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法制讲座6.3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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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维权能力促进妇联维权工作在法治轨道内健康有序开展同志们:大家好!很荣幸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妇女维权方面的相关知识。今天我想从五个方面与大家交流一下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妇女维权工作。一、明确工作职责,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自觉性(一)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法定责任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中规定:妇女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一职能是妇联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广大妇女群众的现实需要。因此,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永恒的主题。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总则中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2、任。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由此可见,妇联组织行使维权职责既是妇女群众的现实需要,是法律赋予的重要使命,也是妇联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妇联组织要发挥好“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必须切实做好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二)新的形势对妇联干部依法维权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的施政纲领,并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处理问题、维护稳定2的能力”的总体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3、会又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重大任务,对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这既给新时期妇女维权工作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县积极贯彻党的会议精神,提出了建设法治莒县,健全完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机制,加强全民法治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任务目标。县妇联积极开展“建设法治莒县,巾帼在行动”,不断深化妇女儿童维权法律“六进”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落实到本职工作中,融入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以实际行动为推进法治莒县建设贡献巾帼力量。(三)妇女儿童维权

4、困境和现实需求对维权工作提出新期待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种利益矛盾也处在多发期、敏感期,妇女的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到妇联寻求帮助,并对妇联在维护妇女权益、解决妇女生活困境方面的期望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上仍存在妇女儿童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维权能力差,留守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逐年增多,离婚妇女在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权益难以维护等方面的问题。新形势、新任务对妇联维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维权工

5、作能不能更好地开展,关键在妇联干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在思想境界、理论素质和工作方法等方面都与之相适应,同时要充分认识到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重要3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立足本职,切实担负起维权的责任和使命,增强依法维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好地联系和服务妇女,畅通妇女儿童维权渠道,保障广大妇女儿童能够获得实实在在、快捷便利的维权服务,真正做好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那么,妇联干部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妇女维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呢? 一个人要全面提升自身素质,须做到内外兼修。外在形象可以通过包装得到改变,但内在素质就得靠“填充”来提升。我们妇联干部,应注重加强学习,并做到学以致用

6、,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理论素养高、综合能力强、专业知识丰富、富有人格魅力的新型妇女维权干部。二、树立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日常工作(一)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含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处理问题、维护稳定的能力”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 30 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同样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

7、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要求我们决策不能违背法律,言行不能超越法律,想问题办事情要不能超越法律框架,杜绝权力任性。何为法治方式?简单地说,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4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要求我们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可以说,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与原来人们常用的法律手段一词,在意义上相近。但手段一词过于工具化,而方式则是更恰当更中性的描述。(二)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融入日常工作领导干部能否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

8、能力,直接影响着党的执政根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成为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基本内容,成为衡量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准。作为妇联干部,我们应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妇女发展、用法治方式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1、加强学习,提升自身法律素养我县现有维权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许多维权干部都是“半路出家”,靠边干边学获取相关知识,缺乏坚实的专业基础。妇联干部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深入

9、学习党的十八大、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的同时,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认真学习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妇联组织信访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不断5丰富知识储备,更新知识结构,进一步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努力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2、学以致用,提高妇女维权能力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妇联干部要通过学习,大力推进思维方式转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融入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各项工作之中,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部署和推动妇联

10、工作,讲程序、懂规则、重制度。 (1)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一方面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咨询者接待工作,通过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共情分析等拉近与咨询者的距离,增加信任感,确保咨询者将其诉求说清楚、讲明白,对他们反映的问题,我们要注重从法律角度作出分析,告知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另一方面,要注意说话要有分寸,管好自己的情绪,该说的说,不该说的、违反原则的话坚决不能说;维权要到位但不越位,不能盲目替咨询者做决定;并要学会引导咨询者正视自身问题,再有委屈也要讲规则守规矩,不能干扰执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积极引导咨询者理性维权;对超出部门权限的案件学会要及时转介、转移矛盾问

11、题等。对接访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一些方法技巧,之前刘主任在讲课中已经和大家分享过,在这里就不再赘述。(2)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提高妇女法律意识。妇联干部应充分利用母亲节、“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并以 “妇女之家”、12338 妇女维权热线、“妇女儿童家园”和“留守儿童活动站”等现有资源,在广大妇女群众中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点任务,宣6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妇女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引导她们

12、强化规则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善于用法治方式、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三、了解妇女权益,不断提升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在我国庞大的法律体系当中,可以被运用来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数不胜数的,那么,这些法律法规赋予妇女哪些权利? 综合来看,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在于保护妇女的 6 种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今天,针对妇女的这六项权益,结合案例重点讲解一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让大家了解法律在妇女政治参与、劳动就业、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方面的保护性规定,努力做好守法护法的倡

13、导者。1、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妇女要求得到彻底解放,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尽管我国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政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我国女性领导普遍存在“四多四少“:副职多,正职少;基层多、中高层少;党群岗位多,经济岗位少;低职多,高职少,大多数居于副手地位,平时也只是敲敲边鼓,唱唱配角。可以说,在政治领域,妇女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从而导致一些明显歧视妇女的政策和规定得不到纠正,或者妇女群体的7特殊利益得不到全面的维护。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突出,例如出嫁女的问题,为

14、什么会有那么多村规民约不断出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做出这些村规民约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男性,女性很少参与,根本没有发言权。2、文化教育权益。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在学校上学的十几年过程中,法律上也规定了保护女性学生的条款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就是学校在制定各项政策时不能存在性别歧视。比如说:学校招生只限男生,派出留学人员限男士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规定就是保护我们的教育权益。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在这里讲一下我国法律对女性职业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

15、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还应受特殊保护,保证女职工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符合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案例】张女士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任业务代表。合同期限内,张女士怀孕。在怀孕 7 个月时仍在为公司跑业务,由于身体不便,下车时不慎踩空,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她好好休息,故向公司请假看病,并寄

16、去了假条。公司负责人刘某却告诉她:“此8前没有遇到你这种情况,得商量商量再通知你。”此后就再也没给她回过电话。过了几天,张女士却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书,告知:她目前的情况已不再适合继续在该公司工作。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种女性就业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单位辞退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中张女士正在怀孕期间,公司解除张女士的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17、女职工上班时的哺乳时间有多长?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 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得扣工资。 4、财产权益。我们日常生活中较多接触到的与妇女维权相关的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种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财产各自所有;第三种也是在夫妻书面约定的

18、情况下,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一个是这种约定,特别是各自所有的约定,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也9就是说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夫妻双方要求清偿。案例:张某(男)与王某(女)1990 年结婚,当时两人为避免将来产生财产纠纷,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张某负担家里所有开支。婚后不久,张某做生意赚了钱,王某便从单位辞职专心回家带孩子、照顾公婆。随着张某生意越做越大,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2010 年,张某以夫妻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张某补偿自己十几年来为家庭付出的青春。张某不同

19、意,说这些年来家中所有开支都是由他提供,王某没有任何收入,对家庭没有任何贡献,都靠他养活,如果要补偿的话,也应该是王某补偿他。王某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张某的说法对吗?王某的提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张某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王某要求张某对她在这些年中对家庭所尽的义务给予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婚姻法中这一条规定也肯定了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有意义的,是应该获得补偿的。当然,从这个案

20、例中我们也看出,第一,不要轻易与丈夫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第二,不论丈夫多么有钱,妻子也应当坚持进入社会,有自己的一份工作,有独立生存的能力,这样不论丈夫有什么变化,自己也还是能够自食其力,保有自己的尊严。第 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如果有遗嘱,则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我国法律规定处10分遗产。中国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不能因为女儿嫁出去了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分配遗产时,应当依法予以照顾。现实生活中,妇女继承丈夫遗产时,在继承份额和顺序上常受

21、到限制。丈夫去世时,夫家亲属往往主持遗产分割活动。他们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全视为遗产,不按法律规定分割出应属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这就侵犯了妇女的夫妻财产权。1、丈夫去世后,谁有权继承他的遗产? 丈夫去世后,在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的情况下,对于丈夫的遗产,妻子、子女及丈夫的父母均有资格继承,他们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2、公婆去世后,儿媳有权继承他们的遗产吗?儿媳对于公婆的遗产一般是没有继承权利的。但是丈夫先于公婆去世的,如果媳妇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比如在生活方面给公婆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照顾公婆日常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者在医院陪床,或者为公婆雇了家政工等。在这种情况下,儿媳应当和公婆的其他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是法律上的特别规定,是指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从社会公平角度保护妇女权益的。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同时,离婚、丧偶妇女有权自主处分本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妇女离婚、丧偶、再婚为由侵害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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