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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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治理安全隐患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应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纳入公司财务安全费用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应当用于以下事项:安全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和其他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直接或相

2、关的支出。四、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治理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主办会计管理。五、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

3、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 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到位,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4、: 1、从安全费用中划拨 30%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 2、矿财务科应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3、有关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矿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4、对重大隐患整改所需的资金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5、矿财务科应对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汇总,安监科应有效监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制度一、安全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二、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

5、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每月向县安监局送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每周向开发区环保、安监局报送一次,由我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

6、监控责任制。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7、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信息档案制度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

8、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三、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四、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我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我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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