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13 年 6 月目 录一、试点建设情况 .11 遵循的建设指导思想 .12 试点建设中遵循的原则 .13 试点建设的总体要求 .44 发布和实施的政策措施 .55 取得的进展及成效 .14二、试点建设组织管理情况评估 .281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82 规划及实施方案批复情况 .333 试点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情况 .334 试点资金投入保障情况 .345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试点建设的认识、监督与管理情况 .35三、试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评估 .381 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评估 .382 因水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评估 .523 工程
2、与技术体系建设情况评估 .534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情况评估 .625 试点与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评估 .67四、试点建设目标实现情况评估 .1061 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1062 水资源利用效率目标实现情况 .1063 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 .1074 水资源管理目标实现情况 .1085 整体目标实现情况综述 .110五、试点取得经验和推广应用情况评估 .1131 试点建设取得的基本经验 .1132 试点示范带动作用的评估 .117六、试点综合评估意见 .120七、试点建设存在的问题 .1211 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 .1212 相关水资源管理法规、条例和
3、管理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1213 缺乏完善的节水考核体系,未将节水成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122八、关于进一步推进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建议 .1231 进一步加强和深化节水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力度 .1232 进一步完善相关水资源管理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 .1233 完善节水考核体系,将节水成效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123前 言呼和浩特市是内蒙古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整体发展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继续深入实施,呼和浩特市作为首府城市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但由于其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当地水资源贫乏,黄河取水指标有限,人均拥有水资源量(
4、当地)仅为537.8m3,约为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的 1/5,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 1/20,属于严重缺水的首府城市之一。随着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的缺口愈来愈大,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对于呼和浩特市这样严重缺水的首府城市,水问题的解决,在合理开源的前提下,必须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要充分珍惜有限的水资源,加大节水投入力度,加快节水工作进程,实施全社会节水,建立起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节约用水相配套的节水工程技术保障体系、与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供水工程基础设施体系、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管理制度为核心
5、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增加水资源的可利用空间,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降低废污水的排放量,减轻水环境的污染压力,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真正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8 年 11 月 11 日水利部以水资源2008477 号文“关于确定山西省晋城市等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通知” ,公布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被列为全国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通知要求“试点区要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为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责成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开展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
6、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同年成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水务局、建委、教育局、经委、规划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监局、国土局以及各旗县区行政主要领导组成的“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呼政办发2008129 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0 年,由于人事变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呼政办发2010177 号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对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7、于 2009 年 6 月 26 日通过了水利部水资源司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组织的专家审查。2010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字201028 号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批复 )对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简称规划 )进行了批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的规划 ,制定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并以(呼政办发200982号)对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作了批复,要求呼和浩特市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按照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2009 年正式开展试点建设,建设期 3 年;试点建设的重点
8、区域为呼和浩特市市辖四区(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重点工程为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工业节水示范工程、综合生活节水示范工程、再生水利用示范工程、分质供水示范工程、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示范工程。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至 20日对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中期评估。评估认为,呼和浩特市以强化机制、体制和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强了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水利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公众广泛参与,开展了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蓄积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开展了呼和浩特市东、西河治理等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
9、保护工作,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现阶段成果基本满足水利部有关要求。会后,呼和浩特人民政府按照中期评估提出的意见,对试点建设工作进行了整改。按照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在体制与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城市综合生活节水、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再生水利用、能力建设、水务融投资等方面均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宝贵经验,为呼和浩特市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水利部办公厅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3131 号)相关要求,并结合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
10、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编制了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 ,以总结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以来的相关成果及经验。仅供评估专家组参考。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 试点建设情况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一、试点建设情况1 遵循的建设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为指导,落实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实现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强化水产业、水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形成以经济调
11、控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为保障;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禀赋条件及其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统筹考虑各行业需水,在可利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本着开源与节流并重,以节流为主,通过工业节水的工艺技术措施、农业节水的工程技术及农艺措施、生活节水器具的推广普及,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科技和工程等措施,建立与呼和浩特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供水工
12、程基础设施体系,与节约用水相配套的节水工程技术保障体系,以及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减污型社会管理体系,形成自觉节约水资源的社会风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相协调,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水和谐保障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2 试点建设中遵循的原则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中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 试点建设情况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水和谐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既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社会性的公共资源,同时又是生态与环境
13、的控制性因素。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人水和谐的原则,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彻底改变对水资源掠夺性的开发和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抓手,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环境需水,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实现需水与供水,供水与节水,节水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节水与生态环境的总体平衡,促进和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形成水资源系统可再生的良性循环体系。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的原则根据呼和浩特市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废污水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低的实际情况,将节水减污、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作为重点,全面落实水功能区管理目标,水域纳污
14、和企业排污实行排污总量和排污浓度双控制,对入河排污口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有效管理、严格控制,大力提倡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努力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积极发展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事业,减少污水排放量,提高污水达标排放率,改善水环境,使节水与治污有机统一,在满足用水需求的同时,能够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坚持制度创新、促进自觉节水,科技进步,高效用水的原则坚持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建立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建设,通过政府主导、水价调节、公众参与,逐步推进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
15、验收自评估报告 试点建设情况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形成全社会自觉节水机制,建立规范的水资源供需关系,促进各级政府主动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及其布局,优化水资源的配置。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管理手段,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和农业,强化生活节水器具的推广,寻求适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资源高效利用方式,积极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依靠节水技术的应用,拓展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全面提高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水水平。以源定供、以供定需、优化配置、量水发展、城乡协调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在水资源的配置和
16、水源工程的布局上,统筹考虑全市整体发展与旗县区发展、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产业发展平衡等的需求,优化布局水源工程,优化配置水资源。摸清水资源的家底,在水资源统一管理前提下,强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职能。依据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各行业对水量水质的要求,分析行业用水节水水平及节水潜力,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以水定产业结构与布局,以水定发展方向,充分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制度建设与强化管理并重的原则节水型社会建设重在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执行国家、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
17、会建设的需求,建立健全地方性配套政策法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四项制度” 、确立“三条红线” ,强化执法力度,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 试点建设情况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强化经济杠杆调节手段的原则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手段,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体系和形成机制,制定合理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的标准和机制,实施优质优价,鼓励中水回用,促进污水处理和回用,充分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节水型社会建设是一项新时期的制度变革,是全社会行为。呼和浩
18、特市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政策、资金的支持,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调动各级用水户(企业、个人)参与水资源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倡导节俭文明的用水生活方式,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观念,努力建设以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节约使用和水污染有效控制为标志的现代化节水型社会。3 试点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成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节水型社会。通过节水型社会的建设,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降低使用过程中的浪费,减少污水排
19、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试点建设期末,初步构建起节水型社会的框架,优化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建立科学、先进的节水管理体制与管理机制,完善节水制度和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两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验收自评估报告 试点建设情况5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套指标体系的实施,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实施,建立起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经济结构体系,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供水工程基础设施体系,与节约用水相配套的
20、节水工程技术保障体系;切实转变呼和浩特市全社会对水资源的粗放利用方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节水工作宣传长效机制。改善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水和谐;并通过试点建设,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 发布和实施的政策措施4.1 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相关法规规章根据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大纲 (以下简称工作大纲 ) 、 呼和浩特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 )中制度建设的有关内容,并结合实际需求,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和出台了如下相关的法规、条例和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1 年 11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 年月 1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2002 年 4 月 26 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 年 5 月 2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