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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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 示范 项目 管理办法 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推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示范 项目(以下简称 试点示范 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 组织 , 为 建立 农村综合改革 工作长效机制 , 提升 农村综合改革 工作成果, 在农村综合改革 特定 领域 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示范 项目 是指由国家标准委 组织 , 为 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

2、化工作试点成果, 在农村综合改革 特定领域 开展 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 第 四 条 试点 项目 管 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 集中评定、分类考核 ”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 管理工作按 照 “ 总量控制 、 动态管理、 优胜劣汰 ” 的原则开展。 第 五 条 国家标准委负责 试点示范 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 与 本省 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 称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 试点示范 项目的 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 六 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

3、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示范 工作。 2 第二章 项目 领域 第 七 条 可以在以下 领域 开展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示范工作 : (一) 美丽乡村建设领域: 主要包括 村镇建设规划 , 农村生产 、 生活 、 生态 设施 ,农村 公共基础设施 , 农村生活环境治理 ,农业生态保护 , 农业资源综合利用 , 农业 产业化经营 ,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 农村文化传承 , 基层组织建设 , 乡村治理 等。 (二) 农村公共服务领域: 主要包括 农村基本社会服务 ,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 公共教育服务 ,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 公共就业服务 , 社会事务 与社会管理 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

4、域:主要包括农资供应 , 农业生产 ,农技推广 , 动植物疫病防控 , 农产品流通 , 农业信息化 , 农产品质量监管 、农业金融保险服务 等。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 ( 五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 领域: 主要包括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流转交易 服务 等。 ( 六 )小城镇 建设 领域:主要包括 特色小镇建设 , 城乡发展一体化 , 投融资 机制创新 , 田园综合体建设 , 农村三产融合 等。 (七)农村可持续 发展领域:主要 包括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 3 农业生

5、产能力建设 , 农业 循环经济发展 , 精准扶贫脱贫 等。 (八)其他领域。 第三章 试点项目 承担单位 条件 第 八 条 试点项目 承担单位 基本条件 : ( 一 ) 以 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主 ,也可由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 承担 。 ( 二 ) 对试点工作 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 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 农村综合改革 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和 政府工作重点 。 ( 三 ) 重视标准化 工作, 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有一 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 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

6、机构提供支撑。 ( 四 ) 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 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 级 财政预算。 第 九 条 试点项目 承担单位优选条件 : (一) 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二) 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有一定基本公共服务基础、公共服务管理 能力较好 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4 (三) 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 化 试点项目优先选择 具备农业 社会化 服务 基础、服 务 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或 企业 承担。 (四) 村 级集

7、体经济发展 标准化试点 项目 优先选择 基本经营制度实施良好、效果突出的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 ( 五 )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 产权交易 流转 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 六 )小城镇 建设 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重点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七) 农村可持续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 已 采取有效措施 , 在 农村可持续发展 方面 取得一定成效的 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 四 章 试点项目申报 第 十 条 项目申报 单位 向 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 1),同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附件 2),实施方案应明确

8、总体目标、试点内容、试点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试点项目申报应以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 农民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主体地位, 充分 发挥农民积极性; 申报单位 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 需求和城乡发展规划 。 第 十 一 条 试点 项目 申报 应从 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 、 村 级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 、小城镇 建设 、 农村 可持续发展 等 领域中 选择某一 或若干 领域开展 。 5 第十 二 条 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 部门对本地区试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 第十 三 条 国家标准委

9、 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申报,并 组织专家对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批复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建设期限为 2-3 年。 第 五 章 试点项目 承担单位 任务要求 第十 四 条 应 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 因地制宜 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 第十 五 条 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 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第十 六 条 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标准要求,促进标准

10、有效实施。 第十 七 条 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 体系 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第十 八 条 应积极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第 十 九 条 应积极探索 农村综合改革 管理与运行机制,形成 6 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打造 标准化的 发展 样板。 第 二十 条 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 试点 带动作用 , 引导多方参与,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第 六 章 示范项目 承担单位 条件 第 二十 一 条 示范项目 承担单位

11、基本条件 : ( 一 ) 承担的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 通过 考核 ; 或 承担的 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项目 通过 评估 , 且 具备标准化能力,在工作领域内 使用标准化方法 并 取得成效 。 ( 二 ) 已 将标准化 工作 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 ( 三 ) 工作经费、技术支撑等基础保障条件良好。 ( 四 ) 在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领域 已 形成 可复制 、 可推广经验 , 具有较强示范效 应 , 并已将试点建设经验上升为 地方标准 或国家标准 。 第 七 章 示范 项目申报 第 二十 二 条 项目申报 单位 向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附件 1)。 第 二十 三

12、 条 省级 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 示范 项目 7 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 示范 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每省同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 2 个。 第 二十 四 条 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 示范 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 示范 项目,批复开展 示范 工作。 第 八 章 示范 项目 承担单位 任务要求 第 二十 五 条 应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将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提升到农村发展战 略层面,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 第 二十 六 条 应加强与农村 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 工作的深度融合, 建立有效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标

13、准化工作协同 推进 机制,发挥标准化在固化实践成果 、 释放改革综合效应、推动体制机制建立等 方面的优势 和作用,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第 二十 七 条 应在已有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 范围,由点及面 ,基本形成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全县域 覆盖 。 第 二十 八 条 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示范 能力建设, 承担农村综合改革 标准化 理论研究 、 教育 培训 、展示交流 任务 ,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年在标准化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 1篇,接待标准化工作交流不少于 1000 人次。 第 二 十 九 条 应 多形式、多渠道 加强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的 宣传

14、和 推广 , 营造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氛围, 每年在省级(含) 8 以上主流媒体至少开展 1 次标准化专题宣传。 第 九 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 三 十条 国家标准委应加强 试点示范 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 试点示范 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 试点示范 项目的日常督导,对发 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 试点 示范 项目,限期整改并 组织 复查, 发现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标准委。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开展 试点示范 工作抽查。 第 三 十 一 条 试点项目考核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目标 , 依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

15、 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考核表(附件 3)。 第 三 十 二 条 示范 项目考核以 辐射带动效果 为基本评价原则 , 依据 示范 项目 任务 要求 ,采取年度报告、 随机抽查 等形式 定期确认 , 具体考核 要求 见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示范 项目 任务 考核表 (附件 4) 。 第 三 十 三 条 试点 工作 期满后,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 目标 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 示范 项目承担单位 每年 应按照 任务 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 确认符合要求后向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考核申请表(附件 6)和工作总结报告(附件7)。 省级试点 示范 工作管理部门 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委提出考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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