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送企业用工中的风险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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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汽车配送企业用工中的风险防范导语: 近年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迅速,展现出勃勃生机。全球主要的汽车制造商比如通用、丰田、宝马、本田、大众等都来到中国投资,扩大他们在中国的业务。 如今中国的汽车物流市场发展很快,首先是因为中国在加工制造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今后汽车厂商的大量生产将在中国进行,带来了巨大的物流需求。此外,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加上中国幅员广大,地理环境复杂,为了降低汽车在国内销售的成本,汽车厂商对于汽车物流的服务会有一个很大的需求。越来越多的汽车配送公司也应运而生,汽车配送公司不同于传统制造业,其在用工中如何规范化,预防风险成为企业急需解决的难题。 案情简介: 甲公司

2、是一家从事汽车配送业务的企业,现有从事汽车配送业务的驾驶员十名。每次有汽车配送业务时,甲公司会与一名驾驶员签订一份商品车运输协议 ,双方就本次汽车运输的有关报酬、运输地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3 年 11 月 6 日,甲公司要为一家 4s 店配送一辆车到浙江,便与驾驶员乙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协议 ,约定由驾驶员乙将本车送到浙江指定收货点,运送回来后支付报酬。当晚,驾驶员乙驾车行驶在浙江诸暨时,由于疲劳驾驶,撞到路边的房屋,造成房屋2及屋内实施、杨水亚及驾驶员乙本人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乙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驾驶员乙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赔偿医药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等,后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驾驶员乙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驾驶员乙起诉至法院,在一审中,驾驶员乙提供了送货单、加油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总计支付驾驶员乙人民币 13 万元,驾驶员乙不再在甲公司从事汽车配送业务,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 2015 年杨水亚起诉至诸暨市法院,要求驾驶员乙及甲公司连带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

4、生的损失 29382 元。当时甲公司与驾驶员乙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还未生效,诸暨市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的审理,随后在甲公司与驾驶员乙有关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二审调解后,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驾驶员乙的驾车行为是职务行为,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最终判决甲公司赔偿杨水亚损失共计 20182 元,原被告均为上诉。 风险要素: 律师在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后,通过走访对汽车配送行业中的用工问题进行了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发现,在汽车配送公司中,尤其是那些小型汽车配送公司(驾驶员在 20 名之内的) ,绝大部分汽车配送公司都是3与这些驾驶员签订商品车运输协议 ,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就不存在为

5、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汽车配送业务时就让驾驶员送车,没有业务时,驾驶员的管理比较散漫。 汽车配送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从事汽车的运输,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公司的主要业务从事人员都不是公司员工的话,那么公司除了行政人员就基本就没有职员了,而且在这些小的汽车配送公司中,行政辅助人员本来就少,也就是说在这些公司中就基本没有公司员工了,这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虽然甲公司与驾驶员乙签订了商品车运输协议 ,这也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从协议表面上看,双方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但是从本质上可,甲公司有用于规避劳动法中有关公司义务的嫌疑。驾驶员乙在甲公司工作时,需要接受甲公司的安排和指派,接受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满意度考

6、核,仅有运输合同的形式并不能就一定是承包合同关系,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关键还是要看本质。如果驾驶员离开甲公司,尤其是一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是驾驶员本人或者他人受伤,从目前的司法环境及司法判例看,最终还是需要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 反推过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基础是,驾驶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相应的公司还需要为驾驶员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等,还会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由此导致在运输过程中公司随时有可能要付出较高的赔偿。 防范建议: 1、 甲公司应当与长期为公司从事配送业务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4甲公司目前有长期从事配送业务的员工 6 名左右,这些驾驶员在平时,

7、按照甲公司的安排进行相应的汽车配送,平时的汽车配送业务比较多,基本是以为甲公司送车获取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看,这些驾驶员与甲公司具有财产依附性;此外,这些驾驶员也需要服从甲公司的管理,接受甲公司的调度,每次配送车后,需要对方进行满意度调查,甲公司依次来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这些驾驶员与甲公司也具有人身依附性。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所以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 既然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甲公司应当与这些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平时没有配送业务时,应当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实行优胜劣汰

8、。应当重新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相应的奖励处罚方式,对于每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达到三次以上的,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开除,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甲公司应当为每辆配送车购买保险 作为汽车配送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汽车配送,在汽车配送过程存在的风险主要是交通事故纠纷,不管是汽车本身或者是驾驶员及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失,如果购买了车险,其风险就转移到了保险公司,降低了甲公司自身的风险。 但是汽车配送公司汽车配送的车辆较多,且只要送到到目的地就行,在途过程最多也就一两天,考虑到企业成本,可以与为其配送的公司协5议好,由甲公司先为其购买好相应的车险,保险费用由对方公司承担,或

9、者可与保险公司沟通,是否有这种短期的保险费用较低的险别。 3、 甲公司可以与非长期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 从行业普遍情况看,汽车配送行业的驾驶员有许多并不是只在一家公司做汽车配送业务,经常在好几家公司做汽车配送,哪家有业务就去哪边做,这些驾驶员相当于个体承包户。这些驾驶员并不是依靠某一家公司的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平时也不需要固定在某一公司,不需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在财产依附性和人身依附性上都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也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这些驾驶员完全依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来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这时,甲公司与这些驾驶员就是承包合同关系,甲公司可以与其签订商品车运输服务合同 ,这份合同应当每运送一

10、次签一次,且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此次运送车辆的车型、汽车临时牌照、需付费用等项目,并且必须还要为汽车购买保险。 此合同在形式上要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内容中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确定。 措施效果: 甲公司接受律师的建议后,对其现有的驾驶员进行了分类,并且在与驾驶员进行沟通后,与六名长期在甲公司做汽车配送工作的驾驶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为他们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且就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向他们进行了告示并组织他们学习。对那些不是长期在甲公司从事配送工作的驾驶员,在与他们说明后,这些驾驶员自己也接受这种承包关系,并且每人自愿做了一个说明,即由于本人与多6家汽车配送公司有承包业务,不固定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协议为准。 在 2015 年 7 月左右,甲公司相应的整改工作完成,整改完后,甲公司尚未发生有关用工方面的法律纠纷。 (作者单位: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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