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我国农民工子弟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摘要】随着城乡二元割据的静态对立朝着动态对立的转化,城市里的农民工群体正日益边缘化成为“第三元” ,其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全社会问题。本文以我国宪法关于农民工子弟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联合国相关规定为基础,对农民工子弟入学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了现实与法律分析,并提出完善性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子弟 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一.我国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现状 农民工子弟学校,产生于中国 2 0 世纪 9 0 年代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 ,是指非经政府出资设立,而由市场机制作用,在中国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下(城市里的社会资源并不对等的向农民工开放)
2、解决农民工子弟不能完全接受政府投资所办学校的义务教育的困难,于城市与乡村的结合地带形成的条件简陋、设施不齐全的简易流动学校。据称北京市有30 万流动人口子女需要进行义务教育,大量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应运而生。南方周末于 2006 年 9 月 28 日第 910 版关于北京市政府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报道中主要有三篇文章, “刺头学校”博命记 、 终结令发出之后北京市海淀区取缔打工子弟学校观察 、“应让打工子弟学校自然消亡”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崔2传义研究员 。2006 年 7 月 12 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
3、的通知 ,提出要“分流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尽快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据查,全市总共涉及学校 241 所,近 10 万人。 二中国农民工子弟受教育权的缺失之原因分析 在新的义务教育法未颁布之前,义务教育完全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弟入学在城市里是以户籍为首要条件的,而没有城市户口则意味着负担过重的“借读费” 、 “赞助费” ,收取这些费用的依据是“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是按人头拨给户籍所在地的,如果居住地政府为外来儿童提供教育条件,就意味着侵占本地儿童的教育经费” 。这都使农民工所流入城市义务教育的基础设施投入面临巨大的压力,毕竟城市容纳力有限,特别是大量农民工涌入使大
4、量生存空间以及社会资源要被占用。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农民工子弟生活在城乡结合部,而接受他们的公办学校资源主要集中在市中心,无法灵活地安排其入学。公办学校即便不收借读费等额外费用,每年估计也要增加 700 元左右,而且要提前缴齐几年的费用。再次,进入公办学校要进行入学资格考试,没有达到要求的则拒绝。最难的是,90%左右的农民工不能为其子女办齐“五证” (户口簿、暂住证、务工证明、居住证明、户口所在原籍无人监护证明) ,公办学校完全可以拒绝农民工子弟入学。北京市政府坚持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3学条件标准来要求农民工子弟学校,如校园面积至少要达到 15000 平方米,校舍总使用面积至少 3587
5、平方米等,达到这个标准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一定是他们上不起的学校。 三.农民工子弟的受教育义务与权利 受教育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公民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而且它也是宪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核心内容是受教育权平等,即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受教育的待遇平等。按照 2006 年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 条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这里义务教育有两项
6、基本特征,其一为强迫性,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其二为免费性, “不收学费、杂费” ,当然中国非公共的财政体系,是以投资为主要目标的,在相当长时期内“义务教育”并不是免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4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
7、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从这两条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农民工子弟如何接受教育是被忽略的。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因此, “农民工子弟学校”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说冲击了固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我国的教育(义务教育)体制。 四规制农民工子弟受教育权的建议 笔者认为,政府应允许公立学校和农民工子弟学校同时为农民工子
8、弟提供相应的入学条件。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1 号)的相关内容指出,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流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 5 号)提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5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
9、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1 号)指出“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并不是很合理的,在国家教育经费没有到达的情况下,公办学校采取一些费用是保障农民工子弟能够在公办学校接受到平等的教育条件的物质保障,这也就意味着公办学校只能接受那些能够支付承担优质教育资源费用的那一些农民工子弟,而另外的一部分只能被排除在公办学校之外,这就需要农民工子弟学校来承担。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
10、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5 号)也有了类似的规定,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要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不得采取简单的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 ”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是美国总统布什在新千年伊始的教育宣言,即使我国的城乡割据不复存在,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废除,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社会资源的匮乏和阶层分化,依然会使农民工子弟学校存在着对于某些社会成员的适应性,使国家不可能完全承担农民工子弟的入学6教育费用。那么,如何运用国家的教育权力从经济、法律等方面保证农民工子弟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结果的平等,真正实现农民工子弟“同在蓝天下”的公平发展,对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