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管理,建立良好竞赛环境,促进青少年运动员有序流动,加快培养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进“健康重庆”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注册应本着自愿、公开、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未注册运动员不能参与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培训、评优 等活动。 第四条 市 体育局 青少年体育处(以下简称青少处)负责 全市青少年 运动员注册 管理工作 。 各市级 运动项目管理 中心 具体负责 本项目 运动员 注册 管理工作 。 无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运动员,其 注册 管理工作由青少处负责。各区县体育部门负责属地青少年运动
2、员(市级体校除外)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 时间、范围及有效期 第五条 注册时间 (一) 市四运会运动员注册时间:按本办法要求,运动员必须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注册, 2011 年 12 月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公示和确认期; (二) 其他运动员注册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20 日。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 (以下称自然升学), 且符合注2 册变更条件的运动员可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按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注册手续。 运动员未变更注册单位之前只能代表原注册单位参赛。 第六条 注册范围 (一) 全市各级体校及其训练点、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
3、运动员; (二) 参加市体育局(含市体育、教育部门共同举办,以体育部门为主)主办的各类青少年体育竞赛 的 运动员 。 第七 条 注册有效期:在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前,运动员在训单位应与运动员或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人签订重庆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责权利及协议起、止日期,此日期为 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 以 2年举办一次市运会为周期,注册有效期不超过 24 个月,协议书未明确注册有效期的,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 12 个月认定。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或 运动员法定 监护人)在有效期内签订新协议书的,该运动员注册有效期按新协议书重新计算。 第 三 章 首次 注册 第八条
4、 首次注册 是指运动员第一次在 市级运动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注册 第九条 首次注册的程序 (一)注册单位按要求准备注册资料 ; 3 (二)注册单位持注册资料到区县体育部门进行初审 ; (三)区县体育部门初审合格并盖章确认后,持注册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审核 ; (四)市级 运动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为运动员办理注册 IC 卡 ; (五)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将重庆市 XX 项目运动员汇总表(以下简称项目 运动员 汇总表)报青少处备案。 第十条 注册 单位 必备资料 (一)注册单位与运动员 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签订的 协议书 一式四份, 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注册 单位 、 区县体育部
5、门、市级 运动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 (二)填写 重庆市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 登记 表(以下简称注册 登记 表)一式 三 份 , 由注册 单位 、 区县体育部门、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 (三)填写 重庆市 XX 区(县) 注册运动员 汇总表 (以下简称注册运动员汇总表)报区县 体育部门 ; (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原件 及复印件 ; (五) 运动员在本区县学校就读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学籍号) ; (六)注册登记 表 、 注册 运动员汇总表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注册登记 表 、 注册运动员 汇总表 由 市 体育局统一规范格式 和 内容 ,协议书由各单位与运动员(或运动员法定
6、监护人)商议后签订书面协议。 4 第十二条 年满 16 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 注册登记 表须由 本人 签字,并加盖指纹印。未满 16 周岁运动员,其协议书及登记 表须由 其 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 第十三条 注 册 IC卡 是运动员注册 、参赛 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 注册 单位 和参赛资格 。注册 IC 卡由 注册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单位必须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2 个月内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如未到规定注册时间,可将该协议书报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在我市首次办理注册手续的外地运动员,须具有本市第二代身份证或具有代表我市在国家
7、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资格。 第十六条 一个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注册。注册时,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出现争议,则以本办法相关规定和该运动员与其所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 书 作为判定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 运动员 需交 纳注册成本费(含 IC 卡制作费)15 元 /人。 第四章 注册 确认 第十八条 注册确认是指 已注册 的 运动员在不 变更注册单位 的情况下 , 须在 下一 年度注册时间内 办理 注册 确认手续 。 第十九条 运动员变更姓名可由注册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二代身份证,经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初审并报青少处审5 核、修改后,该运动员方可使用新名字参赛,运动员需重新办理注册 IC
8、 卡。 第二十条 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确认手续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 第五章 重新注册 第二十一条 重新注册是指协议期满运动员或 未按要 求办理注册确认手续运动员,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重新注册按注册确认程序办理,协议期满不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需提供新签订的协议书;需变更注册单位的运动员,按注册变更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两年以上未办理注册确认的运动员,须备两张当年的两寸免冠照片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并按首次注册的交费。 第六章 注册变更 第 二十四 条 注册变更是指运动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注册有效期已过,运动员需变更
9、注 册单位的,由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一) 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 协议书 ; (二) 运动员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三)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 表 及原注册 IC 卡; 6 (四) 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五) 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 (六) 本办法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六条 注册有效期内,运动员需变更注册单位的,由新单位持以下资料到相关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一) 新单位与原注册单位签订的交流协议书; (二) 新 单位 与运动员签订的 协议 书; (三) 运动员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四) 新填写的注册登记 表 及原注册 I
10、C 卡; (五) 运动员现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含班级和学籍号); (六) 本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一般 区县体校输送到重点区县体校的运动员应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该运动员属于首次注册的由重点区县体校办理首次注册手续,但需注明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该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区县参加市级比赛,属于此类情况的运动员身份证必须是原输送区县的。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 变更注册单位 满 24 个月,方可 再次变更注册单位。 第 七 章 转项 第 二十九 条 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由原 注册 运动项目转换为其 它 运动项目的行为。 7 第 三 十条 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注册时 间段内 申请转项。申请转项时,
11、运动员应持上一年度 注册 的相关 资料 到新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办理转项手续 ,否则应按照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转项手续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原注册项目比赛。 第三十一条 转项运动员在办理转项手续满 24 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转项手续。 第八章 网络 注册 第三十二条 网络注册是指按本办法和“重庆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软件”的内容和要求完成首次注册、注册确认、重新注册、变更注册、转项的过程。 第三十三条 网 络注册采集身份证、指纹、照片的程序及要求 。 (一) 区县 体育部门或注册单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指纹仪、摄像头现场采集运动员的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等信息,反复验证无误后 提交 ; (二)
12、相 关项目注册管理部门对本项目运动员数据进行审核 ; (三)采集运动员照片应为蓝色背景,照片模糊不予注册 ; (四)指纹采集时先采集左手中指,再采集左手无名 指,采集时必须将手指平铺于指纹仪感应面,确保指纹清晰、有效; (五)采集的运动员二代身份证、指纹、照片因不清晰、不准确而无法识别的将不能参赛,已参加比赛的将取消已取得的比赛成绩,并进行处罚。 8 第 九 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运动员在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注册变更或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须以正式书面形式(附相关依据)向 市级运 动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2011 年 2012 年注册工作中,对争议运动员归属权的
13、认定办法如下: (一) 市体育局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只 能代表原输送区县注册; (二) 运动员学籍所在学校(区县)为运动员首次注册单位(区县),非自然升学变更就读学校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学籍所在学校(区县)注册 。 第三十五条 每年 区县体育局须报 注册 运动员汇总表、 重庆市 XX 区(县)注册单位汇总表 至青少处 , 报项目运动员汇总表至市级运动项目 注册管理部门 。 第三十 六 条 区县 体育部门及注册单位应对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严格自查,准确 无误后再向市级运动项目注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 三十七 条 运动员办理注册所提供的材料(含协议书)必须真实、有效。注册证、参赛证、协议书不得涂改、伪
14、造,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十八 条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局同意,一律不得代表其他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参加任何体育竞赛;不得擅自交流和输送运动员到其他省、市、9 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 第 三十九 条 出 现教练员私自向市外输送运动员或运动员私自联系到其它省、市、自治区、行业体协及解放军体工队的,属地体育行政部门要立即以书面形式报青少处,否则将负连带责任。 第 四十 条 凡不支持、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组建重庆市各运动项目代表队的单位、教练员、运动员将受到处罚。 第 十 章 处罚 第四十 一 条 凡违犯本办法的体育部门、注册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15、以下处罚: (一)对区县体育部门、注册单位的处罚。 1、通报批评 ; 2、 取消当年优秀运动员输送奖励(奖励已兑现的,取消下一年度的输送奖励) 和其它奖励 ; 3、取 消当年体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 4、取消创建各级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重点区县体校的资格 ; 5、取消参加该项目比赛的资格 1 2 年。 (二)对注册运动员的处罚 1、通报批评 ; 2、取消该运动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类青少年竞赛和训练营的资格 1 2 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参加资格; 临时 10 3、取消该运动员当年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 4、取消该运动员享受市体育局给予的优惠政策及其他奖励的资格 1-2 年。 (三)对教练员的处罚 1、通报批评 ; 2、取消该教练员带队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比赛 的资格1-3 年,情节严重的将终身取消执教和带队参赛的资格; 3、取消该教练员参加市体育局组织的“优秀教练员”评选资格 1-3 年; 4、取消该教练员应获得的市体育局给予的其他奖励。 第 四十二 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 失去 注册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 四十三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四十四 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重庆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