立个人劳务纳税问题,个人在国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对方国家征税我国的居民个人被派对方国家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作人员,或被明确为常驻代表之前,先期派到对方国家为筹备设立代表处进行工作,或者在代表处先行工作,尔后被正式委任,其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在对方国家纳税,非独立个

7、人劳务所得免税条件(适用于在国外短期停留人员),纳税人在有关历年中在对方国家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对方国家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个人到国外企业担任董事,其董事费如何征税,居民作为对方国家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对方国家可以征税。,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其投资所得应如何征税,国内企业、个人到国外投资的各项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对方国家可以征税国内企业通过外国代理人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外国代理人有权以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且这种活动不属于为该企业的营业做辅助性的或准备

8、性的工作,那么该企业通过代理人进行活动的营业利润,应在代理人所在地的国家纳税,国内企业、个人在国外的财产所得应如何征税,居民出让位于对方国家的不动产或出让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取得的收益,对方国家可以征税,个人在国外取得的退休金应如何征税,对居民因以前在对方国家的雇佣关系而从对方国家取得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款项,应仅在本国征税,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申报,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取得的境外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及其他所得,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准确反映;企业应在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投资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状况、财会制度和财务报

9、表以及境外投资所在国公证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规范和加强境外所得的税务检查,制定规范的境外所得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操作程序,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同时,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反避税力度,重点审计其来源于避税港及境外受控子公司的所得,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现行境外投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进行实地调研,掌握企业的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对同一纳税人基于同一项所得或财产的重复征税,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的税收协定或条约。其基本目的是为

10、了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税收协定签订情况,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对外开始进行缔结综合税收协定的谈判工作。1983年9月6日,我国同日本国签署了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截止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税收主权,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际税收协定内容,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定适用于哪些人、哪些税种;划分对各类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所得)课税的税收管辖权问题;如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取消税收无差别待遇的问题和各国政府间相互配合以减少国际间的逃避税问题,

11、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人),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签订协定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不是居民的人不得享受国际税收协定待遇。居民是指按照一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税种),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境外从事经营怎样才能享受协定待遇,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中国居民在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时,要向对

12、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如何取得税收证明(申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证明,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何取得税收证明(开具),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验证。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我国居民来源于缔约国的所得在对方缴纳税收后,回国应如何消除双重

13、征税,我国对本国居民采取全球所得征税的管理办法。对中国居民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按抵免法予以抵免。个别协定也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应缴居住国所得税=(居住国所得 + 来源国所得) 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已缴来源国税款限额抵免(我国采用):应缴居住国所得税=(居住国所得 + 来源国所得) 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允许抵免额,允许抵免额(抵免限额)的含义,抵免限额 = 居民境内外总所得 居住国税率 来源国所得/居民境内外总所得抵免限额 = 来源国所得 居住

14、国税率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不足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缴税额抵免。分国不分项;核定抵免,我国居民在缔约国从事经营活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怎么办,主动与国外税务当局交涉中国居民遇有不公正待遇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的范围(一),需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 (涉及关联企业间交易定价问题:关联交易应按公平交易原则定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的范围(二),对联属企业

15、间业务往来利润调整征税,可能或已经导致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一般征税原则: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现状: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罗马尼亚、菲律宾)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墨西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的范围(三),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的;对常设机构和居民身份的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在税收协定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了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时限,一般规定,对要求进行协商的案情,须在出现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对要求执行协定协商程序的案情,可以不考虑本国国内法律相关的申诉程序,国际事项合作,下发通知,实施检查,反馈情况,总结通报,督促整改,情况上报,税务基层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总局提供税收情报资料,提交国际税务合作的业务需求,并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国际税务合作的各项工作,结束语,请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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