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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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沪建建2003610 号关于批准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为上海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主编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标准统一编号为DGJ08-103-2003,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 00 三年八月十三日前 言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 2003 87 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2、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助残扶弱、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 、 “十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和市建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的精心组织下,本市新建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既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增建、改建工作稳步推进,全社会关爱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氛围进一步形成。2003 年 4 月 3 日,韩正市长签署发布了自同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号) ,首次从政府规章的层面,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方向、目标

3、、任务、措施,对于规范、指导和推进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践和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管理办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加快本市创建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步伐,奠定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本市实际状况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基础,本标准以倡导先进性、兼顾阶段性、强化可操作性为指导思想,在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50-2001)的基础上,经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就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无障碍设计工作,提出了若干既体现先进设计理念、设计思路、设计方法,又易于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为实现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

4、性的较好统一作了新的探索。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 总则;2 术语;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4 城市桥隧;5 城市交通站;6 城市公共厕所;7 办公建筑;8 商业服务建筑;9 文化、纪念建筑;10 观演建筑;11 体育建筑;12 医疗建筑;13 学校建筑;14 居住建筑;15 居住区;16 养老设施建筑;17 公共停车库(场) ;18 设备;19 无障碍设施。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市建委领导的关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地址:宛平南路 75 号建科大厦 2305 室;邮政编码:

5、200032;联系电话:64031689) ,以供本标准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主要起草人: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王勤芬 彭圣钦 黄 彬 陶圣洁 吴云芝 倪士珠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盛昭俊 陈华宁 高承勇 张俊杰 沈育祥 茅红年 金 峻 姜世峰 郭建祥 陈 雷 朱国华 翁 皓 杨吉清 崔中芳 陈 钢 张 鹭 张 弘 钱 平 金 杭 陈 钢 崔 莹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祝长康 周 聪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条文说明1 总 则 1.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

6、计是针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的生理和心理的特殊需要,对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有关部位提出的便于这类弱势群体行动和使用的一种系统设计。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不断发展,传统的将残疾人与社会隔离的观念正得到纠正。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正是使残疾人尽可能建立正常生活、参与社会活动、获得与正常人相等权利的重要途径。上海是建设中的国际大都市,上海残疾人有52 万,占总人口的 4%,加上上海是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有 230 万,占总人口的 17.8%,两者相加,约占总人口的 22%。因此,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对上海这个城市尤其重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城市的无障碍设计极为重

7、视,1992 年,市建委、市残联等共同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 ,1998 年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局部修订)中作出了“设有电梯的住宅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的规定。2003 年 4 月 3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第 1 号令发布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要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须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使本市的无障碍环境得到全面的改观,故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建筑物主要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城市的无障碍设计应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

8、体具备的潜力和心理状况,重点应放在与弱势群体生活密切相关的那些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道路交通等设施方面。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同样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但由于受原有条件的限制,无法像新建工程那样全部按本标准执行,故“可参照执行“。对原有项目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府已制订分批纳入年度实事项目的规划。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指出公民在年老、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们制订标准和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基本依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既是本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工程无障碍设计的指导思想。本标

9、准在条文中作出的规定,使丧失行走能力者、行走能力低弱者、视力听力残疾或低弱者能依靠自身力量及无障碍设施的帮助,进入活动场所。但毕竟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践较少,难免有不周全之处,但只要具备上述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能在单项建设工程中有所创新,设计出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无障碍环境。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也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考虑城市的整体形象,与周边环境协调好。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很广,设计的内容很多,弱势群体希望到达的地方,通过无障碍设施都能到达和使用,这就要求对诸如道路、天桥、入口、台阶、坡道、

10、平台、门、楼梯、厕所、浴室、住房、客房、服务台、饮水器、座位、车位等,都要在形式、尺度、功能上转变设计观念,按照弱势群体意识予以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目前刚刚起步,规定要做的设施,也是最基本的设施,设施的技术含量也不高,适合弱势群体使用的建筑产品也还不多。因此,在建设工程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提高无障碍设施的技术含量,改进垂直和水平交通工具,形成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真正使弱势群体回归社会,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生活。1.0.6 在设计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对城市交通和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根据行业标准城市

11、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的,是行业标准的深化、量化和具体化。在执行过程中,凡本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应按行业标准执行。3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3.1 城市道路3.1.1 本条规定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城市道路,是考虑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出行、办事、旅游等。3.1.2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人行道与车行道如有高差,就会给乘轮椅者的通行带来困难,因此,各种路口的人行道应设可供轮椅通行的缘石坡道。视力残疾者通常依靠触觉、听觉等来帮助其行动。在城市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和主要公共建筑周边道路的人行道上设置盲道,

12、可方便视力残疾者正常行走。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和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横道处,以及在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附近的道路和盲人学校周围道路的人行横道处设过街音响装置,可使视力残疾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要求将安全岛与人行横道对应处设计成坡道,并与缘石坡道相互对正,是为了使乘轮椅者安全地通过人行横道中间的安全岛。在城市旅游景点道路、主要商业区的道路和商业街、步行街设置盲文地图,可便利视力残疾者旅游和购物。为了使符合无障碍标准的城市道路能更好地为弱势群体的通行、使用服务,并易于为他们所识别,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无障碍标志牌。3.2 城市广场3.2.1 为了使残疾人能与健全人一样平等地享有出

13、行和休闲的权利,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计范围应包括市中心广场、各区、县中心广场,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还应包括轨道交通车站和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3.2.2 城市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为了使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应对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这就既要设计方便乘座轮椅者通行的缘石坡道,又要设计方便视力残疾者行走的盲道和盲文地图,还要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上述位置设立无障碍标志牌。3.3 城市公共绿地3.3.1 城市公共绿地的定义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3.3.2 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等的通行和游憩,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应设置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3.3.3 在男女厕所内,选择通行方便和位置适当的部位,应至少设 1辆轮椅车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厕位面积、门窗开启、入口净宽、门的拉手、座便器高度以及安全抓杆等应符合本标准第19 章的有关规定。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适合轮椅停留的空地,以便乘轮椅者与陪同者休息和交谈,避免轮椅停在绿地的通道上,影响他人正常行走。3.3.5 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残疾人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停车场地大小而定,但至少应有 1 个残疾人停车位。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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