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2.0.22 层高 storey 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2.0.23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2.0.24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5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
2、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6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7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2.0.2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者。2.0.29 低层住宅 low-rise residential housing层数为 1 至 3 层的住宅。2.0.30 多层住宅 multi-storied residential
3、 housing层数为 4 至 6 层的住宅。2.0.31 中高层住宅 mid-rise residential housing层数为 7 至 9 层的住宅。2.0.32 高层住宅 high-rise residential housing层数为 10 层以上的住宅。3.1.1 住宅楼栋的基本体是住宅单元,宜采用多套型的组合单元,减少公摊面积,提高使用系数。多层住宅每个单元宜设计 23 套住宅,不应超过 6 套住宅;高层住宅每个2单元宜设计 56 套住宅,不应超过 8 套住宅。3.2.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宜设储藏空间,套内入口处宜
4、设置过渡空间。3.2.2 住宅套型按使用面积分为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表 3.2.2 套型分类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 2)一类 2 34二类 3 45三类 3 56四类 4 683.3.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双人卧室 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 3.00 m;2、 单人卧室 6 m2。3.4.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2,开间净空不宜小于 3.30 m。3.4.2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5、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应小于 3.00 m。3.4.3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0 m2。3.5.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靠近入口处。3.5.2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 一类套型 4 m2;2、 二四类套型 5 m2;3.5.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等设施或预留位置,设置出屋面的垂直排气道,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40 m。3.5.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距不应小于 0.90m。3.6.1 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
6、定:1、一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淋浴、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使用面积 3 m2;2、二四类套型卫生间应设置坐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 、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3使用面积 4 m2;3、设置第二卫生间时,其使用面积:当设置坐便器、洗浴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2.5 m2;当设置坐便器、洗面器两件卫生洁具时不应小于 2 m2;单设便器时 1.1 m2。3.6.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6.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6.5 套内应设置洗
7、衣机的位置3.7.1 住宅层高宜为 2.80m,不应高于 3.00m。3.7.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3.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 1/2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 2) ;2、 套内使用面积(m 2/套)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 2) ;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 2) ;5、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6、 套型建
8、筑面积(m 2/套) ;7、 套型阳台面积(m 2/套) 。4.0.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4、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4计算;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
9、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 、书房或工作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 1.20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m 的空间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6、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
10、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5.1.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阳台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以下标准:一类 5 m2,二类 6 m2,三类 7 m2,四类 8 m2。5.1.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1.3 六层及六层以下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宜采用实心栏板。5.1.4 阳台宜设置晾、晒义务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5.1.5 非封闭阳台地面及雨罩应设防水,并应采取有组
11、织排水措施。5.1.6 每套住宅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并宜与阳台结合设置。5.1.7 空调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5.2.1 套内入口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转弯处的尺寸应便于5搬运家具。5.2.2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 0.90m。5.2.3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高度不应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5.3.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 0.
12、90m,低于 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5.3.2 底层门、下沿距室外地面低于 2.00m 的外窗和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5.3.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5.3.4 住宅户口应采用安全防卫门。5.3.5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0.02m2 的固定百页,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0.03m 的缝隙。5.3.6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5.3.6 的规定。表 5.3.6 门洞最小尺寸类别 洞口净宽度(m
13、) 洞口净高度(m)公用外门 1.20 2.00户(套)门 0.90 2.00起居室(厅)门 0.90 2.00卧室门 0.90 2.00厨房门 0.80 2.00卫生间门 0.80 2.00阳台门(单扇) 0.80 2.00注:1 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6.1.1 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的有关规定。6.1.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没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00m。6.1.3 楼梯踏
14、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6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6.1.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6.1.5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1.6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
15、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 时必须设置电梯;2 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入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 时,可不设电梯;3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算起。6.1.7 中高层电梯当采用单电源供电时,电梯应具有当停电时自动平层并自动打开电梯门的功能。6.1.8 每台电梯服务范围宜为 6080 套,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1.9 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
16、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其它方式连通。6.1.10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并不应小于 1.50m,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是不应小于 1.80m。6.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6.2.2 高层住宅中主要通道的外廊宜设置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开向封闭外廊的窗台距楼地面不应小于 2m 且不应影响交通。6.2.3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应低于 2.20m,局部不应低于 2.00m。6.2.4
17、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2.5 住宅单元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应按户设置信报箱。76.3.1 住宅必须在公共部位设置管道井,管道井必须满足相关设备专业及防火的设计要求。6.3.2 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应根据物业管理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6.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防水、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6.4.2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
18、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品的房间;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 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2.00m;4 库内直通往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6.4.3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自行车库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00m。6.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6.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泵房、换热站及其他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必须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减震等有关规范的规定。6.5.3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6.6.1 住宅应进行无障碍设计。6.6.2 设置电梯及设有无障碍住房的住
19、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电梯轿厢;5 公共走道;6 无障碍住房。6.6.3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入口有室内外高差,且大于 0.35m 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小于 0.35m时应设坡道,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6.3-1 的规定;表 6.6.3-1 坡道的坡度高度(m) 1.00 0.75 0.60 0.358坡道 1:16 1:12 1:10 1:82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2.00m;3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罩;4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0m;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
20、,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6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 0.50m 的墙面宽度;7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8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9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6.6.3-2 的规定;10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 6.6.3-3 的规定。表 6.6.3-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型 设计要求深度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 1.80m。按钮 高度 0.90-1.10m。电梯门洞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 0.90m。显示与音响 清
21、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标志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2、 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表 6.6.3-3 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设施类型 设计要求电梯门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 0.80m。面积 1、 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 1.40 m;2、 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 1.10 m。扶手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 0.80-0.85m 的扶手。选层按钮 轿厢侧面应设高 0.90-1.10m 代盲文的选层按钮。镜子 轿厢正面高 0.90m 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显示与音响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6.6.4 无障碍住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22、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有相关条款要求。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97.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7.1.3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 7.1.3 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 7.1.3的规定取值。表 7.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侧面采光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 窗地面积比值(Ac/Ad )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 1.0 1/7楼梯间 0.5 1/12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
23、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 Ac 与该房间地面面积 Ad 之比;2 距地面高度低于 0.80m 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7.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对流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7.1.5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 1/15;2 卧室、起居室(厅) 、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3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建筑节能8.0.1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现阶段应按居住建筑节能 65%标准设
24、计,并应采取冬季保温、夏季防热以及节约采暖与空调能耗的措施,保证住宅室内基本热环境质量并节约能量。8.0.2 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直接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8.0.5 应适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调设备与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能量计量措施以降低采暖与空气调节能耗。8.0.6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能措施。8.0.7 住宅电气的节能:1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应选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包括节能附件)及节能控制方式;2 住宅的楼梯间、楼梯前室、电梯前室及走道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但应急照明必须采取自动点亮的措施
25、;103 住宅建筑的锅炉房、热力站、水泵等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4 楼内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负荷的平衡;5 住宅建筑的 10kv 变电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靠近电力负荷中心,尽量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建筑结构9.1.2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其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宁河、汉沽为 8 度(0.20g) ;大港为 7 度(0.10g) ;除宁河、汉沽、大港以外的市辖区、蓟县、静海等均为 7 度(0.15g) 。设计地震分组均为第一组。9.1.4 住宅结构设计的重力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9.2.310 层及 10 层以
26、上或高度超过 28m 的丙类及以上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住宅,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要求,对土层分层进行剪切波速测定。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确定场地类别。当两者数值处于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指相差 15%范围)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9.2.5 所有住宅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软弱下卧层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进行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对下列住宅地基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1 天然地基:a)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地基;b)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地基,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第 3.0.2 条第 3 款有关规定执行。2 人工处理的地基。3 桩基: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9.2.8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