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在我国正处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完善 一、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是民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个人生活的权利。隐私权不仅包括有权保护自身的隐私,而且还包含对侵犯自身隐私的行为进行遏制。它主要包括以下权能:隐私的隐瞒权、隐私的支配权、隐私的利用权、隐私的维护权。隐私权具有如下特征:主体为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比较宽广、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同样受到限制。 二
2、、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缺陷 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保护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在实践中该权利凸现出某些立法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1)隐私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对于隐私权不懈的努力地探讨着,可是我国隐私权仍然存在着缺陷与不足。虽然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在各部门法中都有条款涉及,可是保护隐私权的立法较为分散。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我国立法上存在2很多缺陷,在内容上过于肤浅和狭窄,规定比较模糊。虽然有些条款规定在侵权责任法 ,但是关于隐私权的限制规定比较模糊,甚至没有规定。没有针对隐私权的特殊性而采取特殊的措施,可操作性差,无法保障受侵权人的权利。由于司法机关会对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偏差,就会使
3、案件被判出不同的结果。 (2)缺乏隐私权保护法 目前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一个重要的议题就是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今网络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日益普遍,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也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在我国现行法中,刑法、行政法中均有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体现,但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民法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 (3)在民法中隐私权还未独立 在国外已将隐私权规定为单独的一项权利,而在我国,隐私权还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它包含在其他权利之中。隐私权在民法中都未
4、独立,所以对它的解释很不详尽。具体该怎么操作,侵犯隐私的条件是什么,具体该怎么赔偿规定特别模糊。而真正侵犯了隐私权,应该怎么起诉,以什么理由起诉,法官应如何判案,根据什么标准判,怎么执行。隐私权藏匿在名誉权中,这就使得隐私权判案难度增加。 (4)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规定不清 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主客体,认定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界3限模糊。 三、如何完善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个人尊严和生活安宁,更是关系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进程。因此我国隐私权亟待进一步完善。 (1)构建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的母法。2014 年,我国提倡依法治
5、国,其核心是依宪治国。所以要想保护一项权利,首先要做的是把它纳入宪法里。只有宪法保护它,所有的法律才会保护它。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立法,在宪法中要明确隐私权的重要性,在宪法中明确立法。刑法是所有法律中制裁的最严厉的,所以要将隐私权写进刑法,要刑法来保护隐私权,规定什么样的行为,侵犯隐私构成犯罪,处罚具体是多少。隐私权与民法关系最密切,要在民法中规定最为详细。规定什么情况是侵犯隐私,侵犯隐私受什么处罚,法官应如何判案。我国行政法需要有相关法律来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从而限制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在其他法律,针对特殊人群,特殊主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如残疾人保护法中就针对残疾人保护其隐
6、私权作特别规定。 (2)隐私权应在民法中独立为一项人格权 在我国隐私权被当作名誉权的一类进行保护,这是不利的。隐私权还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它包含在其他权利之中,这就造成了司法混乱。从一方面说,根据国民预测可能性,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在侵犯他人隐私权,自己做了违法的事自己很可能还不知道自己4违反了法律。然而被侵权人有时候被侵权了,却不知道自己被侵权了。即使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应该怎么起诉,以什么理由起诉,法官应如何判案,根据什么标准判,怎么执行。这就使得所有人陷入混乱。所以应该将隐私权从民法其他权利中独立出来。具体的明确规定出来。 (3)对隐私权予以直接保护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隐
7、私权存在于名誉权中,在 2001 年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的范畴加以保护,这种保护是间接的保护。隐私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与此同时因科技与通讯技术的进步而遭到泄露,因此,有必要对隐私权的定义、内容、范围及惩罚机制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应该明确什么是隐私,怎样的行为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应受到怎样的法律责任。 (4)增强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 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中国作为几千年专制统治的大国,重义务、轻权利思想根深蒂固,从而造成公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必须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此处所说的维权意识并不只是公民保护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公民对于隐私观念具有可预见性,就是让他懂得什么情况下别人在侵犯他的隐私,同时也懂得什么情况下,他做什么是侵犯别人的隐私,从而预见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隐私,而不去做,从而社会隐私得到保护,形成和谐社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最终达到促进隐私权的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